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管理論
正文
現代保險理論之一。以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危險成因類型為研究對象。提出了一整套管理手段和標準,論述如何在合理的代價下將意外損失的不利影響降至最低限度,以及對危險的識別、控制等防險、避險等全部活動過程的管理。國際上對危險管理有兩種不同的理論,一種是將危險作為管理過程,強調以最低的費用處理危險,因此將危險處理手段分為危險控制和危險財務兩種;另一種是將危險作為決策過程,強調為達到企業所定目標對危險處理手段的選擇。這是從兩個不同角度論述危險管理過程。
產生與發展 危險管理最初產生於德國和美國。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經濟曾十分混亂,出現了惡性通貨膨脹。為了保護企業免遭各種不確定性的損失,人們開始研究企業危險。1915年萊特納發表《企業危險論》,著手研究危險管理。但此後危險管理在德國並沒有得到進一步發展。1929年後,由於遭受經濟危機的影響,美國的企業開始重視對企業危險的研究與處理,在傳統的保險管理理論基礎上研究企業危險管理,形成了一整套以經營管理理論為基礎的現代危險管理理論。
危險的概念 危險管理所論述的危險是對應於英語中的risk一詞。雖然危險管理論已發展到比較成熟的階段,但人們對於危險的概念還有不同的理解。學者們都是從不同的角度來闡述危險的本質,如“危險是損失的可能性”;“危險是一種不定性”;“危險是預期結果和現實的偏離”;“危險是結果與預期不同的機率”等等。總之,在學術界缺乏對危險的權威定義。
在英語詞義上與risk較接近的還有peril和hazard。在危險管理中,一般認為peril是指危險事故,是損失發生的原因,如火災、風暴等,而hazard是危險因素,是事故發生的潛在原因,如疾病是引起經濟損失的危險事故(peril),但卻是引起死亡的潛在原因(hazard)。危險因素(hazard)又分三種:物理危險、道德危險和心理危險。物理危險指在危險事故發生後導致增加損失可能性的物理特徵,如在發生火災的情況下,建築物的類型、財產位置、建築物的占用性質都屬物理危險。道德危險指因為被保險人性格上的不道德傾向致使增加了損失的可能性,如被保險人不誠實以至欺詐保險公司。心理危險是因被保險人對損害事故的疏忽態度引起的,如被保險人購買保險後,依賴保險,而對保險標的放鬆了管理。
危險的分類 危險按不同的標準劃分有不同的種類。①按照危險發生的形態,可分為靜態危險和動態危險。靜態危險是社會經濟正常情況下的危險,主要是自然力的不規則作用和人們的錯誤判斷、錯誤行為等招致的危險;動態危險是以社經會濟的變動為直接原因的危險,主要是人們欲望的變化、生產方式和生產技術的變化等。②按照危險的性質,可分為純粹危險和投機危險。純粹危險是只有損失可能性的危險;投機危險是既有損失的可能性,又有獲益可能性的危險。③按照危險產生的原因,可分為主觀危險和客觀危險。主觀危險是由於精神狀態和心理狀態產生的危險;客觀危險是按機率發生的實際損害。④按照危險的起源和結果,可分為基本危險和特定危險。基本危險是由於經濟制度的不確定性、不正確性和不協調性,社會上和政治上的變化以及特大自然災害造成的危險,即個人不能預防的危險;而特定危險的前因與後果都是個人的危險。
危險管理過程 按操作順序分為三個階段:危險分析、選擇並執行危險管理技術、監督危險管理技術的實施效果。
危險分析 包括兩個方面:①危險識別,了解威脅組織生存或影響組織達到其目標的意外事件或損失。常用的方法有標準調查、財務分析、流程圖、個人檢查、專家諮詢、危險清單、邏輯樹分析等。在實際操作時往往需要綜合運用這幾種方法。②危險估價,估計損失發生的機率和損失程度,也就是運用機率統計結果,根據歷史資料,對危險作數量分析。
選擇並執行危險管理技術 主要是對各種危險管理技術進行比較,選擇最佳的技術並加以實施。危險管理技術涉及兩個方面:損失發生前的防損和損失發生後的財務處理。前者是危險控制技術,後者是危險財務技術。①危險控制技術,指減輕意外損失的頻率或程度或使損失更具有可預見性的技術,包括危險避免、危險減少以及危險轉嫁。危險避免是對付危險最徹底的手段,能徹底消除危險,但往往涉及放棄某項活動,或以其他方式、在其他地點來完成任務,從而失去與原有的活動相伴隨的利益,因此在實際套用中有較大的局限性。在不能完全實現危險避免時,就需採取危險減少的措施。危險減少是減少致損事故發生的機率,減輕事故發生後的損失程度,主要是採取各種預防性、保護性或搶救性措施,儘可能消除造成損失的原因,並將損失控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內。另外,為了控制危險,還可以實行危險轉嫁,以契約的形式將意外損失的法律責任轉嫁給契約當事人另一方,如財產出租或經營承包,根據租賃契約或承包契約,當事人雙方只負責契約規定的特定的意外財產損失或利益損失。這種危險轉嫁屬非財務性的契約轉嫁。②危險財務技術,指以基金的形式對危險控制技術不能完全阻止的損失給予補償的各種方法。危險財務技術可分為兩大類:自留和財務性轉嫁。自留指運用內部基金組織損失補償,財務性轉嫁是用外部基金組織損失補償。對任何一個組織來說,自留有以下五種選擇:①將損失列入本期費用項目;②使用非基金或準備,傳統的做法是設立呆帳;③使用基金式準備,一般是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流動資產作保證,滿足準備金所代表的義務;④借入資金以支付損失;⑤通過附屬於自已的自保公司承包危險。危險的財務性轉嫁主要是購買商業性保險,具有三個特點:①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以履行經濟補償職能;②危險轉嫁的程度受保險契約條件和條款的約束;③危險轉嫁的財務保證取決於保險人的支付能力和保險契約法律上的可實施性。財務性危險轉嫁不同於前述為控制危險而進行的危險契約轉嫁。因為非財務性轉嫁並不能擺脫對損失的最終法律責任,在轉嫁人不能承擔損失時,接受人可能由於資金短缺而無法補償損失,這時雙方就會對損失是否在責任範圍內或協定的財務限額內發生爭議,或者法院對於協定的可實施性提出挑戰。因此,一般來說,通過保險轉嫁比非財務性契約轉嫁要可靠一些。
危險管理效果監督 危險管理技術的實施要取得預期效果,需根據實施情況不斷調整危險管理計畫,進行管理過程監督,包括:①可接受的成績標準;②實際結果與標準的比較;③矯正不合標準的行為。在確定危險管理的可接受成績標準時,要同時注重危險管理人員的工作效果和工作量。明確了可接受的成績標準後,就需將實際結果與標準相比較,符合標準的則保留下來,不符合標準的就須加以矯正並以此調整危險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