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涉稅罰沒收入是指司法機關和稅務機關依法查處稅收犯罪案件或者違法行為所處罰金,沒收、變賣、拍賣財產折款,行政罰款,滯納金以及沒收違法所得的款項等罰沒收入的總稱。
管理
涉稅罰沒收入屬於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其據為已有,應當依法及時上繳國庫。但是,長期以來,罰沒收入總有一部分被截留在稅務機關、司法機關,或者用於補充辦公經費,或者用於增發福利,有的進入小金庫、私人手中;還有些部門為了調動罰沒人員工作積極性,默許將罰沒收入提成,形成惡劣影響:一是導致國家稅收流失;二是有些部門為了達到多留成的目的,在執法過程中違反罰沒標準,亂罰、濫罰,甚至以罰代刑。按照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建設廉潔政府的要求和分稅制的需要,《稅收征管法》規定,無論哪個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都應當繳入國家金庫,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
所謂“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是指按照稅款性質繳人某一預算層級的國庫。如個人所得稅應繳人地方國庫,稅務機關在徵收後應將其繳人地方國庫,而不能將其繳人中央國庫。
公安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頒布的《關於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公通字[1997]59號)中明確規定,“凡屬稅務違法行為,由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在辦理涉稅刑事案件中,要協助稅務機關追繳應收繳的款項,並及時由稅務機關繳人國庫。”目前基本上依照此規定執行。
《審計法》第44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審計的對象是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而不能是企業等納稅人。審計機關為查清被審計單位的問題可以到企業進行延伸審計,但不等於可以直接對納稅人的涉稅違法問題進行處理、處罰,但根據審計法有權對被審計單位即本級各部門、下級政府進行處理、處罰。因此,審計機關對稅務機關進行審計的過程中,對企業進行延伸審計時發現涉稅違法問題,可以對有責任的稅務機關處理、處罰,而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對納稅人處理、處罰。
財政、法院等也都沒有法律賦予其稅收征管實體權利,不能超越其法定職權行使稅收徵收管理職能,但都有義務協助稅務機關執法,共同構建協稅護稅網路,健全稅收司法保衛體系。
因此,公安機關、財政機關和審計機關等在履行職務時發現的涉稅問題,應該協助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入庫,而不能直接對納稅人行使徵稅權力。涉稅罰沒收入是稅收的延伸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應當按照稅款的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根據本條的規定,在徵稅過程中取得的罰沒收入,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不得截留,必須一律上繳國庫。從此條可以看出,罰款和沒收財物是懲處稅收違法行為的一項措施,目的是為了教育納稅人,保障正常的納稅秩序,與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經費支出和獎金沒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