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物醫學工程學會

浙江省生物醫學工程學會成立於1985年3月,首任理事長呂維雪教授,現任理事長鄭筱祥教授,名譽理事長葛霽光。學會現有會員近千人,理、醫、工比例約為1 3 2,團體會員十八個。設定學術、組織、對外聯絡、科技諮詢、科普編輯五個工作委員會,下設人工腎、心臟起搏、體外循環、醫用光學、醫學超聲工程、生物阻抗、生物電磁學、口腔生物材料、臨床醫學工程、醫學信息工程、醫院設備十二個專業委員會以及心臟醫學工程和醫學檢驗兩個分會。

學會概況

浙江省生物醫學工程學會成立於 1985 年 3 月,首任理事長呂維雪教授,現任理事長鄭筱祥教授,名譽理事長葛霽光。宗旨是團結和組織省內科研院校、臨床及生產企業中從事生物醫學工程專業活動的科技工作者,貫徹“百花齊放、百花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交流;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為繁榮發展我省科技事業、促進生物醫學工程領域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實現我國生物醫學科學現代化,推動浙江醫療器械產業,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做貢獻。
該學會主管部門為浙江省科協,掛靠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受省民政廳監督管理,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在省民政廳登記註冊。
該學會第一屆理事會 22 人,設定學術、組織、對外聯絡、科技諮詢、科普編輯五個工作委員會,下設心臟起搏、醫用光學、醫學超聲工程、生物阻抗、臨床醫學工程、五個專業委員會,理、醫、工比例約為 1 3 2 。
學會現有會員近千人,理、醫、工比例約為 1 3 2 ,團體會員十八個。設定學術、組織、對外聯絡、科技諮詢、科普編輯五個工作委員會,下設人工腎、心臟起搏、體外循環、醫用光學、醫學超聲工程、生物阻抗、生物電磁學、口腔生物材料、臨床醫學工程、醫學信息工程、醫院設備十二個專業委員會以及心臟醫學工程和醫學檢驗兩個分會。

章程

第一條 本學會中文名稱,浙江省生物醫學工程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名稱:Biomedical Engineering of Zhejiang Society(英文縮寫:BMEZS)。
第二條 本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事生物醫學工程學科活動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浙江省學術性民眾團體,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發展生物醫學工程事業的主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團結廣大科技工作者,為繁榮發展我國的科技事業,為生物醫學工程領域出成果、出人才為加速實現我國生物醫學科學現代化,推動我國生物醫學工程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乾山路文北巷27號 南樓208室 郵編: 31001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生物醫學工程方面的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編輯、出版生物醫學工程學術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三)大力普及生物醫學工程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四)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國家事物的科學決策工作。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向有關部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開展生物醫學工程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促進民間科技合作。
(六)根據國家、浙江省經濟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和進修班,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並積極發現優秀人才,向有關方面推薦。
(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開展技術開發諮詢轉讓及多種服務。
(八) 積極完成科協交予的各項任務。
(九) 認定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個人會員可根據本人學術方向參加一個或多個專業委員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分會)的學術活動和有關工作。應直接與本學聯繫備案。
(一)個人會員: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技人員;獲得學士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生產管理工作者。具有突出貢獻者的學歷可以適當放寬。
(二)團體會員:與生物醫學工程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醫療、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團體會員應確定一名團體會員代表,便於聯繫。
(三)榮譽會員:對生物醫學工程學科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會員,可授子榮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團體會員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榮譽會員須經理事會推薦,學會常務理事會通過。
〔四〕各類被批准入會的會員,由學會頒發會員證。個人會員實行委託下屬專業委員會(分會)管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學會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 退會自由;
(六)遵守學會章程;
(七)優惠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八)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九)可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十)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國際主辦的學術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學會各項活動,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七)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八)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
九)支持學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經本學會提醒,仍不交納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舉行學術活動。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 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應在充分醞釀,民主協商基礎上,採取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規模不宜過大。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學科組織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理事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應由本學科中的專家擔任,原則上任一屆(特殊情況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學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各種工作委員會,如學術、編輯、組織、對外、科普、教育、開發諮詢、財務等工作委員會。學會理事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分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機構。為避免重複設定,須向省科協協商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經省科協批准,報省民政廳登記。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休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以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熱愛學會工作!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任期屆滿時)。有條件時秘書長應專職,本學會秘書長若為兼職,則應設立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總結報告;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科協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記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3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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