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遺囑與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領取結婚證時間為起始),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以此所購置的財產,除另有約定的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 1 、工資、資金; 2 、從事生產、經營的權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契約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二為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制。即除另有約定外,下列財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 1 、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及其孳息;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人身保險金等費用; 3 、遺囑與贈與契約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例如一方專用於其職業、業餘愛好的專用財產、智慧財產權的人身部分及智慧財產權的載體、婚後夫妻一方的科研津貼以及政府津貼、各類比賽的獎金及獎盃等榮譽性物品以及其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財產。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由雙方經過一定期間的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後,則由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期間,象房屋一般經過八年,貴重生活資料經過四年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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