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寧波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商標戰略,推進品牌建設,規範寧波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有效保護寧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等規定,結合寧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本市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寧波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市勞動保障局、市安監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環保局等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商標行業協會等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寧波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寧波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應遵循自願、公正、公平、公開、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
第五條 申請認定寧波市知名商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註冊商標所有人;
(二)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實際使用期限已滿2年;
(三)商標所指商品在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後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四)商標所指商品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五)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認知程度;
(六)商標所有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制度和措施。
第六條 寧波市知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標準和工作程式由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自己的註冊商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可向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自申請之日起前2年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寧波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審,在徵詢有關部門意見後,認為符合申請認定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向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薦。
第九條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寧波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後2個月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徵詢市有關部門意見。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有下列情況的不予認定: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的;
(二)申請人的註冊商標被他人以“註冊不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撤銷,正在審理的;
(三)違反認定程式的。
第十條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寧波市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在《寧波日報》和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告。
第十一條 寧波市知名商標有效期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2個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後2個月內,寧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延續;符合條件的,由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徵詢有關部門意見後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認定,每次延續有效期為3年。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寧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寧波市知名商標”字樣、標誌。
第十三條 寧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四條 寧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除按規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外,還應報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被許可人在確保產品質量前提下,可以使用“寧波市知名商標”字樣、標誌。
第十五條 寧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寧波市知名商標的,其寧波市知名商標資格,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認定。
第十六條 寧波市知名商標認定後,他人以寧波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並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第十七條 他人以寧波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的,寧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他人以寧波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非同類、非同種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暗示該商品與寧波市知名商標所指商品有某種聯繫的,寧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對侵犯知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 判定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述行為是否可能對知名商標所有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性以及知名度。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寧波市知名商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一)在推薦、評審和認定寧波市知名商標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寧波市知名商標資格未按本辦法第十一、十五條規定重新認定的;
(三)寧波市知名商標已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四)寧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超越認定的商品範圍使用“寧波市知名商標”字樣、標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改正的;
(五)寧波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有其他違反商標等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推薦評審寧波市知名商標不得收取評審費,公告費由申請人按實支付。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