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深圳市連鎖經營協會、深圳市零售商業行業協會(SZRBA)是由深圳市各零售商、服務業企業、機構、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社會團體。本協會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記註冊並接受其管理,同時接受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和深圳市貿易工業局指導監督。深圳市主要大、中型商業企業、連鎖及特許連鎖企業都是本協會會員。會員超過200家,門店數28000多個,其中近20000個分布在全國除西藏之外的三十多個省市自治區,從業人員總數近30萬人。2007年會員總銷售額1886億元,其中深圳總銷售額712億元,約占全市零售市場份額的80%。在2007年報全國連鎖百強排名中我協會有6家零售企業榜上有名。本協會代表著深圳市商業、服務業的主導力量,是深圳市商業、服務業的權威中介組織。
主要職能
維護本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是其共同利益的代言人;
協調行業發展,是會員與會員、本行業與政府及其他行業之間的溝通橋樑;
提供會員所需要的各類服務,是本行業的服務者。
工作內容和服務項目:
為本行業提供職業人才培訓服務
舉辦每年度“中國(深圳)特許加盟展覽會”
舉辦每年度"深圳·消費者喜愛的名牌商場"活動
舉辦每年度"深圳零售行業顧客滿意度指數研究"
舉辦每年度“深圳購物節”
建立“商鋪信息交流平台”,促進會員在選址方面的資源共享
開展市場調研活動,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本行業的有關調研報告
舉辦各種聯誼會、報告會、研討會、政策諮詢會等
建立經理人俱樂部,定期開展活動
為會員單位提供最新行業動態,發布商情信息,編髮《每周簡訊》
建立深圳商業網、中國消費商品採購網、深圳連鎖加盟網等三個網站
提供連鎖及特許加盟顧問諮詢服務
為會員單位提供行業標準和政策法規諮詢,向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會員的建議和需求
根據會員要求,協助會員進行推廣活動,為會員跨地區發展提供服務
對違反行規、不遵守職業道德者,實行備案制度,供行業內部查詢
會員單位需要的其他服務項目
協會章程
深圳市零售商業行業協會章程(修正案)(2004年7月30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深圳市零售商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RetailBusiness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ZRB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深圳市各零售商業、服務業企業、機構、個人自願組成,並依照國家有關社團登記管理規定和《深圳市行業協會管理規定》成立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為零售商業、服務業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擴大和國際、國內同行的業務交流,繁榮和發展我市零售商業、服務業。
第四條本協會由深圳市民政局負責登記管理,接受深圳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和深圳市貿易工業局業務指導監督,依《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獨立開展活動,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職能與任務
第五條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維護本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制訂行規、行約及行業發展規劃,督促會員加強自律,嚴格執行政府、法律有關規定。
第六條組織調查研究,做好行業統計,對行業發展有關政策提出建議,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爭取政府和立法機關對本行業發展的支持。提出本行業有關事項立法的建議,並協助政府開展調查研究和擬定有關文稿。
第七條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組織會員間各種交流活動;規範行業內的競爭行為,協調會員間的矛盾;開展諮詢、培訓服務,幫助會員培養所需的各種專業人才。
第八條發展同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組織會員考察國內、國外較發達的零售商品市場,學習其先進的管理方法。通過定期出版專業刊物、內部通訊,以及開辦協會自有網站,向會員提供國內外相關市場狀況、發展趨勢及先進技術的信息。
第九條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制訂有關行業標準;開展行業內質量與信譽承諾等活動的評比與專業資格的認證;根據世界及本地商業、服務業發展趨勢,適時設立有關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舉辦相關的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舉辦各類大型活動;推動本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廣泛宣傳本行業的發展狀況,使公眾和社會各界對本行業有正確的認識和了解,支持並促進本行業繁榮、發展。
第十一條加強與相關行業間的溝通,協調相互之間的關係,促進共同發展,為本行業爭取最合適的利益。
第十二條承辦政府部門和其他機構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三條凡在深圳市依法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的零售商業、服務業企業及相關機構,從事商業、服務業的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遵守本章程,履行本會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
第十四條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後,按期交納會費;
(四)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力: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優惠獲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加會員大會及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五)有權通過本協會向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反映意見。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維護和提供幫助。
(六)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執行本協會章程,誠實、守信,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行業公約,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和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及時、準確提供協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反映有關市場出現的新情況;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七條會員退會,由會員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拖欠會費達一年,且經催促仍不交納的,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取消其會籍。
第十八條對拒絕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或本行業名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予以除名並取消會籍,收回會員證並在行業內部通報。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其主要職責是:
(一)批准、通過協會章程、行規及其修改案;
(二)討論並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理事;
(五)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
(六)研究討論協會及本行業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根據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協會工作;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理事會討論批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籌備並主持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並領導分支機構的工作;
(六)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核、批准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九)審議以協會名義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有關政策的建議和報告。
(十)協調解決本協會會員單位和本行業出現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本協會的立場和意見。
(十一)研究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主持,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秘書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二、五、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其中秘書長為專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業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至少應當是本協會常務理事。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由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及出席各種有重要領導出席或與協會利益有重要關係的場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為專職,可由會長兼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草擬修改章程、工作報告、年度計畫、財務預決算、協會管理制度等協會重要檔案,報理事會審議;
(三)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確定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會長不在期間,對外代表協會簽署檔案及出席各重要場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五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協會舉辦有關活動和有償服務的收益;
(四)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捐贈、贊助;
(五)經費利息收入;
(六)其他正當收入。
第三十六條協會經費支出:
(一)協會各項活動費用;
(二)協會辦事機構的經費開支及人員薪酬;
(三)有關刊物、資料的編印費用;
(四)其他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七條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的資產屬會員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提交至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主管登記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二○○四年七月三十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