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政府採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局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效率,明確政府採購工作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管理細則》、《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規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浙江省地震局所屬單位實施政府採購活動適用本細則,局計財處統一負責管理全局政府採購工作。
本細則所稱政府採購,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自籌資金,以契約方式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標準限額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根據採購資金來源分別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布內容為準。
第三條 實施政府採購的程式包括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確定政府採購方式、制定採購檔案、施行採購、確定中標供應商、簽訂契約、驗收、採購資金支付和檔案管理等工作過程。

第二章政府採購方式和組織形式

第四條 政府採購方式和適用範圍如下:
(一)公開招標,對於單項或批量採購資金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二)邀請招標,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用:
1.只能從有限範圍內供應商處採購的特殊項目;
2.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
3.工程項目在限額標準以下的;
(三)競爭性談判,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用:
1.招標後無投標人、無合格標或重新招標未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3.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5.工程項目在限額標準以下的;
(四)單一來源,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用: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的一致性或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從原供應商處採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金額百分之十的。
(五)詢價,對於公開招標限額以下、貨物規格和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項目,可採用詢價方式進行採購。
第五條 政府採購的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自行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是指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政府採購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的採購活動。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由中國地震局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單位自行採購,也稱分散採購,是指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範圍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在採購活動開展前需經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批的採購活動。

第三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畫管理

第六條 政府採購預算,是反映採購單位年度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的計畫,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計財處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將審核匯總局機關各部門和各事業單位申報的該財政年度內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及時上報中國地震局和省財政廳。
第七條 各部門在上報年度計畫需求時,應同時報送本部門一般採購需求,其主要內容為本部門為完成年度工作目標和任務所需採購的政府採購目錄以外和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及服務的名稱、預算、申報理由等,經計財處匯總審核,報經局務會審議通過後,與預算批覆的政府採購任務一同隨年度工作實施計畫印發各部門執行。
第八條 計財處負責按照批覆的部門預算和經局務會議審定的年度防震減災工作計畫組織編制局政府採購實施計畫,按時上報中國地震局。政府採購實施計畫主要內容包括採購貨物、工程及服務的名稱、採購預算、數量、資金來源、交貨(工)時間、技術指標和服務要求等。
第九條 政府採購預算和一般採購預算及其實施計畫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再調整。確需調整或追加預算的,應當在實施採購前30日內,向計財處提交調整申請,計財處根據申請調整內容的需要,由資產購建與處置技術論證小組對調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核並報請局領導審批後,安排調整和編制追加計畫,實施採購。計財處於每年10月底之前將年度調整或增加的政府採購實施計畫報送中國地震局。調整申請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調整理由:採購項目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調整的內容:預算、數量、技術指標等;
(三)調整前後比較:調整前後在目標、預算、數量、技術指標、質量等方面的比較分析。
(四)採購預算審批許可權按《浙江省地震局經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許可權審批。

第四章 採購計畫的實施

第十條 政府採購採用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自行採購三種組織形式。一般採購主要以自行採購為主,計財處負責我局政府採購方式和組織形式的確定與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應當依法採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第十二條 屬於集中採購機構採購的,應委託有資質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辦,並按照《採購法》、《招投標法》和有關政府採購實施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程式辦理。
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中採用協定供貨、定點採購的,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或浙江省政府採購中心規定的程式執行。
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實施交由中國地震局選定的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代辦。
第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確需自行組織採購的,應按照《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並按規定的程式辦理採購事宜。
第十四條 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自行組織採購政府採購目錄以外和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時,應按如下程式辦理採購:
向有關供應商發出招標邀請或詢價函→編制和發放招標檔案→組織現場勘察和答疑→組織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契約:
(一)貨物10萬元以上、工程2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成立由計財處、審計監察處和項目承擔單位組成的採購工作小組,負責編制招標檔案及組織開評標等活動;低於上述金額的由計財處和使用單位採購代表共同組織實施。
(二)對於重大的、技術複雜的或者對技術指標意見不一致的項目,應根據《關於成立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資產購建與處置技術論證小組的通知》浙震發〔2007〕10號精神,對採購方式、技術參數、評標細則等進行論證確定。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目錄以外的辦公用品、耗材等逐步實行定點採購制度,每年組織一次招標,確定定點供應商。
第十六條 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採購行為必須向三家以上供應商發出書面函。參與招標工作的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相關情況。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十七條 招標工作人員在招標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部門的規章;要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堅持原則,嚴守機密,廉潔自律。違反紀律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特殊狀態下的採購項目,如地震應急等,由局應急管理部門填寫應急物資派購單,報分管局領導審批,計財處在不影響應急需求的前提下,自行選擇採購方式,迅速完成採購任務,為地震應急提供物資保障;同時做好緊急採購項目採購檔案和憑據的保存工作,並對採購情況進行統計匯總,以備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檢查。

第五章 契約簽訂、驗收

第十九條 計財處應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即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辦理局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事宜。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契約應當使用財政部監製的政府採購格式契約文本。契約必備條款包括: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契約通用條款、契約標的質量及數量、契約金額、交貨(工)時間及地點、驗收、資金支付、違約處理、契約附屬檔案、中標通知書等。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契約應採用中文簡體字,說明書應為中文,專用字母,計量單位除招標檔案有特殊要求外,均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的計量單位,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契約正文統一採用A4紙。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契約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經其正式授權的委託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契約專用章),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或招標檔案規定的契約生效條件達成時生效。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契約履行中,採購單位需追加與契約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契約,但所有補充契約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條 計財處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審計監察處等部門根據採購契約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負責對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進行驗收,必要時可以委託國家權威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第二十五條 驗收完成雙方應簽署貨物驗收單,和發票一起入賬,作為財務部門的付款憑證和國有資產管理的登記入賬憑證以及審計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一般採購契約參照上述條款辦理。

第六章 採購資金支付和招標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契約簽訂後,應按招標檔案或契約約定向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期限至契約結束,遵照契約條款支付貨款。集中採購的項目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第二十八條 招標檔案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計財處負責對每項採購活動的招標檔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局審計監察處應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的採購標準、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條 計財處應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管理,具體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政府採購有關法規和政策制度,加強單位內部採購制度建設;
(二)認真編制並嚴格執行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
(三)認真負責地做好服務對象的質詢答疑工作,注意收集採購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並加以研究解決;
(四)切實加強採購工作的管理力度,應當執行而未執行本實施細則規定程式所採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不予辦理轉帳、報銷、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對在採購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將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並交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供應商的質疑按採購方式的不同分別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和局計財處答覆。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質疑,按照財政部關於供應商詢問、質疑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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