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2000]32號)及中國地震局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以下簡稱各部門)所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家俱用具、儀器設備、圖書設備等固定資產,不論其來源屬於中央、地方或自籌資金購置,均應作為本局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無形資產參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三條 固定資產實行統一管理,歸口負責,計畫財務處是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完善全局資產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編制採購預算、採購、建賬、建卡、報廢註銷實行綜合管理;其中家具用具類資產(台、桌、椅、沙發、櫥櫃,含保險柜、架類、床類)由服務中心負責配置、調撥、賬卡等日常管理,圖書類資產由監測中心負責。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範圍

第四條 房屋及建築物。除臨時建築物以外的所有房屋建築物(含基本建設投資、維修經費、項目專項經費建造的房屋)。
第五條 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各種儀器設備。
第六條 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且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設備。無形資產參照此標準。
第七條 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圖書、家具用具類物品按此要求執行,其餘類似設備視實際管理工作需要再另行明確。
第八條 蓄電池等易損易耗配件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但應備案登記。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分類

第九條 房屋及建築物。是指擁有占有權的房屋、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辦公用房、業務用房、職工宿舍和其他建築物。
第十條 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家具用具等。
第十一條 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前兆、測震、強震、工程地震勘探等各類地震專用儀器設備。
第十二條 圖書。指由資料室統一管理、使用的專業藏書,包括各種中外文書籍、專業雜誌、電子圖書、音像資料紙質和電子地圖等。
第十三條 無形資產指各類計算機軟體、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四條 其他類資產是指以上各類未包含的固定資產。

第四章 固定資產計價

第十五條 房屋建築物。自行建造的房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第十六條 購入的固定資產,包括買價、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進口設備按海關完稅價格入賬。
第十七條 接受捐贈、無償調撥、盤盈的固定資產有相應原始價值憑證的,以相應憑證計價;無原始價值憑證的,按照同類市場價格估價入賬
第十八條 固資產附屬設施、配件等拆除或更新的,註銷拆除部份價值,增計更新配件價值

第五章 資產購置的計畫、採購、驗收

第十九條 資產購置到位後應由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核實契約約定的規格、型號、配置等經濟技術指標,並在安裝調試完畢投入使用後,檢查其運行狀況。
第二十條 房屋建築物及重點項目驗收按照基建和項目管理要求執行,但必須有資產管理人員到場。
第二十一條 台站購置儀器設備由2名台站人員在設備發票背面簽字作為驗收證明。
第二十二條 房屋建築物、電腦及5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驗收需單獨填制固定資產驗收單,作為資產登記入賬依據;其餘設備由資產管理人員和使用部門進行實物驗收後直接在財務支出報銷單“驗收人”一欄上籤字認可。
第二十三條 在建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前購置的儀器設備,項目執行人員應記錄項目設備清單,註明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價及安裝部位(地點);在儀器設備到貨後到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提供購貨契約複印件,並由資產管理人員到場核實。

第六章 固定資產登記及賬務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全局資產按資金來源及使用部門雙向並列管理。資產登記管理人員負責開取資產卡片、新增資產入賬憑證、減少資產註銷憑證(標識資金來源),建立資產明細賬;財務人員根據資產入賬憑證、減少資產註銷憑證按資金來源增減相應核算賬戶內的固定資產,建立固定資產總賬及總分類賬。年終由資產登記管理人員與財務人員憑資產明細賬與資產總分類賬進行資產核對。
第二十五條 新增資產由承辦部門憑採購(或工程)契約、購貨發票、設備驗收單(或工程完工驗收單),到資產管理部門審核。資產登記人員開取固定資產登記入賬憑證及資產登記卡片(一式三聯)。其中資產登記入賬憑證:一份與發票一起粘貼送財務報賬,據以增計固定資產賬;一份由財產登記人員登記財產分類賬。資產登記卡片:一份由資產管理部門保管據以分類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門保管。如有契約保質金,前期款項已開取正式發票報賬的,可以先做資產入賬處理,到期後由使用部門出具質量合格證明,由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後付款。
第二十六條 資產報廢註銷,承辦人員憑資產註銷申請單到資產登記管理部門開取資產註銷憑證,同時註銷賬內卡片,每一年度由資產登記管理人員定期按資金來源列印期內資產註銷匯總通知單送財務,財務人員據以按資金來源核銷相應賬戶內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內部使用轉移,由申請部門填寫浙江省地震局固定資產內部轉移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後送資產登記管理部門開取固定資產內部轉移記錄單,並調整卡片使用部門一欄。

第七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加強資產的使用管理與保養,大型設備應建立常規保養維護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實行使用部門負責制,各部門負責人應對本部門使用固定資產的完整與安全運行負責。監測中心、工程所、科培中心應指定專人負責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本部門資產的分布、去向。
第三十條 因人員調動等原因引起固定資產保管人員變動的,應及時到資產登記部門辦理保管人員變更登記;退休、離職人員須在辦理人事手續前,到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未經資產管理部門同意,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自行調動、處置資產。因地震應急或其它原因需要調動部門或個人保管的固定資產時,應服從資產管理部門統一調配。
第三十二條 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財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並定期組織資產清查核對,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資產清查由資產管理人員、財務人員、使用部門共同實施。

第八章 固定資產的變動處置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變動,是指固定資產的轉讓(或捐贈)、損毀、丟失、正常報廢及變價處理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因已經喪失原有功能而正常淘汰的,或因技術性能落後而強制淘汰的,或由非人為因素造成損毀(無修復價值)的,均按正常報廢處理。需要對外轉讓或捐贈的固定資產,應先按有關程式辦理報廢手續,核銷有關賬目後,再進行轉讓或捐贈。因違反操作規範或不負責任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或丟失,屬於責任事故,按非正常報廢處理,同時追究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和經濟責任。
非正常損失賠償責任:(一)因公造成:損壞並能修復的,當事人應承擔15—30%的修理費用(包括材料費,下同);對損壞嚴重難以修復,需要報廢的,當事人應賠償淨值的10—30%;對丟失的,應賠償淨值的20—35%。(二)非因公造成:當事人應承擔全部修理費,不能修復的應賠償淨值的40—60%;丟失的,應賠償淨值的70—100%。
第三十五條 待報廢的固定資產必須經過技術鑑定,確定已無法修復或已無修復及改造價值的,才能進行報廢處理,並遵循下列原則:
1.單價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或同批次在10萬以下的固定資產(含成套設備),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2.單價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以及大型、精密貴重的儀器設備,同批次總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經技術論證和專業人員鑑定後,由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批准。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廢后的固定資產可以變價出售,以回收部分資金。小額報廢資產對其殘值作出合理的計算或評估,確定出售的基本價格後可直接出售;大批處理報廢資產應採用招投標的方式出售,價高者得。情況確實比較特殊的,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後,可根據實際需要和市場行情變化,做出價格和方式上的適當調整。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變價所得,一律全額上交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按照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處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變賣收入隱瞞、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耐用品、器具、批量材料等資產,實行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九條 科培中心招待所等單位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做好自有資金的資產購置、賬卡、報廢處置及折舊計提等工作,固定資產報廢應經局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每一決算年度向資產管理部門報送當年新增、報廢及存量資產狀況。
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採購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條 本辦法由局計財處負責解釋,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