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夫妻財產制

所謂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適用處理現實夫妻財產關係的夫妻財產制度。它適用於夫妻沒有對財產制進行約定或者夫妻財產制約定無效這兩種情形。

共同財產的概念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入;(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可見,我國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或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或約定分別所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

這一制度包含兩方面的含義:

(1) 夫妻對共同財產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2)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指從男女登記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特定期間內夫妻所得的全部財產。但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有財產或夫妻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婚姻成立之前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指勞動者為他方付出勞動而應當從他方處得到的貨幣或實物。勞動報酬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工資、獎金或津貼等。此外,用勞動報酬購置的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範圍。

2)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這裡所指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農民夫婦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的農副業生產、勞動的收入,也包括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工商業、信息業等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收入,以及他們依據《獨資企業法》、《公司法》等法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目前,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許多丈夫或妻子購買股票、債券,投資於公司、企業,他們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或雙方依智慧財產權所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利。智慧財產權既包含財產權,也包含人身權,其中的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它是創作者基於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即使在婚後一方取得的智慧財產權也是歸一方專有。例如,作者的配偶無須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是否發表。而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帶來的實際利益,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契約中明確指定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指法律無法詳盡列舉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具體情形,都概括在其中。例如:受僱單位分發的福利債券、日常生活用品等;彩票中獎所得的獎金和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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