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內設13個內設機構,級別為正處級,分別是: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所得稅處、收入規劃核算處、納稅服務處、征管科技發展處、財務管理處、督察內審處、人事處、巡視工作辦公室、監察室、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機關黨委辦公室(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離退休幹部處。
直屬機構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設12個直屬機構: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正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副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副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副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副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五稽查局(副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六稽查局(副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七稽查局(副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八稽查局(副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正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正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1.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正處級)
2.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副處級)
3.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副處級)
4.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副處級)
5.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副處級)
6.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五稽查局(副處級)
7.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六稽查局(副處級)
8.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七稽查局(副處級)
9.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第八稽查局(副處級)
10.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正處級)
11.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正處級)
12.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
事業單位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設5個事業單位,級別為正處級: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信息中心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機關服務中心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海南省稅務幹部學校
1.海南省國家稅務局信息中心
2.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機關服務中心
3.海南省國家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
4.海南省國家稅務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5.海南省稅務幹部學校
下屬機構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所屬機構20個,分別為:
海口市國家稅務局
三亞市國家稅務局
三沙市國家稅務局
洋浦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
五指山市國家稅務局
瓊海市國家稅務局
儋州市國家稅務局
文昌市國家稅務局
萬寧市國家稅務局
東方市國家稅務局
定安縣國家稅務局
屯昌縣國家稅務局
澄邁縣國家稅務局
臨高縣國家稅務局
白沙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昌江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樂東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1.海口市國家稅務局
2.三亞市國家稅務局
3.三沙市國家稅務局
4.洋浦經濟開發區國家稅務局
5.五指山市國家稅務局
6.瓊海市國家稅務局
7.儋州市國家稅務局
8.文昌市國家稅務局
9.萬寧市國家稅務局
10.東方市國家稅務局
11.定安縣國家稅務局
12.屯昌縣國家稅務局
13.澄邁縣國家稅務局
14.臨高縣國家稅務局
15.白沙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16.昌江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17.樂東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18.陵水黎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19.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20.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領導分工
林明鵲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
蘇筱華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收入規劃核算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人事處、離退休幹部處、稅務幹部學校,聯繫國際稅收研究會。
蔣煥民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督察內審處、巡視工作辦公室、監察室、機關黨委辦公室(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稽查局、第一至第八直屬稽查局。
陳如通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辦公室、財務管理處、機關服務中心、稅收科學研究所、聯繫稅務學會、中國稅務報駐海南記者站。
姚嘉民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進出口稅收管理處)、所得稅處、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
林明黨組成員、總經濟師
分管納稅服務處、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直屬分局、信息中心、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聯繫註冊稅務師協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貫徹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徵收管理改革。
(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地區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反避稅和稽查工作,力爭稅款應收盡收;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五)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稅收執法活動和內部行政管理活動;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訟工作。
(六)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監督執行本系統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監督實施註冊稅務師管理制度。
(七)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八)編制、分配和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會計、統計核算工作。
(九)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本系統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擔本系統金稅工程的推廣和套用工作。
(十)負責本地區進出口稅收和國際稅收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及行風建設。
(十二)垂直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等工作。
(十三)承辦國家稅務總局和海南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駐地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龍昆北路10號
郵編:5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