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制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7年4月13日由財政部以財預〔2007〕3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項目庫、項目申報、項目審核、項目排序、項目支出預算的核定與項目實施、項目清理與滾動管理、機動經費項目的管理、項目的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附則10章49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04〕84號)予以廢止。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7〕3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進一步深化預算改革,規範和加強中央部門基本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訂了《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由中央各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組成。本辦法所稱“中央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部門的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第四條 項目支出預算是部門支出預算的組成部分,是中央部門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畫。包括基本建設、有關事業發展專項計畫、專項業務費、大型修繕、大型購置、大型會議等項目支出。
第五條 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綜合預算的原則。項目支出預算要體現預算內外資金,當年財政撥款和以前年度結餘資金統籌安排的要求。
(二)科學論證、合理排序的原則。申報的項目應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和嚴格審核,分輕重緩急排序後視當年財力狀況擇優進行安排。
(三)追蹤問效的原則。財政部和中央部門對財政預算資金安排項目的執行過程實施追蹤問效,並對項目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考評。

第二章 項目庫

第六條 項目庫是對項目進行規範化、程式化管理的資料庫系統。
第七條 項目庫管理應遵循統一規劃的原則。由財政部統一制定中央部門項目庫管理的規章制度、項目申報文本,統一設計計算機套用軟體。
第八條 項目庫分為中央部門項目庫和財政部項目庫。中央部門和財政部按照規定對各自設立的項目庫實行管理。
中央部門項目庫,由中央部門按照申報項目支出預算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特點,對所屬單位申報的項目進行篩選排序後設立。
財政部項目庫,由財政部根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需要,結合財力可能,對中央部門所報項目進行篩選排序後設立。
第九條 中央部門項目庫由中央部門負責本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的財務主管機構進行具體管理。
中央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部門業務工作的需要設立項目分庫。
第十條 財政部項目庫由財政部負責總預算的機構進行具體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庫中的項目應當按照輕重緩急進行合理排序,並實行滾動管理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條件
申報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符合財政資金支持的方向和財政資金供給的範圍;
(三)屬於本部門履行行政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安排的項目;
(四)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畫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並經過充分的研究和論證。
第十三條 中央部門要根據履行行政職能的需要、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合理安排新項目的立項,要從立項依據、可行性論證等方面對新項目進行嚴格審核,申報規模要均衡。
第十四條 按政府收支經濟分類編制項目預算的試點部門,其項目申報要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要求,同時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功能分類和經濟分類編制預算。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項目。
新增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預算的項目。
延續項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並已確定分年度預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後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的項目。延續項目必須明確項目的起止年限,未經財政部批准,部門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名稱、內容。
第十六條 項目按照部門預算編報要求分為國務院已研究確定項目,經常性專項業務費項目,跨年度支出項目(以下統稱“前三類支出項目”)和其他項目四種類別。
國務院已研究確定項目,是指國務院已研究確定需由財政預算資金重點保障安排的支出項目。包括黨中央、國務院檔案中明確規定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明確批示需由中央財政予以安排的項目等。
經常性專項業務費項目,是指中央部門為維持其正常運轉而發生的大型設施、大型設備、大型專用網路運行費和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而持續發生的支出項目。如執法部門辦案費;常例性的專項檢查經費;監管、監測、審批、審查經費等。
跨年度支出項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續的國務院已研究確定項目和經常性專項業務費項目之外,經財政部批准並已確定分年度預算,需在本年繼續安排預算的項目和當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後年度繼續安排預算的支出項目。
其他項目,是指除“前三類支出項目”之外,中央部門為完成其職責需安排的支出項目。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文本由項目申報書、項目可行性報告(編寫提綱)和項目評審報告組成。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文本的填報要求
(一)中央部門申報當年預算時,應按照財政部規定,填寫項目申報書並附相關材料。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通過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和科學技術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申報。
(二)新增項目中預算數額較大或者專業技術複雜的項目,應當填報項目的可行性報告、項目評審報告。
(三)延續項目中項目計畫及項目預算沒有變化的,可以不再填寫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和項目評審報告;延續項目中項目計畫及項目預算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重新填寫項目可行性報告和項目評審報告。
(四)中央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報送項目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材料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程式
(一)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項目,不得越級上報。
(二)中央部門對申報的項目審核後,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中央部門項目庫。
(三)根據年度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中央部門對其項目庫中的項目,擇優排序後統一向財政部申報。
第二十條 中央部門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或限額以上資產的,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應先報財政部審批。財政部審批同意後,中央部門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在進行項目申報時,將資產購置批覆檔案和相關材料一併報送財政部。中央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項目審核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單位及所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申報條件;
(二)項目申報書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等;
(三)項目的申報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四)項目的規模及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五)資產購置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經財政部審批;
(六)項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對中央部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經商中央部門後,排序納入財政部項目庫。
第二十三條 中央部門和財政部可以組織專家或者委託中介機構對以下項目進行專項評審:
(一)延續項目中項目計畫和項目預算發生較大變化的;
(二)新增項目預算數額較大的;
(三)專業技術複雜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評審的。

第五章 項目排序

第二十四條 排序原則
(一)“前三類支出項目”中的延續項目予以優先排序;
(二)其他項目按照項目的輕重緩急、擇優遴選後進行排序。
第二十五條 排序方式
(一)中央部門對申報的項目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功能分類的類(款)在項目庫中進行排序。
(二)財政部對中央部門申報的項目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功能分類的類(款)在項目庫中分部門進行排序。

第六章 項目支出預算的核定與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中央部門履行職能、事業發展目標,確定當年項目安排的原則和重點,並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和項目排序,結合中央部門以前年度項目資金結餘情況,統籌安排項目支出預算,列入中央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依法對中央部門報送的預算建議數進行審核匯總,上報國務院審定。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央部門批覆預算。
第二十八條 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覆,中央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並進行預算調整。
第二十九條 中央部門應當按照批覆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並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畫和項目支出預算。
第三十條 中央部門和財政部應按照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項目支出結餘資金的管理,將當年項目支出預算申報及安排與項目支出結餘資金情況相結合,統籌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對列入部門預算的經常性專項業務費項目,應當明確項目的支出範圍,並會同中央部門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按照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的項目,應當編入政府採購預算,並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項目清理與滾動管理

第三十三條 為推動項目滾動管理,在當年部門預算批覆後,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開始前,中央部門要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規程規定的要求,對上年度預算批覆的項目進行清理,即從上年度預算已批覆項目中,確定下年度預算需繼續安排的延續項目。
第三十四條 中央部門項目清理工作要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的項目類別劃分標準進行,對一次性項目和執行年限到期的延續項目予以清除;對到期後需繼續安排預算的項目,視同其他項目類的新增項目,按照規定程式重新申報。
第三十五條 對延續項目,要嚴格按照立項時核定的分年度預算逐年編報。編報延續項目預算時,項目的名稱、編碼、項目的使用方向不得變動,如發生變動,視同其他項目類的新增項目,按照規定程式重新申報。
第三十六條 中央部門年度預算項目清理後的延續項目,在報經財政部批准後,滾動轉入以後年度項目庫,並與下年新增項目一併申請項目支出預算。

第八章 機動經費項目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機動經費是為解決實行定員定額試點中央行政單位(包括定員定額試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和部分垂直管理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的零星支出和臨時性開支,減少預算執行中的調整,而設立的專項經費。
第三十八條 機動經費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可調劑用於基本支出,主要用於編制內增人、增編等支出,但不得擅自用於提高人員待遇;機動經費也可調劑用於其他項目支出。
第三十九條 機動經費動用時應按以下順序安排支出:編制內增人、增編增加的支出,當年執行中新增不可預見的項目支出,當年預算已安排項目執行中出現的缺口等。
第四十條 機動經費動用時,實行審批和備案兩種管理方式。
(一)垂直管理部門動用機動經費時,應報財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動用。
(二)實行定員定額試點中央行政單位(包括定員定額試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動用機動經費時,可根據本部門實際需要,安排用於相關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每年11月底前將動用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 機動經費規模較大的垂直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單獨制定本部門的機動經費管理辦法。

第九章 項目的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以及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的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和總結,並將項目完成情況報中央部門;中央部門應當將項目完成情況匯總報送財政部。
第四十四條 按照財政部關於開展項目支出績效考評工作的有關規定,財政部負責統一制定績效考評的規章制度,指導、監督、檢查中央部門的績效考評工作,中央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績效考評工作。
第四十五條 中央部門應當將項目績效考評結果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應當將績效考評結果作為加強項目管理及安排以後年度項目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和科學技術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原則進行管理,並納入財政部項目庫。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04〕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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