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縣環境保護局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察、環保信訪工作;負責全縣污染源、污染治理設施和新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縣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轄區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協助上級調處跨地區、跨流域的環境污染事故糾紛;負責轄區內排污費徵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環保補助資金和污染防治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境行政案件的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和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檢查、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編制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推廣清潔生產、綜合利用技術和環境污染防治實用技術;組織環保科技開發和科研項目管理;負責全縣環保設施、環保工程設計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環境標誌認證工作。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擬定本縣轄區內的有關環境保護行政措施;組織和參與對全縣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劃定全縣環境功能區;參與制定本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全縣城鎮總體規劃。
(三)監督管理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以及機動車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
(四)監督全縣沿海海域、內河水域、農業生態、野生動植物等自然保護工作;對本縣轄區內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和生態村鎮建設工作。
(五)組織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負責全縣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和城鎮功能區建設工作;負責創建衛生城市、文明城市及生態城鎮工作中有關環境保護工作。
(六)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依照許可權負責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驗收工作,對建設項目實施“三同時”管理;負責老污染源治理和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工作,組織對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七)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負責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工作。
(八)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信息工作;負責發布轄區環境質量狀況公報;負責環境保護標準的實施;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編制全縣環境質量報告。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察、環保信訪工作;負責全縣污染源、污染治理設施和新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縣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轄區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協助上級調處跨地區、跨流域的環境污染事故糾紛;負責轄區內排污費徵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環保補助資金和污染防治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境行政案件的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和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檢查、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編制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推廣清潔生產、綜合利用技術和環境污染防治實用技術;組織環保科技開發和科研項目管理;負責全縣環保設施、環保工程設計的監督管理;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環境標誌認證工作。
(十二)負責環保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負責環保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及黨風、政風、行風建設;負責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海安縣環保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監察室”牌子)
承擔環保系統隊伍規範化建設;負責環保系統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社會保障、職稱和老幹部管理、職工教育培訓,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負責領導批示交辦意見的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全局性的文書工作;負責編制環境年鑑;負責機關文電處理、會議組織、檔案管理、安全保密、政務信息、辦公自動化、車輛管理、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環保系統固定資產的添置、維修和管理工作;負責經費使用審核和控減工作;牽頭負責人大、政協環保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及其下屬事業單位崗位目標責任制制定和考核工作;承擔本系統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督查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監察審計工作。
(二)生態保護與環保規劃科
承擔組織編制全縣生態保護規劃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生態文明建設及生態鎮村工作中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破壞區域的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和重大生態環境建設;組織創建國家、省衛生城市、文明城市和環保模範城市中的有關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ISO14000認證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環保責任制實施工作,指導、監督、考核鎮環保工作;負責環保科技工作;負責污染治理施工單位資質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承擔編制全縣環境保護總體規劃、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目標責任制;組織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承辦國家、省和市補助我縣環保系統的項目申報、審核工作。
(三)污染防治科(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科”牌子)
承擔全縣大氣、水體、噪聲、白色污染、有毒化學品、海洋污染防治及機動車輛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負責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環保設施技術指導和牽頭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負責污染源限期治理;負責實施政府、企業等環境行為信息公開化工作;負責審核排放污染物許可證;負責煙控區和噪聲達標區建設;負責或參與實施污染集中控制,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後工藝和設備;組織編制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落實全縣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環境統計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縣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組織、指導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承擔依法對放射性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核與輻射許可和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全縣放射性物質、電離、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
(四)宣傳教育科(政策法規科與其合署)
承擔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環保宣傳教育、基層綠色創建工作,指導各級學校開展環境宣傳教育,組織各類環保培訓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等環保創建活動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與縣內外新聞媒體的聯繫及新聞稿件的審核和發布;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開展社會環境宣傳教育活動。
承擔全縣環保法制建設工作;依法制定地方性環保行政措施;負責有關環境執法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和上報備案工作;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負責環保法律、法規普及及諮詢工作;負責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對行政處罰的審核(簡易程式)和審核執行(一般程式),受理行政處罰的聽證、申辯、陳述;負責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和行政執法證件申辦;組織開展對全縣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負責受理有獎舉報處理結果審核和獎勵兌現工作;負責污染事故賠償調處審核和污染糾紛仲裁。
(五)環境影響評價科(掛“行政服務科”牌子)
承擔全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告表、報告書;負責建設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負責環保系統為經濟建設服務相關工作,做好向上級環保部門申報、審批項目的跟蹤服務工作;承擔本局行政許可審批職能;參與環境保護方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六)環境監察監測科
負責監督環境保護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管理全縣環境監察網路,組織實施全縣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負責全縣秸稈禁燒及綜合利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和指導全縣環境監測工作;建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調查評估全縣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路。
(七)財務科
組織編制並實施污染防治基金、縣環保專項資金計畫;編制全縣排污收費財務報表;編制環保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計畫及環保專項資金預算;負責建立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實施會計監督,加強單位財務管理,促進增收節支;負責原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清收;負責對委託各鎮徵收的排污費進行監管,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負責環境服務業統計工作。
另根據《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縣政府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設定的通知》(海辦發〔2010〕84號),設定紀檢組,作為縣紀委的派駐機構,相關事項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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