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網路項目單位工程驗收以下列內容為依據:
(一)單位工程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勘選報告、方案設計報告、重大變更報告或批覆。
(二)施工設計檔案、契約、技術方案、施工預算書、決算書。
(三)分項技術規程,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四)試運行、考核運行報告。
第四條 網路項目單位工程驗收組織:
單位工程的驗收由省地震局計財處牽頭會同各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專家組。專家組成員包括工程建設方、設計(勘察)方、監理方負責人和專家,專家比例不少於50%.
第五條 網路項目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建設內容。
(二)完成工程檔案驗收。
(三)提交工程預、決算書、技術方案、工程(勘察)、施工及監理各方簽署的竣工合格報告,施工方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六條 網路項目單位工程具備驗收條件,由單位工程負責人提交“建設單位工程項目驗收申請報告”,驗收組織部門及時組織專家組組織驗收。驗收內容包括:
(一)工程檔案:所屬分項立項檔案,建設用地檔案,勘察測繪檔案,設計檔案,開工審批檔案,工程變更檔案,項目管理檔案,施工方、監理方及組成人員名單,施工檔案、竣工圖等。
(二)財務檔案:預算書、決算書。
(三)監理檔案:監理表格、旁站監理記錄、監理報告、照片等。
(四)竣工驗收檔案:建設報告、試運行與考核運行報告、技術報告、竣工報告、質量自檢報告及其它需提供的報告。
第七條 網路項目單位工程驗收採取下列形式:
(一)聽取工程建設各方對工程實施情況介紹及工程質量的認定。
(二)檢查工程檔案和檔案資料。
(三)實地察看工程質量和試運行狀況。
第八條 網路項目單位工程驗收完成後,由驗收組出具驗收意見。
第九條 各分項所屬單位工程驗收全部完成後,由分項建設承擔單位按中國地震局相關要求組織材料,由計財處組織分項驗收的檢查與預驗收,待條件成熟向中國地震局相關分項第一責任方申請分項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