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構沿革
海安縣審計局於1983年7月12日成立,始與縣財政局合署辦公,主要承擔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國家金融機構、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有資產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工作。1988年6月4日,本局遷至海安鎮曙光中路37號新辦公樓辦公。1995年9月23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同意本局新建審計辦公大樓,建址在縣城長江中路122號。1997年4月12日,根據《中共海安縣委、海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安縣黨政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海委[1996]57號)規定,保留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機構,主管全縣的審計工作,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1998年6月8日,局機關搬遷新辦公樓辦公。2001年11月7日,根據中共海安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海安縣縣鄉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海委發[2001]7號)檔案規定,再次明確縣審計局為縣政府組成部門。
二、人員概況
海安縣審計局1983年成立時有工作人員5人;1986年在編工作人員增加到13人;1989年增至18人;1991年在編人員為24人;
1992年底定編24人,實際在職24人;1997年核定行政編制數24人,另核行政附屬編制2人;2001年核定行政編制23人,行政附屬編制2人;2004年核定事業人員編制3人;2005年核減行政附屬編制1人,增加事業人員編制1人,全局實有在編工作人員為30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主任科員2人,正副科長(主任)9名,其他人員及職工14人。
三、內部機構設定及演變情況
海安縣審計局於1986年9月內設人秘股、審計一股、審計二股。1988年9月,經省審計局批准,成立了“海安縣審計事務所”。1990年6月,調整內設機構,保留人秘股,撤銷原審計一股、審計二股,重新設立工業交通審計股、財貿金融審計股、行政事業審計股、農水基建審計股。1991年3月,增設預算外資金審計股(未設定)。1993年5月,創辦經濟實體寶申服務公司。1994年3月28日,根據國務院規定,黨政機關嚴禁經商辦企業,本局創辦的經濟實體寶申貿易服務公司註銷。1997年4月,根據“三定方案”規定,調整內設機構,重新設立6個職能科室,分別為辦公室(紀檢組、監察室與其合署)、企業審計科、財政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農業審計科、基本建設審計科。1999年6月,建立海安縣基本建設審計事務所(未設定)。1999年12月,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縣審計事務所實行改制,與縣審計機關脫鉤,正式成立了海安縣海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01年11月7日,根據“三定方案”規定,撤銷農業審計科,增設經濟責任審計科,總體設定6個職能科室,分別為:辦公室、企業審計科、財政金融審計科、行政事業審計科、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科,設定紀檢組、監察室,作為縣紀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2004年5月,經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增設海安縣固定資產投資審核中心。2005年3月,經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增設法制綜合科。
四、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上級審計機關和縣委、縣政府草擬的有關審計、財政經濟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縣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以及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鎮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鎮政府(含開發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國家、省、市、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縣級政府投資和以縣級政府投資(財政資金)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縣政府部門、鎮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安排,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和省、市、縣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指導和監督管理內部審計和鎮審計工作,組織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鎮審計(所)負責人。組織審計業務培訓。參與審計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
(十)組織和開展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縣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縣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內設機構
縣審計局設7 個內設機構,均為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財務、信訪、統計、黨群、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全局性會議;負責擬草、修改全局性文稿、總結、報告,覆核全局性發文文稿;擬定審計工作的政策、措施、規劃和內控制度;負責保密工作、後勤服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承擔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綜合工作考核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法制綜合科(監察室與其合署)
參加與地方財經規範性檔案研究和審計調研;起草地方性審計規章及實施辦法等;收集整理國家財經法規;擬訂審計項目年度計畫;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負責覆核審計業務文書以及審計工作底稿、取證材料,實施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負責組織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協查經濟案件;組織實施普法教育;負責審計業務的培訓、指導和審計業務質量考核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和鎮審計工作,並對業務進行培訓、指導、管理和考核;負責內部審計協會的工作;負責本系統監察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對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負責對鎮(含開發區)人民政府財政執行情況、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負責向人民政府提交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綜合報告;負責對縣屬金融機構的審計和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稅務機關、國有金融、保險等機構進行審計;組織開展財政金融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掛“社會保障審計科”牌子)
負責對縣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對縣政府主管部門和縣、鎮政府管理的科教文衛專項資金審計;負責對縣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住房公積金等有關基金和專項資金審計;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科教、文衛、社會保障等資金的審計結果綜合報告;負責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工商、技術監督、氣象、新華書店等部門和行業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科
負責對縣行政機關、國家的事業單位、國家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的企業和縣屬金融機構以及鎮黨委、政府、法院、檢察院等機關、團體的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交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綜合報告;負責組織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調查研究及規章、制度、辦法的草擬工作;負責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日常事務工作。
(六)資源環保審計科(掛“外資運用審計科”牌子)
負責對省、市、縣政府管理的用於農業、工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審計;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資源、能源及生態環境保護審計結果綜合報告;負責對全縣國(公)有及國(公)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工業、交通、商貿、供銷直屬單位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審計;負責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電力、石油、郵政、電信、菸草、鹽業、公路管理、港航等行業審計;開展相關的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對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財政資金)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情況審計;負責對縣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建設項目跟蹤審計;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結果綜合報告;負責對縣屬公有及公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審計;組織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組織有關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的調查研究及規章、制度、辦法的草擬工作。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組,作為縣紀委的派駐機構,相關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