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實施意見
一、貫徹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總體要求與主要目標
(一)重要意義。智慧財產權制度是開發和利用知識資源的基本制度。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智慧財產權作為國家、地區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成為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支撐,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省智慧財產權事業迅速發展,智慧財產權主要指標位居全國前列,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進一步完善,保護力度不斷加強,社會公眾的智慧財產權意識持續提高。然而,也必須清醒認識到我省自主智慧財產權擁有量還不能有效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市場主體運用智慧財產權能力不強、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與人才隊伍建設滯後、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大力開發和利用知識資源,已成為我省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的必然選擇,對於推進我省經濟轉型升級,提升綜合實力、國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具有重大意義。
(二)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按照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深入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著力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積極營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法治環境、市場環境、文化環境,為建設創新型省份和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三)主要目標。爭取通過5年的努力,進一步實現智慧財產權量的增長和質的提升,智慧財產權工作機制與公共服務體系逐步健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持續增強,智慧財產權制度對全省經濟發展、文化繁榮和社會進步的促進作用充分顯現,智慧財產權工作繼續位於全國前列。到2020年,形成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的聚集優勢、智慧財產權流轉的市場優勢、智慧財產權有效保護的環境優勢、企業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的創新優勢和智慧財產權文化優勢。
二、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為重點,加快構建智慧財產權創造體系
(四)強化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的主體地位。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體系,提高企業把創新成果轉變為智慧財產權的能力。支持企業加大創新投入,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對引進專利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特色產業的自主智慧財產權群,促進區域塊狀經濟發展。
(五)推進關鍵核心技術的專利權創造。充分發揮《我省應掌握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目錄》的導向作用,圍繞省重大公共創新平台、“六個一批”創新載體建設和省科技創新工程、重大科技專項組織實施,形成一批具有跨越發展優勢的核心專利技術,支撐我省高新技術與新興產業發展。
(六)推進商標與區域品牌培育。積極實施品牌戰略,推進自主創新與自主商標培育工作。加強培育高新技術領域自主商標和具有地理標誌特徵的農副產品商標品牌;充分發揮產業集群優勢,推進產業集群商標和區域品牌集群建設;加快創立和培育現代商貿、專業市場、物流、金融、信息、旅遊、餐飲、房地產等服務品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自主培育、國際併購等多種途徑實現品牌國際化;加快出口名牌建設,著力培育一批國際知名品牌。
(七)推進優勢與特色著作權產業發展。著力推進我省優秀出版物和原創影視作品的輸出工作。加快培育以杭州為中心的動漫遊戲、網路傳媒、文化娛樂、廣告設計等現代創意產業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網路工程等技術著作權產業。重點推進嵌入式軟體、軟體出口與服務外包、行業套用軟體產業的發展,擴大浙江軟體產業的影響力。
(八)促進特定領域智慧財產權創造。鼓勵組織地理標誌產品申報,加快地理標誌規範體系建設和地理標誌資源開發利用。加強中醫藥現代化研究與創新,形成一批支撐我省中醫藥產業發展的自主智慧財產權。重視國家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保護、開發與利用。進一步開展植物新品種的認證工作。積極推進國防智慧財產權向民用領域轉移。
(九)推進民眾性發明創造。鼓勵開展各類創新創意專項活動,不斷激發各行各業技術人員、能工巧匠,尤其是青少年的創新思維和創造熱情,充分發揮廣大婦女在創造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提升全社會崇尚科學、勇於開拓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三、以促進創新成果套用與產業化為重點,加快構建智慧財產權運用和公共服務體系
(十)促進智慧財產權綜合運用。引導和推動企業運用各類智慧財產權,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協調運作。實施專利和商標雙輪驅動策略,充分發揮專利的技術支撐和商標的市場價值實現作用,加強專利保護推動技術創新,培育知名商標提升產品附加值,實現專利成果品牌化。
(十一)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機制。加強對國內外相關智慧財產權狀況信息的動態分析與對策研究,開展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技術領域和出口產品的智慧財產權預警工作。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信息收集、分析、發布和反饋的機制,扶持引導企業公平參與國際競爭、合理規避境外企業的智慧財產權訴訟。
(十二)加快專利技術產業化。對中小企業、民營企業以及發明人實施專利技術給予重點支持,促進一批具有良好市場前景的實用專利技術產業化。鼓勵企業對具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成果深度開發,提高智慧財產權密集型商品的比重和出口比例,促進貿易結構的最佳化升級和貿易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
(十三)推進專利技術標準化。鼓勵企業將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成果轉化為適應市場需求的技術標準和參與國際國內標準的制定。對可標準化的重要發明專利,政府職能部門應積極向國家和相關國際標準化組織推薦為國家標準草案或國際標準提案。加強對重要技術標準研製的科技攻關。
(十四)構建智慧財產權交易體系。充分利用浙江網上技術市場、貿易洽談會等平台,積極推動開展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評估、質押等,實現智慧財產權的市場價值,構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躍、秩序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和機制,加快建設一批以中心城市為依託的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化、商品化和產業化。
(十五)加快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建設。依託國家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資料庫資源,進一步完善全省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及時、準確、便捷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加快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中心和行業、特色產業專利信息庫建設,構建全省專利信息公共服務基礎網路、數據平台和套用系統,促進專利信息在技術創新和經濟活動中的有效利用。
四、以有效遏制侵權行為為重點,加快構建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十六)提高智慧財產權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執法能力。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健全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體系,充實基層執法力量,改善行政執法條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執法能力。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制度,暢通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救濟渠道。
(十七)依法懲治和遏制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及侵權行為。實行打擊與防範相結合、日常執法與專項治理相結合、重點整治與營造環境相結合,加大對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針對反覆侵權、群體性侵權以及大規模假冒、盜版等行為,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加強國際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大海關智慧財產權邊境執法力度,打擊出入境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推進對外貿易發展。
(十八)完善智慧財產權執法協調機制與司法保護體系。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部門要與法務部門加強信息溝通,整合執法資源,完善執法協調機制。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和法院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打擊違法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十九)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業自律。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及各類工商組織整合行業內的智慧財產權資源,根據行業發展的要求,制定智慧財產權的行規行約並組織實施。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智慧財產權爭議,指導企業協商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二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監督。會展主辦單位、大型商場和專業市場主管部門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積極開展“正版”、“正貨”承諾單位創建活動,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和侵權防範機制,防止和杜絕侵權商品進入流通領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企業商號管理和保護規定》,加強企業商號管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二十一)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強對國際智慧財產權制度及規則的研究,建立科學決策、快速反應、協同運作的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機制,幫助市場主體依法應對涉外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鼓勵企業、行業和地區建立由律師等專業人員組成的智慧財產權維權聯盟,形成多元化的涉外維權援助機制,對維權確有困難的權利人給予法律援助。
五、以最佳化創新創業環境為重點,著力加快構建科學有效的智慧財產權工作機制
(二十二)建立多層次的城市、園區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以縣(市、區)、園區為主體,組織實施省智慧財產權區域試點示範工程;引導有條件的縣(市、區)參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強縣培育工程和國家傳統知識、民間文藝和遺傳資源智慧財產權保護試點工作;鼓勵杭州、寧波等中心城市和國家級開發區(園區)爭創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和園區,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
(二十三)加強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培育。指導和扶持企業特別是大中型骨幹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制定實施符合自身特點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培育一批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建立企業專利管理工程師制度,努力形成一批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較強國際競爭力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
(二十四)強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智慧財產權管理。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要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重視智慧財產權的流轉與產業化工作,積極推進各種形式的智慧財產權套用實施。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將獲得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級晉升,以及重點實驗室、重點科研基地等技術創新平台認定的重要條件。
(二十五)全方位開展智慧財產權教學與培訓工作。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第二學士學位點和研究機構,開設智慧財產權選修課程和與地方聯合創辦培訓基地。開展中國小智慧財產權知識教育,將智慧財產權內容逐步納入全省中國小課程教育體系。廣泛開展對領導幹部、公務員、規模以上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文學創作人員的智慧財產權培訓。加強對律師的智慧財產權知識與技能培訓。
(二十六)積極實施百千萬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育工程。通過5年的努力,通過以公派研修、引進聘用、重點培養、分層培訓等方式,重點培養100名從事智慧財產權教學、研究和管理的高層次人才,培育1000名具有較高智慧財產權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才,培訓10000名以上企業智慧財產權實用人才,加快我省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七)加強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智慧財產權宣傳工作體系,充分利用報紙、期刊、電視、電台、網路等傳播途徑,多形式、多渠道地推動智慧財產權的宣傳普及和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定期發布我省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展示我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成果。建立智慧財產權重大案件報送制度,加大對智慧財產權重大案件的宣傳報導力度。
(二十八)完善長三角地區智慧財產權合作協商機制。不斷深化智慧財產權定期交流與會晤制度,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同推進長三角地區經濟一體化進程。鼓勵構建長三角地區智慧財產權轉移促進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產業化及區域間的合作。加強長三角地區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的協作與交流,積極探索地區間智慧財產權聯合執法工作,營造良好的區域發展環境。
(二十九)擴大智慧財產權對外合作與交流。加強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等國際機構和歐美、日韓等已開發國家(地區)政府與民間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合作與交流,吸引海外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專家來我省交流研討。派遣智慧財產權專業人員、管理人員赴已開發國家研修、考察學習,了解世界智慧財產權發展動態,提升對智慧財產權國際規則的把握與套用能力。
六、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強化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的政策措施
(三十)加強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實施工作的領導與協調,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積極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進一步提高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能力。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形成合力,及時研究解決戰略綱要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督促指導各地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共同推動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深入實施。
(三十一)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審議制度。各級政府部門在制定出台產業發展、結構調整、科技進步、創業投資、人才集聚等政策中要充分體現智慧財產權導向。在重大技術與裝備引進項目審批中,業務主管部門要把智慧財產權的評估審議作為立項的必要環節。對涉及國家利益並具有重要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併購、技術出口等活動,業務主管部門應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態的監督或審查。
(三十二)建立科技創新的智慧財產權導向機制。科技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驗收要以獲取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為前提,科技創新平台的立項、審批和驗收要以增強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研發和創新能力為目標,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要以獲取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成果為重要內容。把智慧財產權的取得和套用作為科技評獎標準中的重要指標,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和推廣套用。
(三十三)加大政府智慧財產權投入力度。建立財政對智慧財產權投入的穩定增長機制,持續加大政府對智慧財產權投入力度。省財政每年安排專利專項資金、品牌建設專項資金、出口品牌發展資金、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等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市、縣(市、區)也要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為本地區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資金保障。
(三十四)加大政府採購與金融信貸支持力度。加大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的政府採購扶持力度,對省內企業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要裝備和產品,經申報列入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採購;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實行首購或訂購。積極向國家推薦我省智慧財產權密集型商品申報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進一步完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新途徑,積極探索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新機制,鼓勵各級財政設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資金。
(三十五)鼓勵企業加大智慧財產權投入。企業特別是大中型骨幹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要結合自身特點,按年度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智慧財產權工作專項資金,加大智慧財產權投入。企業的專利技術研發、引用費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享受研究開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在特定時期內,對企業購買國內外優秀髮明專利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三十六)建立智慧財產權獎勵機制。企事業單位要依法建立智慧財產權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對在專利、品牌(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推廣過程中做出貢獻的發明人、設計人及推廣服務人員,應從為單位創造的效益中按一定比例以股權、期權或貨幣等多種形式給予獎勵;鼓勵和支持科技創新人員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參與或直接興辦科技型企業。省財政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著作權創意金獎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十七)促進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申報代理、交易諮詢、融資評估、法律維權等各類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積極研究推動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中介服務機構向專業化、規模化和國際化發展。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監督,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三十八)建立智慧財產權統計與評估工作制度。完善智慧財產權工作統計指標,建立科學有效的智慧財產權工作評價體系,適時開展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情況評估工作,強化對市、縣(市、區)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監督、指導與考核,把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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