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申報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基本條件: 1.《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申報表》; 1.《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申報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充分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提升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智慧財產權能力,積極依託自主創新實現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管理辦法》(浙知發〔2007〕8號)、《浙江省流通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試點單位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浙知發法〔2010〕7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主要是指專利、商標、商號、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地理標誌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麗水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企業。
第四條 認定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由麗水市科技局組織實施。
市工商、文廣出版、財政、海關、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認定程式

第六條 申報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具備較好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基礎。企業負責人智慧財產權意識較強,企業能夠將智慧財產權作為重要的經營戰略納入日常管理當中。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較強,管理體系健全。智慧財產權對企業的貢獻和發揮的作用較大,並落實了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工作機構、工作經費和專管人員;
(二)重視智慧財產權文化的培育。制定了智慧財產權培訓計畫,不斷提高員工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實施了激勵員工發明創造的政策,能將員工發明創造業績與其經濟利益相聯繫,調動員工發明創造積極性,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水平;
(三)能有效開展智慧財產權的運用和保護。企業重視品牌的培育,重視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規避盲目研發和投資風險,提升創造水平和保護能力。企業遵守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申報前三年沒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四)申報企業為縣(市、區)企業的須為所在縣(市、區)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含已認定的專利示範企業)。
第七條 企業申報具體指標:
(一)製造與加工型企業申報條件:
1.本辦法所指的製造與加工型企業是指在我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從事商品生產製造與加工的企業;
2.企業須擁有專利10件以上或發明專利2件以上或擁有馳名、著名商標(市級以上)1件且專利6件以上;
3.企業能夠比較熟練運用專利資料庫參與產品開發與技術經營;
4.重視專利技術實施,並且有一定規模。企業連續兩年贏利,其中專利產品年銷售額800萬元以上,占企業銷售總收入的40%以上;
5.重視商標的註冊,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擁有並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
(二)流通領域企業申報條件:
1.本辦法所指的流通領域企業是指在我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貿服務企業、商場、超市、各類商品或產品的專業市場等單位;
2.企業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尊重智慧財產權和消費者權益;
3.重視銷售商品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保護,銷售商品具備比較完善的智慧財產權備案管理制度與保護措施;
4.企業擁有自己的商號名稱和智慧財產權;
5.經營時間在三年以上,專業市場年銷售額在3億元以上,其他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上;
6.有監管侵犯和假冒智慧財產權的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申報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製造與加工型企業:
1.《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申報表》;
2.擁有的專利清單和專利證書複印件及法律狀態證明;商標註冊證和馳名、著名商標證書複印件;
3.企業近兩年銷售額和專利產品銷售額、近兩年納稅情況證明材料和財務報表;
4.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5.智慧財產權工作總結材料(內容包括企業概況、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戰略運用、工作成效及下步工作計畫等)。
(二)流通領域企業:
1.《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申報表》;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企業擁有的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複印件;
4.企業上年度銷售報表;
5.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6.企業近兩年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工作情況。
第九條 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認定程式:
(一)企業自願申報。市直企業直接向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認定申請;各縣(市、區)企業和麗水經濟開發區企業申報,分別由所轄的縣(市、區)科技局和麗水經濟開發區經發局初審後上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
(二)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派員實地考察;
(三)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根據申報條件和實地考察情況,並徵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確定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授牌。

第三章 組織管理與支持措施

第十條 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實行年報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企業將其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和智慧財產權工作情況報所轄的縣(市、區)科技局、麗水經濟開發區經發局,經其核實匯總後,於第一季度前報市科技局。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對已認定的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每三年進行一次綜合考評,並公示結果;對不具備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條件的,將取消其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稱號。
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被認定為省級以上智慧財產權示範(試點)企業的,由認定單位依據相關標準負責考評。
第十二條 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經調查確認後,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的,予以撤銷,收回已發放的獎勵經費和銘牌,並在三年內不得申報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
第十三條 在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創建和提升過程中,市科技局會同工商、文廣出版等管理部門或高等院校對相關企業進行指導和培訓:
(一)指導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創建與培育;
(二)組織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開展業務培訓和智慧財產權管理人才的培養;
(三)組織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間開展經驗交流與合作,及時總結經驗和分析存在不足,幫助企業整改和提升。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麗水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智慧財產權示範(試點)企業(包括省專利示範企業、省品牌示範企業、省流通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試點單位、省自主智慧財產權優勢中小企業);對企業擁有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加大保護力度;
(二)可以優先推薦中國專利獎的評選;
(三)市直的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萬元;縣(市、區)的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由各縣(市、區)政府結合當地實際,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每年評選一次。每年申報時間截止到9月底,逾期不再受理。第四季度公布考核認定結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按照《關於印發麗水市專利示範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06〕172)認定的市專利示範企業經綜合考評通過後,按現有辦法公布為市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 11月 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於印發麗水市專利示範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06〕17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