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方案》指出,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有效防範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主要工作
《方案》提出了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一是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布檔案。二是有效防範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加強高危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等方面的管控,全面啟動實施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搬遷。三是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監管責任體系,建立更加有力的統籌協調機制,強化行業主管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四是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強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的依法治理。五是加強規劃布局和準入條件等源頭管控,統籌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範產業布局,嚴格安全準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管理。六是依法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嚴格規範執法檢查,加大對安全生產失信企業懲戒力度。七是大力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保障能力,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提高監管效率。八是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九是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工作,強化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能力建設。十是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和人才培養,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普及,加強化工行業管理人才、產業工人培養。
方案全文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鞏固近年來開展的提升危險化學品本質安全水平的專項行動和專項整治成果,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有效防範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堅守安全紅線,堅持標本兼治,注重遠近結合,深化改革創新,健全體制機制,強化法治,明晰責任,嚴格監管,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促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有效落實。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各行業安全風險和重大危險源進一步摸清並得到重點管控,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工程全面啟動實施,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機制初步建立,油氣輸送管道安全隱患整治攻堅戰成果得到鞏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進一步理順、機制進一步完善、法制進一步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基礎進一步夯實,應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組織領導
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組織領導。國務院安委會視情召開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推動各項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好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
四、時間進度和工作安排
2016年12月開始至2019年11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部署階段(2016年12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總體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細化措施;要認真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動員部署,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整治階段(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開展深入整治,並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及時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按期完成。
(三)總結階段(2019年11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成果,形成總結報告並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後報國務院安委會。
五、治理內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
1.全面摸排風險。公布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行業品種目錄,認真組織摸排各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重點摸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物流園區、港口、碼頭、機場和城鎮燃氣的使用等各環節、各領域的安全風險,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布檔案。(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重點排查重大危險源。認真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排查,建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範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強高危化學品管控。研究制定高危化學品目錄。加強硝酸銨、硝化棉、氰化鈉等高危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全過程管控。(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國防科工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控。督促有關企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對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管控。督促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建立安全監管部門與各行業主管部門之間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信息共享機制。(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5.加強化工園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及危險化學品罐區的風險管控。部署開展化工園區(含化工相對集中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區域定量風險評估,科學確定區域風險等級和風險容量,推動利用信息化、智慧型化手段在化工園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建立安全、環保、應急救援一體化管理平台,最佳化區內企業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體安全風險。加強化工園區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功能區的應急處置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全面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罐區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啟動實施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程。進一步摸清全國城市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底數,通過定量風險評估,確定分批關閉、轉產和搬遷企業名單。制定城區企業關停並轉、退城入園的綜合性支持政策,通過專項建設基金等給予支持,充分調動企業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加快推進城市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嚴格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等規定的危險貨物包裝、裝卸、運輸和管理要求,落實各部門、各企業和單位的責任,提高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準入門檻,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建立裝貨前運輸車輛、人員、罐體及單據等查驗制度,嚴把裝卸關,加強日常監管。(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鞏固油氣輸送管道安全隱患整治攻堅戰成果。突出重點,加快剩餘隱患整改進度,全面完成油氣輸送管道安全隱患整治攻堅任務,杜絕新增隱患。加快完成國家油氣輸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明確市、縣級油氣輸送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構建油氣輸送管道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建立完善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推動管道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開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強化油氣輸送管道巡護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和安全管理水平。(國務院油氣輸送管道安全隱患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
9.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監管責任體系。研究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系統監管。釐清部門職責範圍,明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具體內容,消除監管盲區。(安全監管總局、中央編辦牽頭,國務院法制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統籌協調機制。完善現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增補相關成員單位,進一步強化統籌協調能力。(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強化行業主管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強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推動制定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法律。(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加快與國際接軌,根據《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研究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訂工作,進一步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措施。(交通運輸部、國務院法制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3.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管理體制。按照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管理體制,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統籌協調,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規劃,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國家標準委、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安全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完善有關標準。儘快制修訂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油氣輸送管道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和內部安全布局等相關標準;吸取近年來國內外化工企業重特大事故教訓,進一步整合完善化工、石化行業安全設計和建設標準。(國家標準委、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國家鐵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加強規劃布局和準入條件等源頭管控。
15.統籌規劃編制。督促各地區在編制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統籌安排危險化學品產業布局。督促各試點地區在推進“多規合一”工作中,充分考慮危險化學品產業布局及安全規劃等內容,加強規劃實施過程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16.規範產業布局。督促各地區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布局規劃等,加強城市建設與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的規劃銜接,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所需的防護距離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公安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7.嚴格安全準入。建立完善涉及公眾利益、影響公共安全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建設項目公眾參與機制。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立項階段,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施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海洋、衛生、安全監管、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聯合審批。督促地方嚴格落實禁止在化工園區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的要求。鼓勵各地區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的管理。嚴格落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強化從事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管理,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及儲存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依法嚴肅追究因設計、施工質量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責任。(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19.加強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梳理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施行3年以上的開展執行效果評估並推動修訂完善。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宣傳貫徹,督促企業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法治意識,定期對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進行符合性審核,提高企業依法生產經營的自覺性、主動性。(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0.認真落實“一書一簽”要求。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進出口單位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籤)要求,確保將危險特性和處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時、準確、全面地傳遞給下游企業、用戶、使用人員以及應急處置人員。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託運人要採取措施及時將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相關信息傳遞給相關部門和人員。(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1.推進科技強安。推動化工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安全儀表系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加速現有企業自動化控制和安全儀表系統改造升級,減少危險崗位作業人員,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智慧型工廠,利用智慧型化裝備改造生產線,全面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大力推廣套用風險管理、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等先進管理方法手段,加強消防設施裝備的研發和配備,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安全監管總局、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2.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積極採取扶持措施,引導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持續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選樹一批典型標桿,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3.嚴格規範執法檢查。強化依法行政,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執法檢查,規範檢查內容,完善檢查標準,提高執法檢查的專業性、精準性、有效性,依法嚴厲處罰危險化學品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的曝光力度。(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4.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加大對發生事故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責任追究力度,依法嚴肅追究事故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推動企業自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5.建立實施“黑名單”制度。督促各地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黑名單”制度,及時將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定期在媒體曝光,並作為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調整確定的重要依據;充分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進一步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嚴格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督促各地區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能力建設,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按照“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過程的環境安全管理。(環境保護部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保障能力。
27.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加強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監管力量,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和人員能力建設以及檢查設備設施配備要求,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於在職人員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水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8.積極利用社會力量,助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要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中介機構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安全生產服務機構、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的作用,持續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增強監管效果。(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29.嚴格安全、環保評價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負責安全、環保評價機構資質審查審批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日常監管職責,提高準入門檻,嚴格規範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行為,對弄虛作假、不負責任、有不良記錄的安全、環保評價機構,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追究相關責任並在媒體曝光。(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0.借鑑國際先進經驗,防範重特大事故。及早啟動開展國際勞工組織《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第174號)批准相關工作,鼓勵化工企業借鑑採用國際安全標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八)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
31.完善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建立全國危險化學品企業信息資料庫,並實現部門數據共享。(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國防科工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2.建立全國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依託政府數據統一共享交換平台,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含進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企業大資料庫,形成政府建設管理、企業申報信息、數據共建共享、部門分工監管的綜合信息平台。鼓勵企業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業自身安全管理能力。靈活運用各種方式,探索實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險化學品電子追蹤標識制度,及時登記記錄全流向、閉環化的危險化學品信息數據,基本實現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家國防科工局、國家海洋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3.建設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公共服務網際網路平台。依託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設立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公共服務網際網路平台,公布諮詢電話,公開已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相關信息,為社會公眾、相關單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諮詢和應急處置技術支持服務。(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工作。
34.進一步規範應急處置要求。制定更加規範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接處警和應急處置規程,完善現場處置程式,探索建立專業現場指揮官制度,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應急處置過程風險,避免發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動實施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專業化的應急處置。(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5.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引導地方政府加大危險化學品應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事故處置過程中發揮作用的方法。(財政部牽頭,安全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36.強化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能力建設。制定危險化學品應急能力建設法規標準,規範救援隊伍的指揮調度、裝備配備和訓練考核,建立統一指揮、快速反應、裝備精良、訓練有素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完善國家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實訓)基地能力建設方案,最佳化應急力量布局和裝備設施配備,健全應急物資儲備與調運機制,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及處理能力建設。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將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納入統一調度體系。(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37.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管理。簡化、完善危險化學品相關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演練要求,積極推行使用應急處置卡。定期組織開展聯合演練,根據演練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進一步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確保企業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相關預案銜接暢通。(安全監管總局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和人才培養。
38.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和化工園區公眾開放日制度,創新方式方法,加強正面主動引導,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普及活動,不斷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與對危險化學品的科學認知水平。(安全監管總局牽頭,教育部、科技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39.加強化工行業管理人才培養。推動各地區加快人才培養,開展化工高層次人才培養和開辦化工安全網路教育,加強化工行業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教育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2018年3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0.加快化工產業工人培養。推動化工企業通過定向培養、校企聯合辦學和學徒制等方式,加快產業工人培養,確保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達到崗位技能要求。(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研究制定加快化工產業工人培養的指導意見,加快培養具有較強安全意識、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隊伍,有效緩解化工產業人才缺乏的問題。(安全監管總局牽頭,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時限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工作責任,並於2016年12月底前將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方案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各有關部門要分別確定1名司局級聯絡員和1名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繫和協調,並將名單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取得實效,並按季度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要定期通報工作信息,適時組織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情況進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