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藏協會

深圳收藏協會,是由深圳市部分收藏家、收藏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全市綜合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基本信息

簡介

深圳市收藏協會是2003年4月經深圳市文化局批准,在市民政局正式註冊(社證字第00504號),由深圳市部分收藏家、收藏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協會以開展收藏文化為核心的學術研討活動,引導收藏愛好者樹立正確的收藏意識,熱愛祖國,為國藏寶;配合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社會力量發掘民間傳統文化資源,為市民提供公共文化福利的各種展覽活動。協會致力於服務市民、為政府建言獻策,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面向基層、走進社區,讓收藏文化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如今,會員的收藏涵蓋了古今書畫、古今玉器、古今佛教文化藝術品、古陶瓷、青銅器、古漆器、古錢幣、竹木角雕、寶玉石、觀賞石、郵幣卡類、雜項等各個門類,曾多次參加全國收藏協會高峰論壇,進行學術研討和交流,在全國收藏界有較高的影響和聲譽。

領導機構

(2008年2月,協會召開第二屆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了新的理事會及協會領導班子)
會長:楊傳耕
副會長兼秘書長:韓昌晟
副會長:鄭永東、彭昆、楊思明
副秘書長:黃永堅、彭榮欽
理事:劉東、皮祥玲、趙珊、江福全

成就及獲獎情況

協會換屆以後,在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局、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宣傳文化事業專項基金的資助下,大力開展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宣傳和“收藏文化下社區”活動。2008年在全市六個區舉辦和參與免費文物鑑定諮詢活動八次、組織實施各種文化藝術品展覽九次,協會會員內部藏品鑑賞知識交流活動30餘次。全市報刊、電視等媒體宣傳報導20多次,展品獲國家級金、銀、銅獎26項。在第四屆文博會上,協會承辦的收藏鑑賞區“民國以前中國傳統書畫藏品展”獲得文博會組委會頒發的“優秀組織獎”。2009年初協會在第五屆文博會再獲“優秀組織獎”,副會長韓昌晟、鄭永東雙雙獲得“中國文化產業英才”稱號,在第五屆文博會上參展的作品分別獲金、銀、銅共10個獎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深圳市收藏協會(SHENZHEN COLLECTION ASSOCIATION)(縮寫:SZC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由深圳市常住人員中的收藏愛好者組成的聯合性組織,協會屬深圳市地方性民眾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深圳各類收藏家及各階層喜歡收藏的人士,開展以收藏文化為核心的學術研討,交流收藏知識和收藏經驗,提高收藏的水平和品位。特別是引導收藏愛好者樹立正確的收藏意識,熱愛祖國,熱愛生活,淡泊名利 ,依法收藏,收藏自然,收藏科學,收藏歷史,收藏文化,為國藏寶,為民集萃。陶冶情操,益國利民.以社會效益為重,發揚光大民族文化,推動先進文化。
第四條 本協會主管單位是深圳市文化局,經深圳市文化局審查同意向深圳市民政局登記,經核准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取得法人資格。本協會接受深圳市文化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廣東省深圳市深南中路東園新村11棟1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古今書畫、陶瓷、青銅器、玉器、科技歷史產品及反應歷史時代變遷的各類民族民俗文化藝術品、珠寶、奇石、根藝、(法律允許的)古玩雜項、化石、古典家具、各類票證、錢幣、各種收藏卡、工藝美術品、民間藝術品、古今民間生活用品等各種展覽交流活動。
(二) 協會堅持普及與提高、民眾與專家、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有計畫、有組織地開展文化、學術、研討活動。
(三)積極參與、協助各級政府組織的各類文化活動。
(四) 協會將聯絡中國收藏家協會、廣東省收藏家協會以及外省、市收藏協會,協助、指導本地方和個人各類收藏建館的創建和發展。
(五) 積極開展國內和國際間的收藏品的展示、欣賞、研討交流和開發活動。
(六)編輯出版與協會業務相關的書報刊、建立協會的網路平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依照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協會不定期地、積極穩妥地發展會員,既保障公民合法的結社自由權力,又保障協會的健康發展,在促進“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必須是本市常住人口,在深有正當職業或固定住所的收藏愛好者,有一定個人藏品;在深圳市有屬於自己的收藏類館、店者;對協會發展有特殊貢獻或作用的其他人。
(四)單位會員應是駐深的10人以上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五)榮譽會員應是在國際、國內收藏界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收藏家,經本協會兩名以上理事聯名推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個人有效身份證複印件,申請者本人到協會閱讀入會須知,並學習章程,簽名同意遵守章程。
(二)由2名正式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經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法定代表人)其中一人簽批。
(五)由協會秘書處(秘書長)在申請表上籤蓋協會章後發給批准入會通知書。
(六)繳納會費,本屆會員每人每年200元。
(七)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年會,由理事會向會員匯報本年度工作總結和財務狀況,布置下一年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換屆時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 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2/3以上理事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經市文化局民政局審查同意後擔任,決定、處理協會重大事項。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本協會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已經本協會三分之二以上現有正式會員簽名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照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和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編著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釋義中總則部分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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