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險

基本信息

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潛在威脅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例如,甲、乙兩家相鄰,甲拆房時獨留下臨近乙的房屋的牆一堵,即構成對乙的房屋安全的潛在威脅。此所謂城門失火,可能殃及池魚也。消除危險能夠防患於未然,是一種積極的民事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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