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向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移送涉稅走私案件辦法(試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向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移送涉稅走私案件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政辦發〔1999〕2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向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移送涉稅走私案件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湖南省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向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移送涉稅走私案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涉稅走私案件及時移送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根據《國務院關於緝私警察隊伍設定方案的批覆》(國函〔1998〕5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海關總署、公安部關於組建緝私警察隊伍的實施方案的批覆》(國函〔1998〕52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沙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是湖南省涉稅走私案件移送的受理部門。湖南省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涉稅走私案件,應根據所在行政區域劃分按長沙海關及隸屬關所轄範圍,移送各走私犯罪偵查分、支局機構。

長沙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受理除岳陽、衡陽、常德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管轄以外的湖南省各級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送的涉稅走私案件。

長沙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隸屬的岳陽、衡陽、常德走私犯罪偵查支局受理所在海關業務管轄區域(岳陽海關管轄岳陽市;衡陽海關管轄衡陽市、永州市、郴州市;常德海關管轄常德市、張家界市、湘西自治州)內的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送的涉稅走私案件(偵查支局成立前,涉稅走私案件由偵查分局受理)。

第三條 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對獲取的涉嫌涉稅走私犯罪線索,也可及時移送走私犯罪偵查機關。

第四條 長沙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及隸屬走私犯罪偵查支局對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送的涉稅走私案件,應及時受理、審查,並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對構成涉稅走私案件的,應當將處理結果以《涉嫌走私處理通知書》的形式及時通知案件移送部門。

第五條 公安和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涉稅走私案件,應當填寫《涉稅走私案件移送表》,並附有關走私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材料。扣押的貨物、物品、贓款及拍賣價款等與案件相關的一切款物,應當隨案移交。

第六條 移交扣押貨物、物品、贓款及拍賣價款等與案件相關的款物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並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條 公安、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移交涉稅走私案件的辦案費、線索舉報人的獎勵費,按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緝私罰沒收入繳庫和緝私緝毒辦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預字〔1998〕413號)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移送涉稅走私案件涉及到本辦法未予明確的問題,由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會同查獲單位協商解決。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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