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局科技項目(以下簡稱為科技項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項目管理體制,規範管理程式,明確管理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充分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科研積極性,更好地為我省防震減災事業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服務,參照《浙江省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科技部、中國地震局有關科技項目管理檔案精神,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科技項目是指滿足防震減災科技發展需要,以局經費支持的、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擔,在一定時期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局科技項目不分研究等級,經費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
第四條 項目申報實行公開制度。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公開受理、公正評審,接受民眾監督。
第五條 項目管理實行追蹤問效制和績效考評制。項目責任人應在每年12月前向局科技處報告項目進展、契約執行、經費使用等情況,局科技處每年組織抽查。已完成契約任務的項目由局科技處按契約條款組織驗收。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六條 項目的立項程式一般包括編制印發項目指南、項目申請、局科技處初審、局科技委評估(審)、項目公示、處室聯審、局領導審定、局計財處下達立項通知等基本程式。
第七條 編制印發指南
(一)根據省科技廳和中國地震局有關年度項目指南內容,結合我省防震減災“3+1”工作體系建設要求,明確科技經費支持的方向和重點。
(二)通過多種渠道,徵求廣大科技人員和科技委專家的意見,提出具體內容。
(三)局科技處綜合後報局領導審定。
(四)每年第4季度印發下一年度局科技項目申報指南,提出項目申報的具體要求和有關事項。
第八條 項目申請者(責任人和承擔單位)應具備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勢,具有實施項目的工作基礎和基本條件,有比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組織協調能力,有良好的信譽和務實的作風。
第九條 申請項目應提供以下內容的電子文本及2份紙質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1.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2.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關鍵;
3.研究開發內容和技術關鍵;
4.預期目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智慧財產權申請情況、套用前景);
5.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6.計畫進度安排;
7.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
8.項目組成人員名單;
9.經費預算。
(三)其他附屬檔案。
第十條 項目申報由局科技處統一受理,並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續是否齊備。
第十一條 局科技委評估(審)
評估(審)的主要內容為立項的必要性、項目的創新性和技術方案的可行性。每個項目必須經局科技委進行獨立評估(審),參與該項目研究的科技委專家迴避該項目的獨立評估(審)。評估(審)結論分為A、B、C三類,有半數以上專家評為A類的項目確定為推薦項目;有半數以上專家評為B類或B類與A類之和超過半數以上的項目確定為可選項目;其餘為落選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公示
局科技處對推薦項目和可選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經調查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項目應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處室聯審與行政審批。局計財處與局科技處根據局科技委評估(審)情況及項目公示情況,提出年度局科技預立項項目,確定項目經費支持額度,報局領導審批;待批准後由局計財處下達科技項目立項通知。
第十四條 立項項目由項目責任人(承擔單位)與局科技處簽訂科技項目契約。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六條 科技項目的實施按契約制管理。
局計財處負責分期下撥經費,並不定期對項目經費進行監督檢查;局科技處檢查監督項目實施情況,幫助解決實施過程中的非技術問題。
項目責任人及承擔單位按契約組織實施,保證經費專款專用,盡心盡責按期完成項目目標任務,提供翔實的項目材料,取得好的成果效益。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期間契約內容原則上不作變更,若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契約的項目,經局領導同意做出中止或撤項的決定。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局科技項目經費主要來源為中國地震局和省財政下達的日常公用經費及局自有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經費預算及管理
(一)局科技項目經費由局財務統一核算,接受局各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項目形成的資產納入局統一管理,不得自行處理。
(二)局科技項目經費由局科技處根據申報情況統一向局計財處申報年度科技經費項目總經費,根據局有關規定審定後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下達。
(三)項目契約簽訂後,局科技處將契約送計財處作為核算依據,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有較大調整時(超10%),須按程式上報局科技處及局計財處審批。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開支範圍主要包括項目管理費和項目研究費。
(一)項目管理費
項目管理費列入職能部門年度經費預算,作為科技項目管理而支出的相關費用。
(二)項目研究費
項目研究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使用的費用,主要包括:材料費、差旅費、交通費、信息費、會議調研費、勞務費以及項目驗收、科技成果鑑定費等與項目研究開發其他費用。
1.材料費,是指項目研究所必需的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購置費等。
2.差旅及交通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費用。
3.信息費,主要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及書籍購置費、資料費、文獻檢索費、入網費、通信費、查新費等。
4.會議調研費,是指項目研究而進行的相關專題技術、小型學術會議費。
5.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中支付給非我局職工的相關人員費用。
6.項目驗收、成果鑑定等與項目研究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經費使用職責與許可權
(一)局科技處根據項目預立項情況編制年度局科技項目經費總預算;檢查、監督項目組科技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
(二)局計財處負責審批年度科技項目經費計畫,確定年度局科技項目經費總預算;檢查、監督科技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課題研究經費的財務管理;監督課題責任人在其許可權內的各項經費支出。
(三)項目(課題)責任人、承擔單位的職責
1.負責編制課題經費預算。
2.負責課題研究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向局科技處報送年度經費使用情況。
3.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經費審批
(一)3千元以下由項目(課題)負責人審批
(二)3千元以上在項目負責人審核基礎上,報單位負責人審核。如項目(課題)負責人為單位法人,則由分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1萬元(含)以上的科技項目,在項目驗收前由局計財處出示財務考評。

第五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報獎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項目驗收申請表,項目契約書,項目實施的工作報告、技術報告,涉及經濟指標和社會效益的有關證明材料,經費使用決算表,進一步發展的建議與要求,契約規定需提交的成果內容。
第二十五條 局科技處負責組織項目的驗收工作,必要時邀請相關部門和專家參加項目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契約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三)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
第二十六條 通過驗收的科技計畫項目可申報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
第二十七條 浙江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申報、評審程式:
(一)於當年12月以前通過驗收的項目可申報下一年度浙江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
(二)申報日期按當年通知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三)局科技處負責對報獎材料的初審與指導;
(四)經公示、徵詢無異議後,由局科技處組織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五)評審結果報局領導批准後發文並頒發證書、獎金。
(六)具體評審辦法及獎勵標準依照《浙江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評審標準(試行)》(浙震發〔2001〕97號)和《浙江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勵辦法(試行)》(浙震發〔2001〕62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 實行項目驗收情況通報制度;建立健全項目實施信用制度,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進行項目信用登記。對無正當理由拒絕驗收或拒報項目實施情況的,除公開通報外,對項目責任人或承擔單位自項目契約規定完成日起,兩年內不再安排局科技項目和不再優先推薦申報省部級科技計畫項目,項目責任人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第二十九條 項目成果的獲獎等級,作為項目主要完成人及項目承擔單位年終考核及下一次申報項目依據之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紙質材料及電子文本均不退還。項目驗收、評估(審)、報獎等費用由項目組承擔。
第三十一條 材料歸檔。項目通過驗收後3月內,項目組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要求向局辦公室進行材料歸檔,並向局科技處備案。
第三十二條 局科技立項項目可繼續申報省部級科技計畫項目,如立項成功,局原支持的經費酌情作為配套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局科技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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