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類學:名家與名著

《法律人類學:名家與名著》,作 者: 張冠梓 編,2011年1月1日出版,本文僅就西方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對象、學科內涵、學術發展和研究特點等進行簡要闡述。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法律人類學,是介於法學和人類學之問的“邊緣”學科、“交叉”學科。近年來,無論是法哲學、法理學等理論法學,還是部門法研究,都對法律人類學表現出越來越濃厚的興趣。與之不相適應的是,許多人對這門學科缺乏足夠而確切的了解。作為l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在西方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興起和發展起來的一門

法律人類學:名家與名著法律人類學:名家與名著
學科,法律人類學是傳統法學和傳統人類學在外延上的“擴張”和“互滲”。它主要是從不同文化間相互理解的角度,來探討人類早期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文明個體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律的動態性研究等問題,後來又被越來越廣泛地套用於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法律制度、社會秩序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對於傳統法學而言,法律人類學不僅展示了一個全新的學術視野,而且提供了一套別具特色、行之有效的思考進路和研究方法。本文僅就西方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對象、學科內涵、學術發展和研究特點等進行簡要闡述。

目錄

緒論

孟德斯鳩與《論法的精神》(1748)

薩維尼與《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1814)

斯賓塞與《進化的假說》(1852)

梅因與《古代法》(1861)

巴霍芬與《母權論》(1861)

摩爾根與《古代社會》(1877)

馬克思與《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1881)

恩格斯與《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1884)

加羅法洛與《犯罪學》(1885)

弗洛伊德與《圖騰與禁忌》(1913)

韋伯與《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1921)

穗積陳重與《法律進化論》(1927)

馬林諾夫斯基與《原始社會的犯罪和習俗》(1926)

霍貝爾與《原始人的法》(1954)

瞿同祖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1947)

費孝通與《鄉土中國》(1948)

布朗與《原始社會的結構與功能》(1952)

利奇與《緬甸高原的政治體制》(1954)

恪拉克曼與《部落社會的政治、法律與儀式》(1965)

穆爾與《準自治領域的社會控制》(1978)

弗里德曼與《法律制度》(1975)

胡克與《法律多元主義》(1975)

布萊克與《法律的運作行為》(1976)

昂格爾與《現代社會中的法律》(1976)

塞爾茲尼克、諾內特與《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1978)

川島武宜與《現代化與法》(1994)

恪爾茲與《地方性知識》(1983)

梅莉與《法律多元主義》(1988)

杜贊奇與《文化、權力與國家》(1988)

蘇力與《法治及其本土資源》(1996)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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