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林鵠、謝秉佑系在監獄服刑期間認識,兩人出獄後,先後來深圳務工,2011年12月中下旬,兩人在深圳市龍崗區布吉某住所內,合謀搶劫、殺害夜總會工作的年輕女子 。
2011年12月前後,林鵠、謝秉佑在深圳搶劫殺害了多名三陪女,烹屍後肢解,因市民在下水道發現殘肢案發。在受審描述作案經過時,林鵠髮出冷笑,還多次用十個字概括作案過程:“吃飯、做愛、殺人、碎屍、搶劫”。兩人於2014年9月12日一審被判死刑 。
女子被屍解後從廁所沖走,卻堵住了下水道,工人由此報警才揭開了兇案 。
案發過程
2011年12月20日,林鵠出獄僅7個月,他們開始作案,過程準備充分,明顯為預謀殺人:當天19時許,林鵠、謝秉佑隨身攜帶裝有菜刀、手銬、砧板、塑膠袋等工具的旅行箱到羅湖東門南路某假日酒店。林鵠致電受害人孔某,以嫖宿為名邀約到房間。孔某依約到該房被控制,劫走隨身現金數百元、手機兩部。兩人用毛巾捂死孔某滅口,肢解屍體裝入旅行箱,次日回到住處內烹屍,將殘骸丟棄水溝內。
2012年5月18日,林鵠、謝秉佑到太陽國際夜總會唱歌喝酒,挑選被害人陳某坐檯。次日凌晨1時許,林鵠將陳某帶至出租屋內嫖宿,謝秉佑到房間,控制陳某,劫得現金6000多元、手機1部、銀行卡1張、首飾若干,逼問出銀行卡密碼。隨即,謝秉佑出門從櫃員機內提取卡里7700元。上午9時許,兩人睡醒後共同用毛巾捂死陳某,碎屍烹煮。當晚,兩人將屍體殘骸丟棄到寶安沙井街道一條水溝內。5月29日,林鵠、謝秉佑用同樣手法殺死國色天香夜總會的坐檯女袁某,劫得錢財1.4萬多元、手機、首飾等,拋屍到布吉一水溝內。
2012年6月5日,林鵠、謝秉佑用相同手法殺死畢打奧夜總會的坐檯女譚某,劫得錢財1.2萬餘元、手機等,拋屍寶安沙井一河渠內。6月12日,林鵠、謝秉佑用相同手法殺死人間新潮夜總會的坐檯女宋某,劫得錢財數十元、手機等,拋屍寶安沙井一河渠內。6月20日,林鵠、謝秉佑以嫖宿為名電召受害人周某,意圖搶劫殺人 。
調查分析
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期間,兩被告人先後分別對宋某等6名年輕女子實施搶劫或者殺害。兩人2012年5月專門租下位於羅湖區春風路某小內的一套出租屋,併購買相關的作案工具存放該處,直至2012年6月21日,先後搶劫、殺害多名女子,共劫得現金人民幣近4萬餘元、手機7部、首飾若干 。
處理結論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9月12日對搶劫、殺害3名年輕夜店女子的被告人林鵠、謝秉佑一審公開宣判,兩人犯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均被裁定死刑,並各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宣判後,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抗訴 。
同時,一審法院還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裁定,裁定兩被告向被害人袁某、譚某、宋某的家屬分別賠償29505元、102990.4元、44867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鵠、謝秉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後對6名被害人採取暴力的方法,劫取財物,數額巨大。為防止罪行暴露,殺人滅口,將其中三名被害人捂死、肢解、拋屍,其手段特別殘忍,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
法院認為,林鵠、謝秉佑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繫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林鵠、謝秉佑積極實施搶劫與故意殺人之行為,並起到主要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