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質量協會

深圳市質量協會(英文簡稱“SAQ”)創立於1987年,是由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為業務指導的綜合性社會團體。

商會簡介

協會以致力於質量成為組織追求的最高原則。主要職能是協助做好全市質量管理工作,宣傳質量法規,普及質量知識,傳遞先進的質量理念、方法和工具,受理用戶質量投訴,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協會是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是凝聚社會各界力量,共同推進質量振興事業的重要組織;是廣大企業和質量工作者進行交流的“溫馨家園”。質協現有團體會員700多家,會員涉及加工製造業、建築裝飾、服務以及行政事業性單位等各個領域。

宗 旨: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致力於質量成為組織追求的最高原則,持續地提升組織的質量理念、技術及自我完善的能力,建設質量工作者的家園。

使 命:

傳播先進的質量理念、方法和技術,組織各種形式的質量推進活動,提供專業化的質量服務,為提升個人能力、組織和區域的競爭力做出貢獻。

願 景:

成為區域最權威、最有影響力的質量組織。

核心價值觀:

質量、誠信、人本、創新。

核心業務:

會員發展與服務,質量研究,質量評價,質量培訓,質量諮詢,質量認證,質量資訊,質量激勵、國際交流和質量推進活動。

三種精神

幹事業講奉獻的精神;堅持公正自律的精神;追求自身質量的精神。

協會章程

二○○九年四月

章 程 說 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民政廳頒發的《廣東省行業協會章程示範文本》制訂本章程。

二、本章程旨在規範深圳市質量協會行為,基本包括了“章程範本”所涉及的內容,並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必要的補充。

三、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深圳市質量協會依據此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是深圳市質量協會,英文為Shenzhen Association for Quality,英文縮寫為SZAQ。

第二條 本協會是深圳市質量管理方面非營利性的綜合性經濟類社團組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會員可自願申請加入。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發揮其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致力於使質量成為組織追求的最高原則,持續地提升組織的質量理念、技術及自我完善的能力;建設質量人的家園。

第四條 本協會主管單位為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主要業務指導單位為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南路無線電管理大廈九樓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從事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有關質量工作的決策之依據和建議等方面的調研活動,提供為企業持續改進其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的各項服務。具體內容有:

1、圍繞全國、廣東省和深圳市經濟發展的以質取勝和名牌戰略,宣傳黨和國家有關質量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質量宣傳行為,提高全社會的質量意識;

2、引進國際上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向政府推薦適合本地區發展的有關質量方面的管理實踐和研究成果;

3、對重點行業、重點產品和重點建設項目等進行用戶評價和質量跟蹤,強化質量社會監督,受理用戶投訴,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配合政府部門揭露並打擊假冒偽劣,以法律手段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4、開展卓越績效模式、六西格瑪管理、全面質量管理、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先進質量管理理論知識、技術方法、崗位資格、專門人才的培訓和諮詢;

5、組織並實施推進質量管理進步的獎勵和評審工作,協助政府名牌戰略;

6、開展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推動質量管理小組的開展,組織全市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優秀單位和個人的評審工作,並負責向省一級和國家一級推薦;

7、 實施用戶滿意工程,建立和運行“用戶滿意度”評價體系,開展第三方顧客滿意度測評,組織和實施深圳市顧客滿意服務明星活動的評審;

8、開展國際、國內和本地區的質量學術交流、考察活動。加強會員、質量工作者、相關協會、港澳和國際質量組織之間的聯繫與協作,進一步開展相互間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組織質量沙龍、質量研討會、質量競賽等多種方式的質量活動,促進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的進步;

9、編輯、翻譯、出版質量管理刊物,積極開展宣傳活動,報導政府有關提高質量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針對我市的質量、質量管理及現場管理的理論和實踐進行研討與交流;

10、積極為會員服務,反映企業的意見和呼聲;維護質量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對行業協會、區質協進行聯絡、指導和協調;

11、設立質量促進基金,資助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調研、學術交流、獎勵等成果,表彰具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會員: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貫徹實施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走質量效益型發展道路並取得一定成效的全市各類型企業(含事業單位等各類組織)。

2、團體會員:依法登記的各區質量協會、各行業協會,經註冊即成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3、個人會員:凡承認本協會章程,具有較高質量管理水平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後成為深圳市質量協會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條件:

(1) 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多年從事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質量管理工作者;

(2) 有較專業的質量管理理論基礎,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專家學者;

(3) 在提高質量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領導者;

(4) 熱愛祖國,願為我市質量事業做出貢獻並在質量管理學術研究、教育培訓等方面做出成績的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僑胞。

4、名譽會員:在質量管理學術研究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市友好,承認本協會章程,並願意與本協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或其他地區質量管理人士,通過申請可批准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需有所在單位推薦意見或本協會理事會成員推薦意見);

2、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秘書處討論通過;

3、秘書處通知申請入會單位或個人;

4、申請單位或個人按規定繳納會費;

5、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和匾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3、獲得本協會所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和提交統計資料;

4、按期和按規定繳納會費,會費標準為:副會長會員10000元/年、常務理事會員5000元/年、理事會員3000元/年、普通會員2000元/年;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配合、支持本協會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欠費期間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提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200以上可以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監事和一般會員代表組成,一般會員代表原則上按照不高於一般會員人數10%的名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般會員代表應充分體現會員企業類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不超過全體會員數額的50%。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的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

7、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審議決定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辭職申請;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必須載明每位理事的書面意見並存檔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必須載明每位常務理事的書面意見並存檔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監事2名。監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審議提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本協會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

2、監督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3、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並主持財務審計工作,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

4、向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符合有關政策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般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特殊情況也可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選舉時年齡不得高於68歲。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1人,並設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的罷免應經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報理事會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根據理事會決定批准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協會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負責處理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人員以及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向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匯報需匯報的工作,協調有關工作關係,承接並組織落實業務主管單位委派的工作;

6、 起草內部管理制度,並報理事會批准,根據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8、會員入會申請書的審批。

第三十條 本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會,經理事會提議、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社團登記機構登記。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管理:

1、本協會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本協會章程行使職責;

2、各分支機構是本協會的一部分,屬非法人組織,可以在本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並授權的範圍內獨立開展工作;

3、分支機構工作應在本協會的統一協調下進行;

4、分支機構可以實施財務獨立運作。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根據社會需要,開辦相關實體機構或設立代表機構,具體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管理辦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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