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九)負責監督指導全縣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四)建設工程管理股指導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式的規範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監理、檢測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和實行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參與縣管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南平市委辦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浦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辦〔2011〕25號)和中共浦城縣委、浦城縣人民政府《關於浦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浦委〔2011〕38號)精神,設立浦城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縣建設局的主要職責劃入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能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四)增加住房保障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的職責。
(五)建立健全全縣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六)加強全縣城鄉建設規劃統籌,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全縣城鎮化健康發展。
(七)加強全縣風景名勝資源管理,促進風景名勝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承擔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並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政策,研究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執法監督、城建監察和稽查工作;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涉及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業務進行指導。
(二)承擔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縣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鄉鎮(街道)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
(四)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工作。會同和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與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全縣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
(五)指導和協調全縣城市市政道路、橋樑、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縣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城市市容治理工作;指導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檔案工作。
(六)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七)承擔規範全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全縣統一定額;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九)負責監督指導全縣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十)推進散裝水泥、新型建材及製品的開發、推廣和套用。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生活減排。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擬訂相關技術管理規定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開展全縣城鄉發展規劃的研究和組織編制,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組織規劃審批、備案、公開工作。
(十三)負責行政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全縣鎮、鄉、村規劃。
(十四)指導編制與城市建設有關的各項專業規劃,並負責各項專業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研究制訂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年度城市建設計畫。
(十五)參與編制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和計畫,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的規劃管理,下達出讓地塊的規劃技術條件。
(十六)負責浦城中心城區的城市規劃編制、管理工作;受理鄉鎮(街道)的中心區詳細規劃、中心區和重要地段城市設計的報備。
(十七)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提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十八)負責對城市地下空間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指導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
(十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設計隊伍的資質審查和城鄉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工作;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二十)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受理鄉鎮(街道)建設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監察室)
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組織擬訂並落實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擬定局機關年度工作計畫、總結;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信息化建設。負責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和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等事項的落實督查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和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獎懲和繼續教育工作;編制全縣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組織研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較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負責頒發的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報備工作;承擔本局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對政府有關部門政策規範徵求意見的答覆;負責申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確認和證件管理相關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執法監督活動和法制宣傳。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效能建設、政風行風評議、計畫生育、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創業競賽、雙擁等工作。
承擔紀檢、監察日常工作。對局機關及其任命的股級和股級以下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受理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二)規劃管理股
組織宣傳、貫徹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並結合實際,擬訂具體的實施措施;負責組織全縣城鄉規劃執法監督檢查,受理轄區內的行政複議申請,組織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聽證會;負責指導法律、法規授權的規劃執法機構規劃執法工作。
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的編制和報批,組織、協調城市各專項規劃的編制;參與研究和擬訂城市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部門的專項規劃;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設計、城市雕塑的規劃管理;負責城鄉規劃編制、設計隊伍資質審查及規劃設計市場管理。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管理,擬訂國有建設用地出讓規劃條件;負責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審查,參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參與編制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辦理建設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工程規劃管理,根據建築工程申請,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築設計方案;負責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築工程規劃管理;負責組織對建築工程實施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批後跟蹤管理,牽頭組織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組織、指導城市市政工程專項的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工程項目的選址(線),提出選址(線)意見和規劃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和城市園林綠地的規劃管理,組織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辦理地下空間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手續,辦理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協助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受理行政區內有關規劃的行政複議申訴。
(三)城市建設股
擬訂全縣市政公用事業、城鎮減排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編制城市建設維護資金計畫和年度建設項目計畫;負責城市市政設施(道路、橋樑、排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空間利用、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的有關許可、經營、服務、使用等審批工作;指導全縣供水節水、燃氣、市政設施(道路、橋樑、排水、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理、路燈)、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建設項目策劃和統計工作;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指導對全縣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企事業單位資質管理;負責燃氣工程建設、供應、企業經營許可審批或備案;負責城市建設、設計、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報審查;配合指導全縣城市無障礙建設和改造;綜合管理建設行業招商引資、國外貸款、贈款及有限經營權轉讓工作。
(四)建設工程管理股
指導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程式的規範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監理、檢測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和實行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參與縣管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綜合指導管理全縣工程質量與行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指導和督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業管理人員與特殊工種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安全年審及統計上報工作。
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制訂全縣工程建設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制訂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投資估算指標;負責管理全縣工程建設人工材料、機械、設備預算價格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縣屬建築業企業的改制工作;參與全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業企業關鍵崗位人員崗位證書和執業資格管理和指導企業人員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本縣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擬訂全縣民用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建築節能示範項目;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負責科技成果及新材料的管理和推廣套用;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化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勘察設計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規範全縣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勘察設計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和質量管理;監督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加固、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參與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縣重點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
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批;辦理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勘察成果報備;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審批;辦理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理、檢測企業資質申報審查;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查或審批。
負責全縣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金屬結構、建築幕牆、設備安裝、工程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企業資質審查或審批;負責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備案;組織或參與有關審批、審查、備案項目的現場勘察、覆核工作。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審批、備案事項。
(五)鄉鎮規劃建設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鎮、村鎮規劃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負責風景名勝區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和各類開發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全縣鎮、鄉、村規劃年度計畫及審查上報工作;負責指導鄉鎮(街道)規劃編制工作,組織鄉鎮(街道)政府駐地鎮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負責指導和督促全縣鎮、鄉、村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的技術審查;參與對國家級重點鎮、省級重點鎮、市級重點鎮規劃成果的技術審查,推廣《福建省農村住宅通用設計圖集》的使用;做好村鎮規劃建設的備案工作;指導鄉(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全縣村鎮規劃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擬訂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鄉鎮基礎設施、環衛設施、綠化亮化等公用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國家重點鎮、省級中心鎮的建設;指導歷史名鎮、名村保護監督有關工作;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督查鄉鎮規劃建設中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對各鄉鎮執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鎮、鄉村建設統計工作。
(六)財務審計股
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年度城建項目計畫編制工作;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負責日常帳務處理及與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報賬業務;負責局屬機關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負責各項規費的徵收及上繳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指導和內部審計等工作。
(七)住房保障與物業管理股
擬訂全縣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住房制度改革;指導和規範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以及管理工作,對廉租住房家庭申請進行受理、登記,對廉租住房戶進行入戶核實、定期複查、審核、公示補貼發放及廉租房出租工作,負責廉租住房家庭檔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經濟適用房建設和住房解困戶解困工作;負責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林區棚戶區、墾區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和規範住房貨幣化和補貼發放工作;負責中央和省市保障性住房資金在我縣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房屋權屬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審批;負責商品房測繪成果審查。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房地產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中、長期房地產開發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物業企業資質審查或審批;負責房地產建設用地指標、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交易市場、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交易市場、物業管理的各項管理工作。
(八)安全監督股
依據《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責任主體及設備租賃、安裝、檢驗檢測等相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檢查督促建設企業建立安全文明生產保證體系,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完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強化安全文明技術措施;根據安全文明技術規範和標準,深入在建工程和即有工程拆除施工現場和作業場所監督檢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防護設施落實情況,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建立健全項目監督檔案資料;參與安全技術設施和安全技術科研成果以及有關安全的新產品、新結構、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技術的審查和鑑定;組織開展本縣施工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文明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參與調查處理本縣工程建設中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負責本縣建設行業職工因公傷亡的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本縣的建築工程項目進行施工安全評價。
(九)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股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和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規範性檔案,並檢查督促實施。指導城鎮危險房屋的管理工作;指導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對房屋徵收與補償糾紛依法進行核實、處理,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指導城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及房屋權屬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股級職數4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分工。縣經濟貿易局承擔縣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方面的工作,監督指導工業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縣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影響方面的工作;縣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節能工作;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二)關於能源管理的職責分工。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研究擬訂全縣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關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能源行業規劃與行業政策,審核、轉報、安排能源重大項目,協調能源重大項目建設和前期工作;縣經濟貿易局負責能源行業管理,組織擬訂能源行業規劃,培育和監管能源市場,規範能源市場運行秩序,監測分析能源生產、使用情況,提出近期能源綜合調控目標,銜接能源生產和供需平衡,協調解決能源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煤炭、石油及成品油等能源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與協調;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城市燃氣的監督管理。
(三)關於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林業局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以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職責;縣農業局承擔水生野生動物資源和陸生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職責;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承擔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職責。
(四)關於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分工。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城市客運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公交線路、站點設定規劃及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管理;縣住房保障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結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維護;配合做好公交場站布點設定的規劃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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