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概述
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是指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向銀行申請融資。由於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實施與變現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對部分中小企業提供此項融資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加保。儘管如此,那些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秀中小企業仍可一試。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銀行
目前國內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銀行屈指可數。做的比較好的有交通銀行、北京銀行、重慶銀行等。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難點及對策
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難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不甚完備。如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權是否屬於《擔保法》第79條規定的可以轉讓的權利不確定;“專利權”這一術語在《擔保法》和《專利法》中是否包括許可使用權不確定;是否能對專利許可使用權進行質押登記不清楚;《著作權實施細則》中也缺乏關於著作權或者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權的質押登記規定等。
二是知識產權價值不易確定。智慧財產權質押最重要的環節是智慧財產權的評估,但我國欠缺完善的智慧財產權評估制度,執業主體對行政機關依附性強而造成能力缺乏,從業人員素質差影響了評估質量,評估缺乏統一的標準及規則而影響了評估的結果。同時,其價值評估不僅存在評估方法上的差異,而且還存在對產品市場估計的差異。
三是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問題。鑒於智慧財產權融資存在較大風險,西方大部分商業銀行均採取了謹慎的操作態度,即由專業貸款機構、風險投資者或投資商以取得股權的形式參與智慧財產權融資業務。目前,我國儘管在智慧財產權法律現代化方面進步很大,但國家對適用於智慧財產權擔保的擔保法律制度並未給予足夠的重視,現存的我國法律即使在處理一般動產的擔保權益方面都還有欠缺。
四是銀行駕馭智慧財產權質押的能力不夠成熟。目前,國內一些銀行對企業靜態資產擔保較為重視,但對具有無形資產特徵的智慧財產權擔保形式缺乏了解。傳統的銀行貸款需要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擔保或有形資產擔保,但由於智慧財產權質押並無擔保物的可轉換性,而是智慧財產權擔保品的未來的現金流入。這讓銀行感到有較大的不穩定性,易產生風險。因此,國內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較少,更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
五是智慧財產權變現的可能性不易預測。同傳統的擔保貸款相比,智慧財產權的流動性不及不動產,因而處分就相應地困難。特別是在現階段,國內智慧財產權意識普遍不高、智慧財產權轉讓市場小的情況下,智慧財產權的變現尤顯困難。
要有效推廣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亟須從完善法律體系和價值評估制度等方面入手,具體建議主要有:
首先,要建立現代擔保物權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對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完善,建立現代擔保物法律體系,為智慧財產權可抵押、擔保、質押等做出明確規定,為中小企業及金融機構操作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制度。智慧財產權價值的評估是智慧財產權質押的關鍵環節,在這方面應注意兩點,一是要合理確定評估人員,組成由商標、專利、著作權領域的專家學者、各行業或商業界代表,資產評估師、律師、會計師及相關管理機構參加的評估組進行評估;二是要在評估人員產生後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因評估人員過錯產生的責任應由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要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為鼓勵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推廣,降低銀行承擔的風險,政府部門應專項撥款,建立風險補償基金,針對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在確認貸款無法償還或者無法全部回收時,彌補銀行的部分損失,這有利於提高銀行開展相關業務的積極性。
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一、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中的法律風險
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中的法律風險確切地說是金融風險的法律方面。凡是在貸款期問,足以導致質物的價值減少、消失、轉移 或者擔保權無法實現的法律事實 都叫法律風險。其中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質物既存的瑕疵 另一類是質物或者擔保物在貸款期間發生的既發性的一些法律事件、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行為,比如法律的變更 或者專利被他人申請宣告無效等 從而導致銀行拿到的質物變成空質,或者價值極劇減少。這兩類法律風險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一)借款人 出資人資質方面的風險
這方面風險除涉及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外,也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規,比如民法 公司法,包括借款人相關的重要法律檔案缺失,或者沒有履行必要的年檢、登記、變更手續,從而無法符合銀行的申請條件等。
1、法律檔案缺失有一些是權利憑證的缺失 以至從根本上無法確立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作為一項權利 應該是有權利憑證的 一旦一些權利憑證缺失 或者能夠證明權利的既授關係的法律檔案缺失 會導致無法查證 或者無法確立這項權利的歸屬。
2、我國規定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 要履行一些必要的年檢、登記、變更等手續。有些公司沒有履行也會造成無法貸款。
3 當借款期,或者借款申請的時間跨了年檢的年度 例如某公司4月份貸款,6月份應該年檢 貸款期到第二年的4月份到期,這個期間就要求由律師和銀行的客服經理督促其進行必要的年檢 否則會帶來金融風險。
4、出資人不是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出資人是設定擔保的人 可以是貸款人,也可以是擔保人,但必須是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如果出資人沒有國家正式授權檔案證明其是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肯定會造成金融風險。
(二)質物存在瑕疵帶來的風險
1、質物(商標或者專利)沒有取得國家商標局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權包括正在申請過程中的和已經過期失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能取得貸款。
2、質物的權屬不清。首先質物必須是借款人或者出資人的 否則它的權屬問題可能涉及到很多公司法的問題。可能導致發放貸款以後由於權屬問題借款人、出資人或者相關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糾紛或者訴訟以致質物被凍結、被查封或者無法變現,也可能直接造成借款人不還款。
3、質物存在侵權糾紛,或者提前終止 或者被申請宣告無效等法律風險。按照我國專利法 專利權可以在任何時候被申請宣告無效,因此這種法律風險不是質物本身的瑕疵 而是一種繼發性。這就需要在事前做一些法律上的防範,從而保證借款的安全。
4、其他法律瑕疵。
(三)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導致的風險
1、權屬有爭議,權利存在不穩定性。公眾對專利或者商標權屬有爭議 均可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或者商標評審機構提出,一經核審,就有可能推翻原來的權屬狀態。這樣就使智慧財產權的權屬處在一個相對不穩定的狀態,不利於保護質權人 以及相關受益人的權利。
2、智慧財產權質押要進行登記。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商標局是專利權或者商標權質押登記的法定行政部門。由於現在工商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及國家商標局沒有聯網.如果出資人的工商登記有變化,但沒有到國家專利局或者工商局做相應權利人的變更,有個別企業會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辦理登記手續,影響質權人的權利。
3、公示。商標質押後 應該如何公示7對此 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公眾很難通過一些便捷的方法查詢。這樣就使商標的質物權屬在審查上有一定的難度。
4、相關信息的披露。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上存在的有些權力限制信息,有關行政部門並不主動向公眾披露。公眾無法通過便捷的方式查詢。
5、自由裁量。國家商標局辦理質押登記部門要求提供質物,要將與質物是 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一併質押。如何評判是 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主觀性太強 導致商標局審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很大 加大了質物審查的難度。
(四)其他風險
1、銀行貸款規程不完備的風險。銀行的操作規程和基本政策規定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從而帶來法律方面的風險或者漏洞。
2、質物處置的風險。現在國內還沒有形成成熟的、統一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因此,智慧財產權變現相對困難 也就存在一些處置風險。
3、法律和價值評估的交叉風險。法律負責的是質物的質的方面,而評估主要是對其量的規定性做評估,兩者之間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交叉部分。在這些交叉點上需要律師和評估機構配合。存在法律瑕疵的質物,即使有較好的市場前景 亦會導致其價值評價失真;反之法律上符合要求但沒有價值的質物是沒有意義的。
二、風險防範和處理
由於存在上述風險,交通銀行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模式採取了以下對策:
(一)律師事務所參與模式、流程的設計和設定。律師運用其專業知識,參與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模式的策劃、設計與流程制定工作。從制度上預防風險的發生,並且一旦發生風險,也可以有效的控制。
(二)律師參與貸前審查、貸後管理、質物處置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經銀行認可其資質的律師事務所介入金融服務,從法律的專業角度對借款人資質、借款用途、質物權屬、出質人資質及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來源、經營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見證、評審。貸後管理主要是對重大的經營變化進行貸後的監控 例如質權的變化 或者公司的關停並等。而擔保機構主要對它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貸前監控。如貸款期內出現法律風險要及時應對 要做好質物處置的法律準備。律師服務要跟蹤到質物處置完畢 做好正常還款和對質物做處置兩方面的法律準備。同時 資產評估機構在前期評估時 也要考慮將來的處置問題。
(三)建立由銀行、律師、評估、擔保等中介機構參加的金融平台。風險不是孤立存在的 也不是靜止的,在貸款之前和貸款期間都是互相聯繫的 —個風險和一個法律事實都會和其他的事實相互聯繫 所以僅僅有銀行,或者僅僅有律師,或者僅僅有評估師,從防備風險這個角度來說都是不完備的。這幾個中介機構同時提供這些服務需要以下條件:各自獨立,不互相串通,但是最後要達成共識。
(四)參與相關行政部門對一些管理辦法的起草、修訂的工作,從源頭上解決風險的防範問題。
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現狀
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已開發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於起步階段,目前尚需完善的機制包括:一、建立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協同推進機制;
二、創新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服務機制;
三、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管理機制;
四、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評估管理體系;
五、建立有利於智慧財產權流轉的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