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消除危險糾紛的理解和適用
消除危險是物權保護的重要方法,賦予占有人以消除危險的請求權目的在於保護物的安全,所以《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占有人的消除危險的請求權,這也是《物權法》規定的一類新的糾紛類型,《規定》將其作為占有糾紛項下的三級案由之一。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和物權保護中的消除危險糾紛案由的區別,如果屬於物權人對其物的保護,則應當適用物權保護中的消除危險案由,具體可以適用各類物權項下的案由。占有消除危險糾紛的相關法規
《物權法》第245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