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原則,規範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根據《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省著名商標的申請、初審、評審、認定、公告依照本規定程式進行。
第二章 申請
第三條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過媒體發布本年度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公告。在本省依法登記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其商標符合省著名商標申報條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浙江省著名商標輔導培訓報名表》。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基本條件》對申請人填報的《浙江省著名商標輔導培訓報名表》和提供的《營業執照》及《商標註冊證》複印件進行核查,並分別在《浙江省著名商標輔導培訓報名表》上籤署意見後統一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條 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委辦公室)負責對申請人進行集中輔導培訓。
第五條 經輔導培訓,申請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可通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入口網站下載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填寫相關內容,向所在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基本情況:①申請人概況、企業發展史;②企業規模、資產、主要經濟指標及發展趨勢等情況;③核定商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情況;④市場信譽、相關公眾認知程度和商品質量等情況;⑤企業誠信、環境保護、企業用工和社會勞動保障等情況;⑥商標註冊、管理和打假維權、廣告宣傳等情況。
(二)主體合法性證明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資格證明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證明該商標持續使用有關材料。
1、《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確認);
2、實際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標識與《商標註冊證》上核定的商標圖形、文字、商標使用範圍、商標持有人相一致的證明材料;
3、商標最早使用和連續使用的證明材料;
4、商標境外註冊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宣傳該商標的有關材料。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廣告宣傳和企業形象宣傳,包括宣傳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五)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1、核定商品產銷量同行業排名等有關證明材料;
2、核定商品在國內銷售或服務區域和專賣專營網點分布情況證明材料;
3、核定商品出口銷售情況證明材料;
4、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名度、美譽度、信任度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證明該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
1、商標管理機構、人員和商標管理工作情況的證明材料;
2、商標受保護記錄的證明材料。
(七)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1、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產值和銷售額變化情況證明材料;
2、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潤、稅收變化情況證明材料;
3、出口企業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出口創匯情況證明材料;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質量監管、食品衛生監管部門組織的統檢、抽檢、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中的檢測結論證明材料(省以上免檢產品應提供免檢證明);
5、商標市場信譽與省級以上獲獎情況證明材料;
6、屬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明材料。
(八)申報商標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情況。
1、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無發生重大勞資糾紛等情況;
2、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無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等情況;
3、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和環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無發生重大環保糾紛等情況;
4、是否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無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況;
5、有無發生較大質量事故或重大消費者權益糾紛等情況。
申請人根據以上內容,需提供:(1)《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2)裝訂成冊的申請材料;(3)申報商標標識和《申報商標及XX有限公司簡介》電子文檔。以上材料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章 受理和初審
第六條 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核實匯總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並統一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徵詢意見。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後,將以下材料上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以局行文方式報送“初審推薦報告”;(2)《XX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標申報(延續確認)匯總表》;(3)企業裝訂成冊的申請材料;(4)申報商標標識和《XX商標及XX有限公司簡介》電子文檔。
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人對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覆核申請。覆核申請必須書面提出,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 三年有效期滿需延續確認的省著名商標,可通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入口網站下載或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浙江省著名商標延續確認申請表》。
本程式適用於延續確認商標。
第四章 考察與評審
第十條 評審委辦公室負責對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初審推薦報告》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徵求意見,並主動聯繫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評審,做好書面反饋審查意見工作。對申報企業近三年存在不良記錄的,應商請相關部門提供企業違法或處罰文書(憑證)。
對在審核、評審中認為需要到實地進行考察的商標,可以組織評審到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評審委辦公室綜合各方面意見後,提出評審建議,由評審在評審會議上進行評審表決。對因情況複雜,存有爭議的申報商標,可給予暫緩認定或個別補充認定。
第十一條 浙江省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工作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規則》執行。
第十二條 因商標侵權及申請中國馳名商標等特殊情況,需要認定省著名商標的申請人,可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調查、審核,並書面徵求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意見後,直接予以認定並發布公告。
第五章 認定公告
第十三條 經浙江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的浙江省著名商標和延續確認的浙江省著名商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公布。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延續確認公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入口網站和相關媒體上發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程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制訂下發的《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程式》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