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能。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保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區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協同有關部門參與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綱要和規劃;協助上級環保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二)監督檢查並組織協調全區各部門、各單位執行上級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規定和標準,對違反《環境保護法》等環保法律法規的單位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
(三)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本區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畫,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後實施。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開發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編制生態區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牽頭抓好秸稈禁燒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上級環保行政部門制定的規定、細則組織實施本轄區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組織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實施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六)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全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七)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配合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全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全區排污申報登記、限期治理、排污費徵收等工作。
(八)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參與環境質量監測;及時掌握全區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提出改善的措施和意見;協助市環境監測站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
(九)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全區環境保護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擬訂輻射安全規劃、計畫;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環境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辦區人大、區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及環境信訪污染糾紛、污染事故的查處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境保護局設4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文秘、檔案、保密、保衛、接待、督辦及行政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局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及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信息網路及建設;管理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補助資金,負責全區排污費解繳的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污染防控科(掛環境安全應急管理科牌子)
承辦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規劃實施與監督;組織實施廢水、廢氣等污染物排放單位的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參與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的實施;提出環保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有關資金安排意見。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參與發布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環保產業發展;組織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實施監督;負責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及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全區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處、鎮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三)監督管理科
負責審批全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承擔建設項目“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管理工作;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監督實施國家、省、市自然生態保護政策、法規和規章;組織編制全區生態保護區規劃,承擔區生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管理;負責全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綜合管理;指導全區生態建設;指導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建設工作;組織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進行監督。
(四)法制宣傳科
起草全區環境保護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實施;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指導全區環境保護普法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環境信息工作;負責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