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無線電行業協會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協會簡介

深圳市無線電行業協會是經深圳市政府批准、由深圳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法人,主管機關為深圳市無線電管理局(原深圳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
深圳高速持續發展的各行各業中,無線電行業是發展最快、影響最廣、效益最好的行業,也是聚集高新科技企業的行業。深圳市無線電行業協會是以全市無線電行業和高新科技企業的“龍頭”——無線電通信業、信息業和無線電設備研製、生產、銷售業的大中型骨幹企業為主體的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

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發展擴會,服務立會,建設強會”的辦會方針,以促進全市無線電行業隊伍的大聯合、大團結,推動無線電事業的大發展、大飛躍為己任。協會成立以來,作為聯通政企之間的橋樑、暢通企業之間的紐帶、疏通本行業與全社會的平台,解放思想,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為企業和企業家提供服務,為企業和企業家保駕護航,培養企業人才健康成長,推進企業內外合作,幫助企業拓展市場和提升競爭力,扶持企業發展壯大,宣傳普及無線電科學知識,以其在廣大團體會員中的號召力、吸引力、凝聚力和輻射力,在增強深圳無線電管理和發展無線電事業中努力多作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深圳市無線電行業協會。英譯:The Association of ShenZhen Radio Trade, 簡稱:A.S.R.T.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深圳市無線電行業和使用無線電頻譜的企業和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努力踐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堅持改革開放;傳承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堅守社會道德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道德誠信建設,為創新發展深圳無線電事業和不斷加強特區無線電管理,充分發揮“團結自律、橋樑紐帶、組織協調、諮詢服務”的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調查研究、學術交流。
第五條 本團體在政府無線電主管部門與無線電行業和使用無線電頻譜的單位、企業及社會各界之間,發揮聯通政企之間的橋樑、暢通企業之間的紐帶、疏通本行業與全社會之間的平台作用。
第六條 本團體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理論聯繫實際的科學精神,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充分發揮廣大會員的能動性、創新性和創造性。
第七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機關深圳市無線電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嚴格遵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深圳市華強南路無線電管理大廈1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和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和誠信執業機制。
(二)調查研究全市無線電行業的改革進程、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發展態勢和主要企業的經營狀況及行業利益方面的事項,調查研究企業和有關單位使用無線電頻譜的變化及他們貫徹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方面的情況,向他們提供可供採納和參考的改進意見、建議和構想;並向政府管理部門反映,積極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行業拓展市場,利用協會網站、會刊載體和與媒體合作等形式,經常發布無線電事業發展動態和新技術、新成果、新材料信息,以及無線電產品研、產、銷、需信息;
(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參與反傾銷應訴活動;
(五)組織無線電行業的業務培訓,開展諮詢服務活動;
(六)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經濟組織的相關事宜;
(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八)參與制訂業界技術標準、業界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
(九)開展無線電行業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開展評選全市無線電行業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活動;
(十)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建設為業界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
(十一)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部門委託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十二)當團體會員的權益受到損害提出幫助要求時,給予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團體發展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凡是我市無線電行業和使用無線電頻譜的單位、企業及重視無線電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團體。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無線電行業(學科)領域和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或先經主持工作的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批准同意,後經理事會討論確認。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優先獲得協會編印的書籍、刊物、資料和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信息交流會議的的權利;
(五)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積極反映工作意見和要求;
(四)依年度按規定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提供自己的科研新成果。
第十五條 會員主動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一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社團活動,則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黨紀國法、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執行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同意和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每屆理事會任期和每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換屆選舉實行有候選單位/候選人的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決定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主持工作的專職副會長、專職秘書長擔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同意和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或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同意和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和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每屆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團體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或秘書長為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依據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的需要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遵照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保、獎金等福利待遇,根據本團體的實際收入和競爭機制原則,並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和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團體的章程修訂,須經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2年3月2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2007年5月18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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