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四)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林業局設10個內設機構:
( 一)黨政辦公室(監察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宣傳、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建設相關工作。承辦縣林業局宣傳工作、牽頭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機關事務。
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協調指導直屬各黨支部的黨建工作。研究制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計畫生育等工作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效能建設、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等工作;參與林業工程監督、審計和執法監察工作;監督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招標、採購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受理及承辦事項的落實。
(二)人事教育股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工人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編制林業人才資源需求計畫並做好調配,指導林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擬定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本系統林業工程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申報評審相關工作;負責林業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承辦本級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人事和分配製度改革。負責局本級的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林政資源管理股
指導協調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統計和管理工作,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訂並組織實施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按許可權負責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依法監督管理全縣憑證採伐(狩獵)、運輸、經營加工林木;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依法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運輸、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進出口、疫源疫病監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性濕地保護規劃和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濕地、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監督林地、林木權屬管理,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有關工作。
研究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縣林業法制工作,承辦全縣林業執法監督工作,協調林業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組織擬訂並指導實施全縣林業經濟體制改革、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管理全縣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四)營林股
制定造林、育林、森林培育的規劃和計畫;管理全縣造林、營林工作;監督跡地更新,指導全縣封山育林,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生態公益林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竹林等商品林工程建設;組織、指導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管理;指導全縣鄉村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全縣花卉生產,承辦花卉行業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 五)產業發展股
擬定並組織實施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與法規,指導全縣林業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與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開發利用;承擔木材產銷、林產工業及森林資源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負責林產工業經濟運行動態監測;指導全縣森工企業的建設與管理和林工企業的服務與協調,指導林業企業改革發展和林產品市場體系規劃和建設,負責木材與林產品流通的協調與服務;負責林業行業的招商引資與林業外經工作,組織指導林業項目的引進開發、技術改造與建設工作;指導林產加工與產業發展等相關協會或中介組織工作;承擔木材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業務培訓;協調林業防汛抗災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安全生產;組織指導林業行業標準化和林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制定全縣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林業科學研究、科學普及、技術創新和成果推廣工作;指導協調林業科技信息網路建設;承擔全縣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協調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承辦林業技術培訓,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建設;組織、協調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工作。
( 六)計畫財務股
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實施項目管理,編報和下達年度計畫;貫徹執行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組織檢查監督全縣林業統計工作;管理縣級林業各項資金;指導全縣林業會計工作;依法徵收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監督管理全縣林業金費票據的使用;按規定編制本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監管縣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各項資金;按規定承擔縣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指導縣林業基金管理站工作。
(七)竹業股
研究制訂全縣竹業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檢查、指導、監督竹山承包經營管理責任制的落實;組織技術培訓,推廣套用新技術成果;指導竹林分類經營、定向培育、豐產林基地建設;為筍竹加工企業提供政策諮詢,引導企業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指導全縣筍竹行業管理。
(八)綠化辦公室(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提出全縣綠化工作的規劃和目標任務,指導、協調、監督全縣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綠色通道、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負責全縣古樹名木普查建檔、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縣造林綠化的評比表彰和上級表彰的初審與申報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森林防火辦公室(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掌握全縣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森林防火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負責全縣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日常工作。
(十)處理山林權糾紛辦公室(縣人民政府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小組辦公室)
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處理鄉際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案件;協助辦理涉及山林權糾紛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組織、指導、監督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承擔縣人民政府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與宣傳國家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我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地方性實施意見與政策;根據國家和省市林業發展相關規劃,擬訂全縣林業發展相關規劃;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濕地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的責任。擬訂全縣植樹造林規劃,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組織指導全縣林木種苗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縣義務植樹、造林綠化;承擔全縣花卉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承擔林地、林權管理相關工作;按規定負責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的相關工作,並監督執行;依法承擔監督檢查憑證採伐、運輸、經營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四)承擔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的責任。根據全國性、全省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全縣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合理利用。
(五)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科學研究、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和採集、馴養繁殖或培育、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依法組織、指導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本縣林業采育場、森林公園和林業基層工作機構建設和發展;承擔縣處理山林權糾紛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與導向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林業產業經濟布局和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林業產業發展規劃,指導林業企業的改革發展與林產品市場體系建設;承擔木材產銷、林產加工及森林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木材、林產品流通和林產加工企業的服務與協調,以及林業的項目引進、開發與技術改造工作;負責林業產業經濟運行動態監測和林業外經工作。
(九)承擔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林業相關保護體系的責任。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森林防火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按許可權查處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縣森林公安隊伍;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預測預報;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安全生產;協調林業防汛抗災工作。
(十)參與擬訂全縣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監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林業專項轉移支付等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林業國有資產、縣級林業各項資金;按規定承擔縣級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工作;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計畫。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工作。宣傳貫徹林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省地方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縣林業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人員編制
浦城縣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2名。其中:局長1名、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股級職數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