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泰安市泰山區河道管理局的職責。
(三)增加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職責。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五)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六)加強水生態建設,促進水環境改善。
(七)加強水利移民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水利和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區水利和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政策;負責提出水利和漁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區級水利和漁業資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稅收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全區水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擬定全區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調度計畫,並負責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及重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水土保持、防洪的論證工作。
(三)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責任。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水功能區劃,監控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監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質、水量,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監控有關單位在河道、水庫等水域排污設施的建設;擬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四)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水利工程、河道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流、湖泊、水庫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六)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農村公共供水工作;組織實施灌區、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農村公共供水發展規劃,監督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承擔全區“四荒”治理開發的工作。
(八)指導水政、漁政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涉水、涉漁違法事件的查處;調處街道、鎮間的水事、漁事糾紛,受區政府委託調處區際間水事、漁事糾紛;指導水利、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和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和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
(十)負責組織重大水利和漁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指導水利和漁業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和漁業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漁業管理工作。制定全區水產生產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與布局調整,指導水產原良種場建設管理;負責全區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產種質資源、水域生態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漁業保護區;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體系和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承擔漁業防災減災責任,負責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漁業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水產品質檢體系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有關工作。
(十二)負責水利水電移民工作。組織編制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項目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組織落實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方式;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政策的宣傳、移民培訓和信訪穩定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編制並組織實施河道規劃和項目計畫;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河道防汛、建設、管理和綜合開發工作;負責河道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涉河建設項目的相關論證、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審批和采砂許可證的發放、河砂稅費的徵收、解繳、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做好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工作,維護河砂經營秩序;負責對私采濫挖河砂危及河道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水務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規劃財務科牌子)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宣傳、檔案、信訪、督查、安全保衛、後勤服務、接待、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及規章制度建設;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局機關黨群、人事、勞動工資和政治教育工作;負責計畫生育、戶口管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及其他行政事務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水利、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區主要水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立項、申報或審批;負責水利和漁業統計工作;組織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行政監督;指導水庫庫區移民扶貧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審計工作;對水利、漁業的價格、經費的使用進行巨觀調控和監督;負責擬定河砂稅費的徵收、解繳、使用管理辦法及監督制度;協助各科室行政事務。
(二)農田水利工程科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村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我區相應的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農村水利工作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全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農村公共供水工作、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全區水庫大壩安全監督管理; 負責水利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負責水庫庫區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貫徹實施等。
(三)水資源水土保持科
負責全區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鄉供水水源規劃、城市污水處理回用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等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負責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行業供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區劃、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省、市、區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和全區“四荒”治理開發的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和綜合防治工作。負責全區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負責查處水土保持違法案件、調解水土保持糾紛;負責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使用、管理;承擔區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掛漁政管理和水利規費徵收辦公室牌子)
起草有關水利和漁業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政策;組織指導水政和漁政監察隊伍建設、水利和漁業行政執法、水利和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水政、漁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水利、漁業行政許可審批工作;負責查處涉水、涉漁違法事件;指導水利和漁業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工作;承擔相關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
人員編制
區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工勤人員編制1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區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區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參照《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政府令第98號)執行。
(三)區河道管理局代表區水務局行使河道管理的水行政主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