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浙江省地震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及《浙江省地震局經費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項目支出預算是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浙江省地震局由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撥款和單位自有資金安排的重點項目,主要包括專項計畫項目、大型修繕、大型購置、其它項目(“十五”重點項目按《浙江省地震局“十五”重點項目管理細則》執行)。
第四條 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論證、合理排序的原則。在對申報項目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和嚴格審核的基礎上,結合當年財力狀況分輕重緩急合理排序,保障重點項目支出。
二、追蹤問效的原則。有關部門對預算安排的項目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
三、嚴格預算、規範支出。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及有關費用開支標準,做到支出按預算、用款按計畫、管理按許可權。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局計畫財務處為局項目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項目申報材料。
二、會同或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對項目進行諮詢、評估。
三、對下級單位、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負責編制項目年度預算,向中國地震局、省財政廳辦理項目立項工作,並下達項目預算。
四、負責項目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對項目實施過程和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對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績效進行考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項目驗收和總結。
第六條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按各部門職能,規劃組織本部門實施項目申報材料並進行諮詢、評估。
二、負責有關項目實施中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三、參與對有關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對預算執行、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進行監督、檢查。
四、參與對年度預算安排的項目績效進行考評,負責項目驗收材料和總結。
第三章 項目庫的設立
第七條 我局項目庫按照中國地震局統一規劃和省防震減災工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對各部門申報的項目按輕重緩急、擇優遴選進行歸集排序後設立。
第八條 計畫財務處負責項目庫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實行滾動管理。
第九條 項目申報採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申報文本、項目
支出預算報表。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條 項目申報分為需向中國地震局、省財政申報的項目(簡稱上級申報項目);局自定的其它項目
第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按照局下達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要
求,向局申報項目支出預算,由局計畫財務處及有關部門對上報的項目申請進行審核。上級申報項目和金額較大、工作較為複雜的局其它項目,計畫財務處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項目評估,評估通過後向中國地震局和省財政廳申報或列入局自有經費安排。
第十二條 項目按照申報要求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申報文本和其它材料,其中項目申報文本由項目申報書和項目預算報表組成。
一、項目申報書分甲、乙兩種,新增項目中大型修繕項目、
大型購置中預算數額較大且專業技術複雜的項目及其它防震減災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填報甲類項目申報書,其它項目應當填報乙類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支出預算表,項目申請部門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編報各項費用明細清單並寫明費用測算依據說明。其主要內容為:
(一)按照項目的實際情況劃分為若干分項並測算出每一分項費用,在每一分項費用中應分別列出各項支出明細,包括:設備及配件購置應說明的品牌、配置情況、數量、單價等;
(二) 項目日常業務經費也應分別列出各項支出明細,主要
為交通及差旅費、培訓費、專用材料費、郵電費等。
三、項目按照申報要求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項目。
第十四條 申報程式
一、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項目,不得越級上報。
二、局對部門、單位上報的項目審核後,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局項目庫。
三、局計財部門對項目申報進行審核,並根據中國地震局、省財政廳的要求擇優排序匯總後上報。
第五章 項目下達及實施
第十五條 根據中國地震局和省財政廳下達的年度項目支出預算情況,按局經費管理審批程式,下達我局年度項目支出預算,主要包括項目總經費、項目日常運行費及項目工作內容。項目經費的管理許可權按《浙江省地震局經費管理辦法》執行。第十六條 項目預算正式下達後,局計財部門應會同其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中國地震局、省財政廳核定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並要求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畫和項目支出預算。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時應按項目的進度及時編報項目分項預算,經核准後方可實行。
項目單位應對項目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對項目投資、進度和質量進行全面控制,確保項目投資不超預算,工期不拖延,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和國家關標準。
項目預算一經核定,原則不得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追加預算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前準備。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內容,組織有關工程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項目進行全面檢查,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及時整理驗收資料。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項目單位在完成項目驗收各項準備工作後,向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由局計畫財務部門會同其他職能部門組織驗收,或向上級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二十九條 項目完成後,計畫財務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進行績效考評,中國地震局或省級項目要按規定提交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第七章 項目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局各有關職能部門以及項目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項目實施進度、質量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和完成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一條 審計監察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項目實施進行跟蹤審計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局計畫財務處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