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

第十條行業協會的設立應當制訂行業協會章程。 第十八條行業協會設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會長是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
(1999年11月22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9年11月2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8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業協會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協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行業協會,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業的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自律性的具有產業性質的經濟類社團法人。

第三條

行業協會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係,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繫,促進本市同行業的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行業協會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利益。

第五條

行業協會接受相應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指導監督,依本條例獨立開展活動。
市政府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負責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各級政府應支持行業協會正常開展活動。

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設立的行業協會,應當在其行業協會名稱前冠以“深圳”字樣。行業協會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二章行業協會的設立

第七條

行業協會按行業設立。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分類。
在本市同一行業內不得重複設立相同或相似的行業協會。

第八條

本市的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連續營業六個月,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可以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行業協會。

第九條

申請設立行業協會分為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登記兩個階段。
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行業協會,發起人應向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檔案和資料。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應從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出具審批檔案。
發起人應持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的審批檔案和社團登記的其他有關檔案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到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登記。

第十條

行業協會的設立應當制訂行業協會章程。行業協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行業協會名稱、地址、宗旨、職能、會員資格、入會退會手續、會員權利與義務、組織機構及其職權、行業協會負責人的產生辦法與任期及職權範圍、會費交納辦法、經費管理制度、章程的修改和終止程式以及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行業協會章程經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章會員

第十一條同一行業內的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依法成立並領取營業執照,承認本行業協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該行業協會會員。兼營兩種以上行業的,可以分別加入各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行業協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用行業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有表決權;
(六)有監督權;
(七)有退會的自由;
(八)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一會員有一票表決權,但行業協會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會員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時,會員代表人應向行業協會提交證明其為代表的書面檔案。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行業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
(二)執行行業協會決議;
(三)完成行業協會布置的工作和提交統計資料;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實行會員制,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數量在一百個以上的行業協會,可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依照行業協會章程規定成立,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全體會員或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贊成方能生效。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一)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
(二)會員的除名;
(三)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的選舉、罷免;
(四)行業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八條

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行業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理事人數在五十人以上的行業協會,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行使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務理事通過。
每一理事、常務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一年至少召開二次。依行業協會章程規定可召集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理事、常務理事的任期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授權的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推舉的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行業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人數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提名,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會長是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應具有深圳市常住戶口,並在本市有住所。

第二十四條

行業協會可設監事。監事人數由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監事由會員大會產生,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職務。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設秘書處,為行業協會常設辦事機構。
行業協會設秘書長,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業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式設立和開展活動。

第五章行業協會職能

第二十七條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二十八條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向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第二十九條

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第三十條

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和參與行業規劃。

第三十一條

組織本行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舉辦本行業產品展覽展銷,推介本行業名優產品,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二條

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組織行業人才交流和職業技術培訓,參與行業勞動管理和用工制度改革。

第三十三條

經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參與行業標準制訂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第三十四條

在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價格自律,監督指導行業內產品價格,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第三十五條

受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配合、協助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活動。

第六章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行業協會經費可按以下途徑籌措: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從事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而獲得的資助;
(三)信息諮詢、人才培訓、技術講座、編印資料、舉辦展覽、舉辦服務項目等各種服務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行業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行業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八條

行業協會的經費支出可包括下列項目:
(一)開展業務活動、舉辦會議及日常辦公費用;
(二)行業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補貼;
(三)其它為會員利益及行業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行業協會的合法收入套用於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行業協會應有自己獨立的財務和銀行帳戶,並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四十條

行業協會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經費收支情況,並向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報告,接受監督檢查。
行業協會換屆時,應對其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及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財務審計。審計費用由被審計行業協會承擔。

第七章變更、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一條

行業協會的變更、合併、解散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並依法進行財產清算

第四十二條

行業協會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會員大會作出解散決議;
(二)依法被撤銷。

第四十三條

會員大會作出解散決議,應在三十日內報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

第四十四條

行業協會解散時,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指定。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制訂清算方案,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並報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批准。

第四十六條

清算期間,行業協會不得開展新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費用從行業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八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監管。
新的行業協會設立後,應將剩餘財產歸屬新的行業協會。

第四十九條

行業協會清算完結後,應持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註銷的檔案到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條

未經登記,擅自用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並處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在行業協會設立時,提供虛假檔案或採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獲得批准、登記的,由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撤銷批准、登記。

第五十二條

行業協會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預決算報告的,由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請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對該行業協會及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行業協會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規章,擅自向會員亂收費亂攤派的,由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沒收非法所得。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或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設立行業協會的申請,予以審查同意或予以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業協會設立申請,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不予批准的或者社團登記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實施前設立的行業協會,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條例和有關社團登記管理的法規、規章進行規範,並重新登記。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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