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農業產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擬訂配套政策、措施和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農業發展戰略及農業各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扶持農業發展、引導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的建議,並組織實施;指導生態農業、觀光農業、循環農業建設;指導農業標準的制訂,並監督執行;引導農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優質特色農產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申報認證及管理工作;培養、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三)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省、市農業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工作。
(四)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組織開展全縣植樹造林工作,指導全縣林業資源的管理、利用和保護。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指導森林防火、林業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五)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擬訂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和組織農業培訓、農技推廣服務、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與安全監管、動植物防疫檢疫等體系建設與管理;承擔全縣農業品種、技術、模式三新工程等科技項目的實施管理;協調組織重大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篩選及實施管理;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對全縣農業系統科技人員職稱進行指導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民培訓工作。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魚藥、蠶藥、蜂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農作物、畜禽、水產、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等)的檢驗檢疫,組織監督動植物疫病防控;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七)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海島生態保護和合法使用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依法實施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海域權屬管理和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審核報批;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計畫,實施海島的使用管理。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組織實施漁業養殖證制度,指導漁業捕撈、水產品加工流通工作;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水產苗種管理;組織全縣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產養殖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合作組織和水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依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負責海洋監察和漁政、漁港、漁業船舶檢驗的監督管理;承擔漁業無線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漁業捕撈許可制度;協調處理全縣海洋與漁業重大突發事件;指導全縣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
(八)擬訂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生態農業、農村能源綜合建設及節能減排工作,指導農作物秸稈農業綜合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參與農業生態環境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
(九)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技術意見,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地力分等定級。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和項目建議並指導實施。
(十)負責組織農業信息化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及時發布政情、農情、災情、市場行情等方面的農業信息。
(十一)負責農業防災減災的有關工作,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和農業救災投入品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重點抓好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指導農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農業利用外資和招商引資,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
(十三)協調組織全縣農業法律、法規、規章宣傳教育;指導農業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和督辦重大農業案件的處理。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結構設定
1、辦公室
協助本委領導安排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本委機關內務,包括印章管理、檔案起草審核運轉、會務、政府採購等;負責系統內檔案業務工作指導和文書檔案工作;負責本委固定資產、基建項目管理,機關後勤管理;負責系統內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系統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管理和保密工作。
2、人事科
承辦系統內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人事關係的接轉;負責系統內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各類人事、勞動契約、聘用手續和離退休手續辦理;負責全系統機構編制、人事檔案管理;負責系統內知識分子日常事務管理,組織繼續教育、職稱評定、晉升聘用、拔尖人才管理等;負責統戰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負責體制改革、轉換機制工作;負責在職幹部隊伍的日常管理,組織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評比、獎懲。
3、黨委辦公室
負責理論教育、黨員管理與發展、基層組織建設、新聞宣傳、群團等工作;落實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懲防體系建設;負責全系統的形勢教育和文化宣傳的組織工作;負責與縣各相關部門的業務聯繫協調。負責本系統監察審計工作。
4、業務科
組織調查研究,為縣委、縣政府提供發展農業生產的決策依據;研究農業發展戰略,農業各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起草有關綜合性報告和總結材料,指導農業部門信息系統建設和農業信息服務;及時發布“政情、農情、災情”、市場行情等農業信息;負責農業防災減災的有關工作,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和農業救災投入品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負責制訂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規劃,指導高效農業、設施農業和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負責農業產業年度目標管理的制訂與考核,生產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5、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科
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技術性貿易保護措施的建議;組織協調農業投入品的質量檢驗,組織協調實施農產品技術和質量標準;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考核;組織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質量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組織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優質特色農產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申報認證及管理工作;指導農產品品牌創建工作。
6、政策法規科
負責對農業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農業行政許可、行政複議、行政審批、審核和核准事項;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應訴、理賠;負責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和執法責任制的落實;負責審查農業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證發放條件、並提出意見;負責重大行業政策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組織協調農業生產事故鑑定。依法對農藥、種子、肥料、木材、野生保護動物、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蠶種、蠶藥、魚藥、蜂藥等生產、經營及基本農田和農業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並對違法案件進行查處。
7、畜牧獸醫科
擬訂畜牧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與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畜牧業重大技術措施;負責畜禽品種、畜產資源、飼料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種畜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計畫;指導和監督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衛生安全工作;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和體系建設與管理,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管理和獸醫實驗室監管。承擔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辦公室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