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縣發展和改革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南平市委辦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浦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辦〔2011〕25號)和中共浦城縣委、浦城縣人民政府《關於浦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浦委〔2011〕38號)精神,設立浦城縣發展和改革局(加掛“浦城縣物價局”、“浦城縣糧食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的研究,強化總體規劃、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實施的跟蹤管理。

(三)加強經濟形勢分析和經濟運行預警預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巨觀管理,強化公共服務領域和自主創新平台建設,增強產業政策引導、項目前期指導、重大項目協調的能力,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

(五)加強對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促進專項改革、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建設,加強對重要區域發展、區域重要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和政策研究,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六)加強對能源問題的前瞻性、綜合性、戰略性研究,最佳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七)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監督管理。

(八)增加糧食行業行政管理,負責全縣糧食總量、品種平衡,組織餘缺調劑,應對突發事件,確保全縣糧食安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戰略方針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政策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承擔統籌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研究分析縣內外經濟形勢,跟蹤分析和預測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社會保持持續較快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銜接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四)擬訂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縣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研究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按規定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審核(含核准、備案,下同)以及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重大建設項目後評價的管理與協調;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縣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研究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參與研究制定和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部分重要商品、戰略物資的儲備;牽頭擬定交通運輸、能源保障總體規劃,協調綜合運輸、能源保障體系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制定生物、創意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協調解決生物、創意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項目成果轉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項目成果轉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承擔組織編制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規劃實施並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牽頭研究提出區域協調發展、重點區域開發、城鎮化發展等規劃和政策。

(七)按規定負責審批、審核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參與全縣對外招商項目推介,參與全縣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與監測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縣資本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推進全縣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協調解決全縣資本市場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和推動企業直接融資。

(九)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定全縣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環境保護、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銜接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

(十)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全縣性、區域性價格政策;依法負責價格評估機構、價格評估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及其他法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法受理各種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行政複議申請;組織開展商品、服務價格和各種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指導民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和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

(十二)擬訂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並負責組織實施;監測、預警、調控市場價格,分析價格形勢;負責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爭議和價格銜接;引導和規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行為;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設立和徵收工作;按照全省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成本監審目錄實施價格管理、聽證和監審;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協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管理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現代糧食流通產業化發展。

(十四)承擔全縣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縣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建立和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負責縣級儲備糧油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縣級儲備糧所需費用、貸款利息的監督使用;配合財政部門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保障軍糧供應;負責組織轄區內災區、缺糧地區糧食供應工作。

(十五)擬訂全縣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全縣糧食流通市場體系。負責全縣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執行糧食收購市場的準入制度;負責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和推進全縣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監督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執行。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發展和改革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監察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組織擬訂並落實執行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擬定局機關年度工作計畫、總結;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信息化建設;負責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等事項的落實督查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和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獎懲和繼續教育工作;編制全縣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效能建設、政風行風評議、計畫生育、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創業競賽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對局機關及其任命的股級和股級以下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受理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二)綜合股

組織研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分析研究國內外、省內外及全縣經濟形勢,對經濟運行進行預測、預警,提出對策建議;開展全縣經濟運行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研究,提出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調控的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畫;負責重要檔案和綜合性報告的起草;研究擬訂全縣創意產業發展重大政策性檔案,跟蹤監督和分析研究全縣創意產業發展情況,協調推動創意產業規劃實施和項目建設。

研究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研究提出推進全縣城鎮化的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及重要設施建設意見;統籌協調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組織擬訂全縣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推進區域經濟協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對原中央蘇區、革命老區、庫區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扶持規劃、政策和有關項目,組織相關方面向中央及省上申報以工代賑建設等投資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省上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及政策措施,銜接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組織相關領域及項目的申報。

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研究分析全縣社會事業發展態勢和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與社會保障情況,提出社會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建議;參與協調、銜接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醫療衛生、體育、旅遊、民政、檔案,以及社保、就業和收入分配等發展政策、專項規劃;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審核社會事業領域建設項目,推進社會事業重大項目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擴大企業直接融資規模的政策措施;培育上市後備企業,規範全縣企業改制上市工作,組織企業上市審核,指導企業赴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再融資;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申請和上報;監督檢查募集資金使用和落實情況。引進、推動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投資區域內企業。

(三)基礎產業發展股

負責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研究提出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目標,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農業、農民、農村”的突出矛盾和重大問題,及時預警並提出調控措施和政策建議;統籌或銜接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行業的發展規劃,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上報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行業的建設項目。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及全縣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全縣能源、交通基礎產業的行業規劃與行業政策;監測、預測、分析全縣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的發展建設狀況;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在中型基礎項目的前期工作計畫和發展布局;協調負責審查上報能源、交通基礎產業建設項目,協調、服務好能源、交通重點項目建設。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產業政策,研究制定本縣貫徹意見;研究提出綜合性產業政策建議;參與協調本縣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跨鄉鎮、跨部門、跨行業以及需要縣裡綜合平衡的重大產業布局和重點區域產業發展;統籌全縣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專項規劃;按管理許可權審核工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推進重大工業項目前期工作。

(四)項目成果推進股

研究提出全縣項目成果轉化的發展思路;組織徵集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等的最新項目成果和縣內企業的技術需求;組織參加“6·18”中國·海峽項目成果交易會;牽頭開展全縣“6·18”項目日常對接活動;貫徹落實項目成果轉化的相關扶持政策,匯總上報、下達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資金計畫,推動項目成果落地轉化;跟蹤項目成果轉化實施情況。

研究分析高技術產業發展態勢,提出全縣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科技行業規劃與政策的銜接平衡;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產業化示範工程;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核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和重大科技建設項目;會同有關部門促進產學研聯合,推動技術創新和創業投資。

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引導全縣外資投向,最佳化利用外資結構;指導縣內企業規範境外投資行為;按照管理許可權參與審核外商投資項目;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核境外投資項目、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參與全縣對外招商項目推介,參與組織開展重大招商引資活動;參與同國外、境外經貿合作、交流等活動;按規定協同辦理許可權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統籌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分析服務業運行情況,協調解決重大服務業項目建設的有關問題,提出相關措施建議;參與擬訂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研究價格總水平的調控目標和調控政策;研究糧食等關係國計民生重要商品的供求關係;參與糧食、化肥等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總量平衡和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糧、油、化肥等重要商品儲備;按照管理許可權參與會審、審核商貿流通、現代物流等服務業領域建設項目並積極爭取國家、省、市相關項目資金扶持。

(五)投資審核審批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經濟巨觀調控的方針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據全縣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重點項目計畫,負責全縣工業、科技、交通、能源、農業、旅遊、社會事業、城建、內外資房地產、外資外貸、服務業項目的審批(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核准(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核准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事宜。審核轉報由省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和縣政府審批、核准的投資項目,審核上報內外資基建項目進口設備或購買國產設備免稅的確認書和用匯額度申請。

組織編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運行,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調控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全縣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銜接平衡建築業、房地產業和城縣基礎設施專項發展規劃;負責爭取以及安排政法系統、黨校、老年活動中心、技術監督、城建環保等重大項目的投資資金補助。

負責研究擬定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研究擬定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方案,並組織實施;規範依法行政,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行政審批管理體系。負責協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劃實施過程中的銜接配套工作;指導、協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分析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縣政府報告改革的進展情況、提出建議。組織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理論研究,進行改革宣傳,組織交流改革經驗。

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負責行政複議、對行政執法(包括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和法規規章徵求意見的協調工作,組織行政應訴和行政許可聽證。指導、協調和監督招投標工作,協調管理全縣綜合性評標專家庫,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招投標法規,制定相關的實施意見。

(六)重點項目辦公室

提出年度縣重點項目名單並對重點項目前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落實;檢查督促縣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參與縣重點項目工程質量的監控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縣重點項目的宣傳、竣工驗收等工作;向縣項目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報告縣重點項目建設情況,承辦縣政府和縣項目開發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項;根據縣項目開發領導小組確定的項目開發規劃、目標和工作重點,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各鄉鎮(街道)和縣直有關單位的項目策劃工作,直接開展對重大或重點項目的策劃,並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建立項目策劃專家庫;建設項目儲備庫,按項目成熟程式、行業特點、投資規模等分類建庫,實行動態管理,製作項目網頁,建設項目網站,實現項目資源共享;編印製作項目策劃成果,及時宣傳、推薦項目策劃成果。

負責及時發布國家產業政策和固定資產投資政策,正確引導全縣投資方向;牽頭組織研究全縣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結構和項目規劃、布局;圍繞培育全縣支柱產業,挖掘全縣新經濟成長點產品和行業,制定扶持發展措施和優惠政策,增強全縣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組織新增長點項目的調研、篩選和協調培育,推動新產業和產業鏈、產業群的形成。跟蹤、協調重大科技產業基礎項目和工業重點項目的實施工作。

負責全縣新開工重點項目的諮詢、評估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產業政策對全縣新增重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負責全縣重點項目開發的檢查、督促、評比工作;全縣項目儲備庫和項目網建設工作;搞好全縣項目的篩選平衡及重點項目的匯總上報。

負責全縣重點項目開發工作的宣傳、發動和指導工作,辦好《發展情況通報》,隨時通報重點項目開發動態和進展情況,為縣委、縣政府巨觀決策當好參謀。按時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項目開發各項工作。

(七)國民經濟動員股

貫徹國家、省市經濟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指示,組織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擔縣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 八)商品價格管理股

負責管理縣級儲備物資、電力、燃氣、水利工程供水、自來水、民爆器材等商品價格以及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和城縣污水處理、城縣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調控相關商品價格。

負責管理屬於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價格;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醫療服務價格、衛生防疫服務收費標準、婦幼保健服務收費標準;調控相關藥品價格和醫療服務價格。

( 九)收費管理股

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等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擬訂、調整價格調節基金政策。負責編制全縣價格系統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督查系統內價格行政執法行為。

負責政策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教育收費項目和標準、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培訓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管理;負責管理屬於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服務收費標準、教材與中國小校服價格。

負責管理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旅遊參觀景點門票價格、電視收視收費、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服務收費、郵政延伸服務收費;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管理重要交通運輸價格、中介服務收費;協同有關部門管理電信業務資費。管理經濟適用住房與限價商品住房價格、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廉租住房與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協同國土等部門管理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調控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承擔縣房地產價格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行業管理股

研究提出全縣糧食供需平衡和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研究提出全縣地方儲備糧油規模、品種結構和年度輪換計畫;負責轄區內地方糧油的儲備管理工作;負責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負責全縣糧食應急有關工作;負責承辦軍糧供應保障工作;承擔全縣糧油市場價格收集和監測預警工作;負責組織轄區內災區、缺糧地區糧食供應工作。

負責縣級儲備糧所需費用、貸款利息的監督使用;承擔部門預算編制及有關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配合縣財政局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負責審核、匯總全縣國有糧食企業、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工作。

(十一)監督檢查股

承擔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具體工作;擬訂糧食市場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及最低最高庫存核定;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糧油加工業統計工作;指導糧食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糧食行業科技管理、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新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全縣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

依法對全縣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糧安全、輪換計畫以及各項標準、規範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核查糧食收購資格;承擔省市糧食局下達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任務。

人員編制

浦城縣發展和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2名。其中:局長1名、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股級職數11名。

其他事項

(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關於交通運輸總體規劃及地方民航機場規劃和建設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運輸總體規劃及地方民航機場規劃和建設工作。縣交通運輸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建立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做好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的前期工作和有關問題的協調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以及審定工作,協調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的有關重大問題。縣經濟貿易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各種交通運輸形式、擬訂並組織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和規劃。

2、關於能源管理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研究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關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能源行業規劃與行業政策,審核、轉報、安排能源重大項目,協調能源重大項目建設和前期工作;縣經濟貿易局負責能源行業管理,組織擬訂能源行業規劃,培育和監管能源市場,規範能源市場運行秩序,監測分析能源生產、使用情況,提出近期能源綜合調控目標,銜接能源生產和供需平衡,協調解決能源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煤炭、石油及成品油等能源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與協調;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城市燃氣的監督管理。

3、關於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分工。縣經濟貿易局承擔縣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方面的工作,監督指導工業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縣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影響方面的工作;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節能工作;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4、關於礦山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經濟貿易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範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貿易局、縣環境保護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貿易局、縣環境保護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我縣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1、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經濟貿易局、縣財政局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發揮發展規劃、計畫、產業、財稅政策在巨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形成更加完善的巨觀調控體系,提高巨觀調控水平。

2、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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