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法本[《神僧傳》卷第九]】
釋法本。不知何許人也。循良守法行止庠序。言多詭激。天福中至襄州禪院。與一僧同過夏。朝昏共處。心地相於法本嘗言曰。貧道於相州西山中住持竹林寺。寺前有一石柱。他日有暇必請相訪。其僧追念此言。因往彼尋訪洎至山下村中投一蘭若寄宿。問其村僧曰。此去竹林寺近遠。僧乃遙指孤峰之側曰。彼處是也。古老相傳昔聖賢所居之地。今則但有名存耳。故無院舍。僧疑之。詰朝而往。既至竹叢。叢中果有石柱。罔然不知其涯涘。當法本臨別雲。但扣其柱即見其人。其僧乃以小枝擊柱數聲。乃風雲四起咫尺莫窺。俄然耳目豁開樓台對聳。身在三門之下逡巡。法本自內而出。見之甚喜問南中舊事。乃引其僧度重門升秘殿參其尊宿。尊宿問其故。法本雲。早年襄州同過夏期此相訪。故及山門也。尊宿曰。可飯後請出。在此無座位。食畢法本送至三門相別。既而天地昏暗不知所進。頃之宛在竹林中石柱之側。余並莫睹。即知聖賢之在世隱顯難既。金粟如來獨能化現者乎。
野史逸聞
法本
晉天福中,考功員外趙洙言:近日有僧自相州來。云:“貧道於襄州禪院內與一僧名法本同過夏,朝昏共處,心地相洽。法本常言曰:‘貧道於相州西山中住持竹林寺,寺前有石柱。他日有暇,請必相訪。’”其僧追念此言,因往彼尋訪。洎至山下村中,投一蘭若寄宿。問其村僧曰,此去竹林寺近遠。僧乃遙指孤峰之側曰:“彼處是也。古老相傳,昔聖賢所居之地。今則但有名存焉,故無院舍。”僧疑之,詰朝而往。既至竹林叢中,果有石柱,罔然不知其涯涘。當法本臨別云:“但扣其柱,即見其人。”其僧乃以小杖扣柱數聲。乃風雨四起,咫尺莫窺。俄然耳目豁開,樓台對峙,身在山門之下。逡巡,法本自內而出,見之甚喜,問南中之舊事。乃引其僧,度重門,升秘殿,參其尊宿。尊宿問其故,法本云:“早年相州同過夏,期此相訪,故及山門也。”尊宿曰:“可飯後請出,在此無座位。”食畢,法本送至山門相別。既而天地昏暗,不知所進。頃之,宛在竹叢中石柱之側,余並莫睹。即知聖賢之在世,隱顯難涯,豈金粟如來獨能化見者乎。(出《玉堂閒話》)
【譯文】
晉朝天福年間,考功員外趙洙說,近日有個僧人從相州來到京城,對他說:“貧道在襄州禪院裡與一個叫法本的僧人一起避暑,朝夕共處,情投意合。法本經常說:‘貧道在相州西山中住持竹林寺,寺前有石柱。他日有閒暇時,請你一定去訪向我。’”這位僧人一直惦記著法本的話,便去相州尋訪法本。他到了相州西山下的村莊,在一座寺廟裡寄宿。他問村裡的僧人,去竹林寺還有多遠。村中僧人指著遠處孤峰的側面說:“那個地方就是竹林寺。自古以來代代相傳,說那個地方是從前聖賢所居之地。但是現在只保留下竹林寺的名稱,並沒有寺院房舍。”這位僧人表示懷疑,第二天一早就朝那裡走去。走到竹林叢中,果然看到有石柱,但除了石柱之外,再也看不到可供找尋的標誌。他想起法本臨別時說過,只要敲上石柱就能見到他本人,於是就用手中的小錫杖敲了石柱幾下。頓時風雨四起,眼前漆黑一團,咫尺之內都看不見東西。眨眼之間又豁然開朗,耳目為之一新,只見樓台雙雙聳立,自己就站在寺廟的山門跟前。不大一會兒,法本從寺內走了出來,兩人相見十分高興,又問起當初在襄州相處時的往事,然後就領著這位僧人穿過重門,走上秘殿,參見法本的老前輩。老前輩詢問法本為什麼領進這位僧人來,法本說:“早年在相州一起避暑時,約他來此訪問我,所以他才來到山門下的。”老人家說:“請他吃過飯後就出去吧。在這裡沒有他的座位。”吃完飯後,法本送他到山門。於是兩人相別。他與法本剛剛分手,就見眼前天昏地暗,不知該往哪裡走。轉眼之間,他已站在竹林叢中石柱旁邊,剛才看到的一切全不見了。由此可知,古代聖賢在世間是存在的,只不過他們的存在或隱或顯很難辨清而已;豈止像金粟如來等能夠化身而出現在世上呢!
詞語解釋
fǎ běn
【漢語大詞典】佛教語。猶法性。以“法性”為諸法之本,故名。法本不然,今則無滅。南朝 齊 王屮《頭陀寺碑文》一花五葉總犯虛脾,百媚千嬌無非法本。明 徐渭《翠鄉夢》第二折 【相關詞】臨本、懷本、父本、法部、法舸、法主、嚼本、強本、法將、稾本、法膳、潔本、法師、法醫、報本、忘本、法權、法繩、底本、首本、
【押韻詞】接吻、兇狠、作準、恩準、照準、思忖、詩準、水準、唇吻、翼軫、饞吻、紅粉、就枕、心肯、兌準、敗損、引枕、敷粉、隱忍、門診、認準、花枕、蠢蠢、寧肯、深沈、同枕、傳粉、工穩、香粉、批准、
【造句大全】辯證法的幾乎所有規律和範疇,都必然依賴於結合這一環節而實現自己的存在,作為辯證法本身也必須在結合中存在與作用才是可能的。
法發展的這一規律,不能從法本身獲得理解,而是根源於社會基本矛盾的運動規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必然導致生產關係的發展變化,生產關係的發展變化,必然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上層建築的發展變化。
以認識論和邏輯學形式表現出來的主觀辯證法本質上只是客觀辯證法的反映,是客觀辯證法在認識和思維中的運用。
另一方面,法本身不會自發地發生作用,所謂:"徒法不能以自行",要運用法律也必須有國家的強制力。
而另一方面,法本身也是一個系統結構,它所含的各要素、部分如何服從於整體質的規定,又如何自成系統,具有什麼樣的結構和特質,同樣需要進行精確分析和研究,以達到社會調節的最佳選擇和總體最最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