服制
正文
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規定親屬的範圍、指示親等,即親屬關係親疏遠近的制度。它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封建統治階級用以調整民事法律關係並用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的一個標準。五服 中國封建社會是由父系家族組成的社會,以父宗為重。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在此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為有服親屬,死為服喪。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禮記·喪服小記》所謂“上殺、下殺、旁殺”即此意。服制按服喪期限及喪服粗細的不同,分為五種,即所謂五服:①斬衰三年,用極粗生麻布為喪服,不縫衣旁及下邊。②齊衰,用次等粗生麻布,縫衣旁及下邊。按服喪期限長短,齊衰又分齊衰三年、齊衰杖期(一年)、齊衰不杖期(不執杖,一年)、齊衰五月和齊衰三月五等。③大功九月,用粗熟布為喪服。④小功五月,用稍粗熟布為喪服。⑤緦麻三月,用稍細熟布為喪服。緦麻是最輕的服,表示邊緣親屬。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親屬為袒免親,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從項中向前交於額上,又後繞於髻。宋人車垓說此儀久廢,當時人的袒免親喪服是白闌縞巾;明、清時,素服,以尺布纏頭。同六世祖的親屬便是無服親了。故《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儀禮·喪服》章所載親屬間各種服制被後世奉為權威性的準則,歷代遵行,但也有所變通。
斬衰三年 古禮為父斬衰三年,父在,為母齊衰杖期,父卒,為母齊衰三年。唐高宗上元元年(674),武后請父在為母終三年服,雖下詔依行,當時並未實行。武后即帝位後,垂拱(685~688)中始著為定格。玄宗開元七年(719)經群臣集議,恢復舊制。開元二十年(732)改修五禮,又依上元敕為母齊衰三年。宋、元沿用。明太祖以父母之恩相同,而低昂如此,甚為不情,洪武七年(1374)立為定製,子為父母皆斬衰三年。清制同。古禮媳為舅姑齊衰不杖期,後唐明宗長興(930~933)中改為為舅斬衰三年,為姑齊衰三年。宋、元沿用。明洪武七年改定媳為舅姑皆斬衰三年。清沿用。此外,妻為夫,妾為君(家長)皆斬衰三年。
齊衰 明以後無齊衰三年服。夫為妻(父母在不杖),子為出母、嫁母,齊衰杖期。古禮為庶母緦麻三月,明洪武七年改定嫡子、眾子為庶母齊衰杖期,庶子為生母斬衰三年。清制同。為祖父母、 伯叔父母、 在室的姑、姊妹、 兄弟、 侄等齊衰不杖期。為曾祖父母齊衰五月。為高祖父母等齊衰三月。
大功九月 在堂兄弟、在室的堂姊妹、侄婦等。
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從兄弟、堂侄、侄孫、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按古禮兄弟之妻及夫之兄弟無服。唐魏徵請為兄弟妻及夫之兄弟服小功五月。宋以後沿用。
緦麻三月 為曾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再從侄、在室的曾祖姑、堂姐姑及族姑等。
女子在室與男子同服,出嫁則為本宗降服,除祖父母及曾祖父母不降外,為其他親屬皆降服一等。為父母降為期服,為伯叔父母、兄弟及侄降為大功,為堂兄弟降為小功,為堂伯叔父母及堂侄降為緦麻。原為緦麻的親屬,如族兄弟、堂侄孫等,便無服了。為姑、姊妹、侄女等在室者降一等,出嫁者又降一等。例如為堂姊妹在室者降為小功,出嫁者降為緦麻。在室降為緦麻者,例如堂侄女,出嫁便無服了。
本宗為出嫁之女亦降服一等,例如伯叔父母為侄女、侄為姑、兄弟為姊妹降為大功,堂兄弟為堂姊妹降為小功,堂伯叔父母為堂侄女、堂侄為堂姑、再從兄弟為再從姊妹皆降為緦麻。
母系的親屬為外親,關係疏薄,僅推及一世,即上推至外祖父母,旁推至母之兄弟(舅父),母之姊妹(姨母),下推至母舅之子(舅表兄弟)及兩姨之子(姨表兄弟),過此即無服,且服制極輕。《儀禮·喪服》云:“外親之服皆緦麻也。”外祖父母以尊,姨母以名,才加至小功。舅本緦麻,唐太宗以舅與姨親疏相似,而服紀有殊,才進為小功。外祖為外孫緦麻。姨母為姨侄小功。舅為甥本服緦麻,唐高宗顯慶(656~660)中始同從母服,皆小功。舅表兄弟和姨表兄弟皆緦麻。
姑母雖屬於本宗,但女子出嫁便加入夫宗,為本宗降服,本宗亦為出嫁之女降服,所以為姑在室不杖期,出嫁大功。姑之子(姑表兄弟)亦屬外親,服只緦麻。
妻親之中有服者僅限於岳父母及婿,皆服緦麻。妻的其他親屬,如妻的祖父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及侄均無服。
服制與法制 服制原屬於禮的範圍,詳載於《儀禮》及後代的官私禮書和會典等中,但在中國古代習慣法和成文法上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
服制與民法 服制是調整親屬間民事法律關係的依據。無子立嗣習慣上是擇立同宗有服近親。清條例對於應繼次序有明確的規定:“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父曰昭,子曰穆,意指輩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即期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民間習慣和歷代法律都承認直系尊親屬對子女的主婚權。明令及清條例明文規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由於直系尊親屬為當然主婚人,子女不得違抗他們的意志,而其餘親屬則無絕對支配權。唐、宋、明、清律都區別祖父母、父母、期親尊長,及大功以下余親主婚的不同責任:嫁娶違律罪或獨坐主婚;或主婚為首,男女當事人為從;或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唐、宋、明、清律禁娶同宗親屬的妻子,違者離異,並按服制定罪,關係愈親則處分愈重,娶大功以上親屬的妻子便以奸論。

中國封建法律原則上雖按服制定罪,但也有例外。按服制為祖父母止服齊衰杖期,但祖父母毆殺、故殺子孫的刑事責任與父母相同,孫毆罵謀殺祖父母也與子毆罵謀殺父母同罪。所以唐以後法律有毆罵謀殺祖父母、父母條。
外祖父母服止小功,但因服輕義重,在刑法上與本宗期親尊長(伯叔父母、姑)同論。唐、宋、明、清律:外孫詈罵、毆殺、謀殺外祖父母,按侄犯伯叔父母、姑治罪,外祖父母毆殺外孫,則與伯叔父母、姑毆殺侄同罪。因外祖父母服止小功,所以上述有關期親尊長各條條文內,都將“外祖父母”字樣明確列出。
禮與法 服制在中國古代法律上的重要性不僅說明古代法律極端重視家族,重視倫常,也可看出禮、法二者關係密切,即以法律制裁來維持禮教。明太祖制定明律時就說:“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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