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飯店業協會

深圳市飯店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11月19日,組織飯店協會會員參加各類招商洽談會,商品展銷會,國內外參觀、訪問考察以及其他活動,積極協助開拓海內外業務。

基本信息

簡介

深圳市飯店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11月19日,登記證號:00560,會員構成主要是:深圳市星級飯店,現有會員100多家,理事單位15家,副會長18家。

協會的宗旨

聯合深圳市飯店行業的企業和職業經理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精神,加強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組織飯店行業的培訓,規範飯店行業行為,維護飯店行業利益,加強企業間的協調和交流,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為飯店行業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繁榮深圳經濟做出貢獻。

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飯店行業間的信息、技術、管理經驗的交流和研究,制定飯店行業職業道德規範和質量標準等自律規則,增進橫向聯合,提高職業經理人及各級管理人員的素質,組織飯店行業的培訓,促進行業的發展;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增進同行業間的友好往來和相互協調,接受會員的委託,對飯店行業內的經濟糾紛進行協商或調解,必要時報主管部門協調;
三、收集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及時向政府部門和市行業協會服務署提出建議,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飯店協會會員參加各類招商洽談會,商品展銷會,國內外參觀、訪問考察以及其他活動,積極協助開拓海內外業務;
五、辦好會刊(月刊);
六、為會員舉辦各種專業講座和業務培訓等,提高人才素質;
七、設立協會專門網站,為會員推廣宣傳及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八、取得政府支持,策劃組織行業性大型活動。

協會組織

飯店協會下設秘書處為日常工作機構,專職工作人員6名。協會法定代表人周玲,現任會長張振山,秘書長周玲。

協會地址

深圳市紅嶺南路紅嶺大廈三座雲鵬大酒店28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深圳市飯店業協會,英文名為SHENZHEN HOTEL ASSOCIATION,縮寫SZH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深圳市飯店業各企業、本行業中高層管理人員、資深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聯合深圳市本行業的企業和職業經理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精神,加強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本行業的培訓,規範本行業行為,維護本行業利益,加強企業間的協調和交流,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為本行業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繁榮深圳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深圳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址:深圳市紅嶺南路紅嶺大廈三座雲鵬大酒店28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本行業間的信息、技術、管理經驗的交流和研究,制定本行業職業道德規範和質量標準等自律規則,增進橫向聯合,提高職業經理人及各級管理人員的素質,組織本行業的培訓,促進行業的發展;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增進同行業間的友好往來和相互協調,接受會員的委託,對本行業內的經濟糾紛進行協商或調解,必要時報主管部門協調;
三、收集和反映會員的意見,及時向政府部門和市行業協會服務署提出建議,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本會會員參加各類招商洽談會,商品展銷會,國內外參觀、訪問考察以及其他活動,積極協助開拓海內外業務;
五、辦好會刊(月刊);
六、為會員舉辦各種專業講座和業務培訓等,提高人才素質;
七、設立本會專門網站,為會員推廣宣傳及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八、取得政府支持,策劃組織行業性大型活動。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選舉產生新一屆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由秘書長推薦,經會長會議決定增補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候選人和會長的產生。
一、本會會長候選人由會員單位5家以上(含5家)或協會秘書處提名推薦。
二、本會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協會理事會選舉產生。
三、本會會長選舉採取差額選舉。
第二十七條任職年齡和工作調動的規定
一、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二、會長、副會長和理事在任職期間,因工作調動而離開原任職單位的,其任期即自動終止。新任會長按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程式重新選舉產生。副會長和理事由所在的原副會長和理事單位重新推派代表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一屆任期兩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
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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