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簡稱“婚齡”。是指法律所確認的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基於婚姻關係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決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的當事人才能從心理和身體上達到一定的成熟程度,才能夠承擔婚姻的後果。從世界各國的立法看,絕大多數國家所規定的婚齡,男子在21歲至24歲之間,女子在18歲至22歲之間。 中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同時,由於中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存在差異,規定在民族聚集區法定婚齡可適當降低。

基本信息

背景

結婚證 結婚證

不同國家對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有不同的年齡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但一般是18歲,而許多地區允許在得到父母和/或司法批准,或是懷孕的情況下,在稍微不滿法定年齡時結婚。法定結婚年齡不應與成年、同意結婚的年齡、或在特定社會中實際的結婚年齡相混淆。

55個國家是“同意結婚、最低結婚年齡和婚姻登記公約”的締約國,這個公約要求其締約方以成文法的形式確定最低結婚年齡,其權威性應高於習俗、宗教以及部落的法律。

當宗教團體的結婚年齡低於政府(國家)的標準時,理應以國家法律為準。然而,一些宗教團體卻不接受國家法律在這方面的權威。

法定婚齡也有其產生的歷史。

中國的情況

中國舊時婚姻風俗,即男女未成年而結婚。古代法定婚齡不一,《周禮·地官·媒氏》規定,男不超過三十而娶,女不超過二十而嫁。統治者為增殖人口,多征賦算,或為及早承斷帝位,傳宗接代,往往下令民間早婚,並親身實行之。民間從增添家庭勞力,保證財產後繼有人等因素考慮,也普遍實行早婚。各代,早婚從未得到真正的控制,因而童幼許婚、指腹為婚等成為普遍的事實。漢代王吉、宋代司馬光曾對此提出嚴厲批評,指明其危害。

據統計,歷代婚齡如下。戰國齊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戰國越王勾踐令:男二十,女十七。漢惠帝令:女十五。晉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貞觀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開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聖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寧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馬光《書儀》:男十六,女十四。宋朱熹《家禮》: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禮》:男十六,女十四。事實上,漢昭帝八歲斷位,時上官後才六歲,十歲時冊立為皇后;昭帝死,皇后才十四五歲;漢平帝九歲繼位,權臣王莽以九歲之女嫁他為皇后。民間,早婚之俗一直為歷代所崇尚。漢樂府《古詩為焦仲卿妻作》:“十六知禮儀,十七遺汝嫁。”《漢書·王吉傳》:“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代不明而民多夭。”南朝梁武帝《河中水之歌》:“莫愁十三能織綺,十四採桑南陌頭。十五婚為盧郎婦,十六生兒字阿侯。”唐李白《長干行》:“十四為君婦,羞顏未嘗開。”宋司馬光《家范》:“及其長成,或不肖無賴,或身有惡疾,或家貧凍餒,或喪服相仍,或從宦遠方,遂致棄信負約,速獄致訟者多矣。”

外國的情況

傳統上,在世界各地,性行為的年齡由家庭或部落決定,在大多數情況下,與出現青春期的標誌,即女性的月經和男性的陰毛的時間吻合。

在古羅馬,女孩在青春期開始後不久就結婚並生育是很常見的事。

根據塔西佗描述,古代日耳曼部落中,新娘和新郎的年齡大致相同,但比羅馬新婚夫婦年齡大。他的描述是:“那些男青年結婚得晚,從而活力未受損傷。那些女孩,也沒有匆匆結婚。當她們和男人們年齡相當而同樣成熟時,她們按年齡和力量擇偶,這樣他們的孩子就重現了父母的威力。”

亞里士多德將男女的最低結婚年齡分別定為37歲和18歲,7世紀西哥特的法律條文將男女的最低結婚年齡都定為20歲。可以推測在古代日耳曼,多數婦女結婚時至少20歲,且與她們的丈夫年齡相當。

有記錄的確定結婚年齡的法律出現在800年前:1275年,在英格蘭,“強姦法”的一條法規,威斯敏斯特1,規定“姦污”“未滿年齡的少女”,無論是否經過她的同意,是一項輕罪。這裡的“年齡”被法學家愛德華·科克爵士解釋為結婚年齡,當時是12歲。

在12世紀,中世紀歐洲教會法有影響力的創始人——格拉提安接受青春期的結婚年齡在12歲和14歲之間,但也同意承認超過7歲的孩子結婚是有意義的。當局認為可以同意在更低的年齡結婚,屆時只要在青春期之前雙方都沒有廢止婚姻協定,或者他們已經圓房了,婚姻就是有效的。應當指出,儘管格拉提安提出了上述想法,法官卻鼓勵7歲之前基於雙方同意的婚姻;曾有2歲和3歲結婚的記載。

儘管如此,在西北歐大多數地區,在年齡很低時結婚仍是很罕見的。坎特伯雷教區1619年至1660年間每1000張結婚證書中,只有一個新娘是13歲,4個是15歲,12個是16歲,17個是17歲,而其他966個新娘在結婚時至少是19歲。教會規定,如果沒有雙方家長的同意,新郎和新娘要結婚,必須至少滿21歲。結婚證書顯示,新娘最常見的結婚年齡是22歲,新郎最常見的是24歲,新娘的平均年齡是24歲,新郎則為27.75歲。雖然歐洲貴婦結婚較早,但他們只是少數[5],而且坎特伯雷的結婚證書表明,即使是貴族,在很早的年齡就娶妻也是非常罕見的。

美洲殖民地沿襲了英國傳統,法律更多作為一種指導。例如,瑪麗·海瑟薇(維吉尼亞州,1689年)嫁給威廉士時只有9歲。愛德華·科克爵士(英格蘭,17世紀)明確了“女孩在12歲以下結婚是正常的,嫁為人妻的女孩有資格從她丈夫的遺產中獲得嫁妝的年齡是9歲,即使她的丈夫只有4歲。”

然而,人們何時會實際結婚的可靠數據是很難找到的。例如在現代早期的英國,唯一可靠的結婚年齡數據來自於涉及到死亡後留下財產的人的記載。這些記載不但比較少見,而且並不是每次都記錄下了雙方的年齡,此外似乎記載越完整,就越有可能寫的是年輕的婚姻。此外,20和21世紀的歷史學家有時表現出不願意接受年輕婚姻的數據,而總是解釋為數據記錄時有誤。

我國法律

中國湖北某村莊宣傳法定結婚年齡的標語 中國湖北某村莊宣傳法定結婚年齡的標語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並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結婚登記。

●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屬於晚婚。

域外規定

大多數國家的合法結婚年齡大多在18歲或16歲。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認為,合法結婚年齡不應低於15歲。但因宗教、民族、種族、地區、生育政策等因素,尤其在穆斯林國家,法定結婚年齡普遍低。中國大陸是目前世界上的國家和地區中法定結婚年齡最大的國家。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法定結婚年齡如下:

非洲

◎阿爾及利亞:男21歲,女18歲,如果有必要或有益,可在司法允許情況下降低。

◎埃及:男女均為18歲,女性年齡在2008年從16歲升至18歲。

◎衣索比亞:男女均為18歲。

◎肯亞:婚姻法規定是16歲。

◎利比亞:20歲,如果有必要或有益,可在司法允許和“家長”(當地稱之“Wali”)同意情況下降低。

◎馬達加斯加:男18歲,女17歲。

◎馬里:18歲或15歲(馬里家庭法提出的)。

◎摩洛哥:18歲。(在農村地區並不總是遵守,許多法官不遵循法律,讓18歲以下的女性結婚。)

◎尼日:15歲。

◎奈及利亞:18歲。

◎塞內加爾:男20歲,女16歲。

◎索馬里:18歲,女性在監護人的同意下16歲。法院,在必要的情況下可對最低年齡要求給予豁免。

◎南非:

●根據1961年的婚姻法結婚,婚姻當事人在法定年齡以下結婚需父母同意,法定年齡原先是21歲,現在是18歲。男性在18歲以下、女性在15歲以下結婚還需民政事務部長的同意。

●根據允許同性或異性婚姻的2006年的公務員工會法,雙方必須都在18歲或以上。

●根據1998年的習慣婚姻承認法案,在法案通過後習慣婚姻只有在雙方都在18歲或以上時才會被承認。

◎蘇丹:青春期,在雙方願意情況下。

◎南蘇丹:根據2008年的南蘇丹兒童法,18歲,雙方同意下。

◎坦尚尼亞:男18歲,女15歲,如果具體情況使該婚姻可取,在法庭許可下14歲。刑法規定,“非洲或亞洲血統”的人,或12歲以下的女性,可以按習俗或宗教結婚,如果女性在12歲之前不打算圓房的話。

◎突尼西亞:男20歲,女17歲,在夫妻雙方有明確的利益的基礎上如有緊急原因,在司法特別許可下可以降低。

◎辛巴威:根據婚姻法第5章第11條,男18歲,女16歲。

亞洲

◎阿富汗:男18歲,女16歲,但超過一半的婚姻中女性在16歲以下。

◎亞美尼亞:男18歲,女17歲。

◎亞塞拜然:男18歲,女17歲。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分別為17和16歲。

◎孟加拉國:男21歲,女18歲(陰曆)。雖然低齡婚姻並不被視為無效,但訂立此類婚姻契約會遭刑事制裁。

◎汶萊:沒有指定的最低結婚年齡。

◎中國大陸:男22歲,女20歲。

◎喬治亞:18歲,父母同意下可以16歲/14歲(此數據來自維基百科,前後2處矛盾)。

◎中國香港:21歲,父母同意下可以16歲。

◎印度:男21歲,女18歲。如果雙方任何一方在更低年齡結婚,他(她)可以要求此婚姻被宣布無效/廢止。法律委員會最近提出一項建議,欲將男女結婚年齡都定為18歲,且未滿16歲的婚姻可被自動宣告為“無效”,而16歲或17歲的婚姻則“可撤銷”。2012年,高等法院宣布穆斯林婦女可在15歲結婚。

◎印尼:男19歲,女16歲,父母同意可降低。

◎伊朗:男18歲,女16歲。(這是維基百科的數據,原版本為男15歲,女13歲,原版本依據:伊朗提高最低結婚年齡 女子13歲“才”可以結婚新華網 (2002-06-24 07:56:41)稿件來源:中國日報網站 伊朗日前頒布一項法律,修改了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男子的最低結婚年齡由14歲增至15歲,女子最低結婚年齡由9歲增至13歲。 據美聯社報導,該法律同時規定,年齡低於15歲的男子和13歲的女子如要結婚,必須得到法庭的批准。 )

◎伊拉克:18歲,如果合適、身體良好且監護人同意(或部分監護人的不合理反對),司法許可下可在15歲(不確定薩達姆·海珊倒台後是否被修改過。)

◎以色列:男18歲,女17歲。

◎日本:20歲,父母同意下可以男18歲,女18歲(2018年日本修訂民法,將女性的最低結婚年齡由16歲提升至18歲)。

◎約旦:男16歲,女15歲(陰曆);18歲以下女性與比她大20歲或以上的男子結婚需法庭許可。

◎哈薩克斯坦:18歲,特殊情況父母同意下可以16歲。

◎韓國:父母同意下18歲。未滿20歲者,要申請結婚時必須有父母的同意。女子在離婚6個月內不能申請再婚,但有醫生的妊娠診斷證明可作例外處理。

◎科威特:沒有確定的最低結婚年齡,要求雙方適齡(青春期)且心智健全,然而,沒有婚姻公證處或登記處允許女性在15歲以下、男性17歲以下結婚。

◎吉爾吉斯斯坦:18歲。

◎黎巴嫩:男18歲,女17歲;在生理成熟和“家長”(Wali)同意的基礎上,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範圍是男17歲,女9歲;在司法許可下,什葉派可以在達到真正的青春期或男15歲,女9歲結婚,德魯茲派可以在男18歲,女17歲或男16歲,女15歲結婚。

◎馬來西亞:21歲,父母同意下18歲。在伊斯蘭教當局的許可下,未滿16歲的穆斯林女孩可以結婚,已有一些14歲女孩獲準結婚。

◎馬爾地夫:根據習俗,結婚的最低年齡為15歲;兒童權利保護法不鼓勵16歲前結婚。

◎尼泊爾:沒有父母許可,男21歲,女18歲;父母許可下男18歲,女16歲。

◎巴基斯坦:男18歲,女16歲。[49]

◎巴勒斯坦地區:男16歲,女15歲(陰曆)。

◎蒙古:18歲。

◎菲律賓:18歲。如果某一方在18~20歲且婚姻沒有得到“家長”權威同意,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婚姻被阻止或廢止。另一方面,在菲律賓穆斯林結婚是根據伊斯蘭教法:男性15歲,女性則達到青春期的開始,或達到15歲,以二者中先到者為準。(這是維基百科的數據,另有來源為男16歲,女14歲)

◎沙烏地阿拉伯:目前沒有規定,正在考慮立法確定為18歲。

◎新加坡:21歲,父母同意下18歲,低於18歲需有特殊結婚證。

◎斯里蘭卡:18歲。但穆斯林可以除外,因為1951年的穆斯林結婚和離婚法規定女性達到12歲或有伊斯蘭教“法官”(Quazi)的允許可以訂立婚約。這隻適用於穆斯林。

◎敘利亞:男18歲,女17歲;男15歲,女13歲可以司法酌情處理;如果法院認定未婚雙方年齡不匹配,法官可以不允許此類婚姻。

◎中國台灣:多數20歲,父母同意下一般可以男18歲,女16歲。

◎泰國:17歲。

◎土耳其:18歲,父母同意下17歲,特殊情況在法院批准下16歲。

◎烏茲別克斯坦:男18歲,女17歲。特殊條件下男17歲,女16歲。

◎越南:男20歲,女18歲。

◎葉門:在實際中,“葉門法律允許任何年齡的女性結婚,但不允許發生性行為,直到某個不確定的‘適合性行為’的時間。”在2008年廣為宣傳的10歲女孩離婚案影響下,已經有公眾和議會在努力將結婚年齡提高到17或18歲。

歐洲

◎阿爾巴尼亞:男18歲,女16歲。

◎奧地利:18歲,家長同意下16歲,但其配偶必須在18歲或以上。

◎白俄羅斯:18歲。

◎比利時:18歲,父母和司法同意下16歲,但只有在“極端”的情況下,如妊娠,才會授權。

◎保加利亞:18歲,父母同意下16歲。

◎克羅埃西亞:18歲,父母同意下16歲。

◎賽普勒斯:18歲。

◎捷克:18歲,法庭許可下16歲,但其配偶必須在18歲或以上。

◎丹麥:18歲,如果15歲則需要名為“Kongebrev”的豁免(歷史上:“國王來的信[給予豁免]”)。今天,如果夫妻雙方都有自己的家,地方主管部門可能會批准。外國人同丹麥人結婚不會得到定居許可,除非夫妻雙方都至少為24歲,見丹麥的“24歲規定”。(這是維基百科的數據,原版本為男18歲,女15歲)

◎愛沙尼亞:18歲,父母或法院同意下15歲。

◎芬蘭:18歲,特殊情況下司法允許可在18歲以下,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聽從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但並不需要父母的實際同意。(這是維基百科的數據,原版本為男18歲,女15歲)

◎法國:18歲。 (這是維基百科的數據,原版本為男18歲,女15歲)

◎德國:18歲,法庭許可下16歲,但其配偶必須在18歲或以上。

◎直布羅陀:18歲。

◎希臘:18歲,父母雙方同意和法院許可下16歲。(這是維基百科的數據,原版本為男14歲,女12歲,有矛盾)

◎匈牙利:18歲,父母同意下16歲。

◎冰島:18歲,內政部可能會允許低於此年齡者結婚,但同時需要父母同意。

◎愛爾蘭:18歲,法院批准下18歲以下的人可以結婚。

◎義大利:18歲,法院同意下16歲。(這是維基百科的數據,原版本為男16歲,女14歲,有矛盾)

◎拉脫維亞:18歲,法院和/或父母的同意下16歲。

◎立陶宛:18歲,法庭許可下15歲,15歲以下的人只有在已懷孕且法庭許可情況下結婚。

◎荷蘭:18歲,父母同意下16歲,16歲以下需女王個人同意。(這是維基百科的數據,原版本為12歲,有矛盾)

◎挪威:18歲,家長(監護人)和縣長批准下16歲。縣長只在有“特殊訂婚原因”時才批准。

◎波蘭:18歲,司法批准下女性16歲。(這是維基百科的數據,原版本為男18歲,女15歲)

◎葡萄牙:18歲,家長同意下16歲(如果不可能得到家長同意,法院可以批准)。

◎羅馬尼亞:18歲,區行政委員會批准下16歲。

◎俄羅斯:18歲,特殊情況下16歲;不同地區可能有所不同。 [另一資料來源為14歲(2002年杜馬下院通過,但前提是子女在家中都是獨子;2002年前為16歲)]

◎塞爾維亞:18歲,法院同意下16歲。

◎斯洛伐克:18歲,法院同意下16歲,但必須有嚴重的原因,如懷孕。

◎斯洛維尼亞:18歲,父母同意下15歲。

◎西班牙:18歲,父母同意下16歲。

◎瑞典:18歲,更低年齡需縣級行政委員會(LST)許可。縣級行政委員會只在有“特殊原因”時才給予許可,然而,雖然在如果可能的情況下需要聽從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監護人的同意並不是必需的。雖然法律沒有規定結婚的年齡下限,但LST的政策是不允許任何未滿15歲的人結婚(來源:LST,斯德哥爾摩)。

◎瑞士:男18歲,女17歲。(這是維基百科的數據,原版本為男20歲,女18歲)

◎烏克蘭:18歲。

◎英國:

●英格蘭和威爾斯:18歲,父母同意下16歲。

●蘇格蘭:16歲。

●北愛爾蘭:18歲,父母同意,或在有限的情況下法院同意16歲。

(黛安娜王妃17歲嫁給查爾斯王子)

◎梵蒂岡城:多數18歲,少數情況下,父母或司法同意per教會法典,男16歲,女14歲。

北美洲

◎加拿大:按省而異,但一般18歲,父母同意下16歲,司法同意下14歲。

◎墨西哥:18歲(法定年齡);男16歲,女14歲。

◎波多黎各:21歲(年輕不滿的當事人在懷孕或孩子出生的情況下可以取得許可證),父母同意下18歲。

◎美國:各州不一,大多18歲(兩個例外:內布拉斯加州19歲,密西西比州21歲)。然而,大多數州允許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父母和/或司法的同意下結婚(一般他們必須滿16歲,但有時會更低),一些州允許18歲以下的懷孕女性無需父母或司法同意結婚。部分州規定,如雙方未滿成年人年齡,須經父母同意方可結婚,有的州規定男子不滿18歲、女子不滿16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愛達荷、密西西比、新澤西和華盛頓州等則允許年滿14歲的男孩、年滿12歲的女孩結婚。

大洋洲

◎澳大利亞:18歲,法院和雙方父母同意下(僅在特殊情況下授權)16歲。

◎紐西蘭:18歲,父母同意下16歲。

南美洲

◎阿根廷:18歲,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司法同意更低年齡。

◎巴西:18歲,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下16歲。16歲以下者也可被授權結婚,但只有在懷孕,或為避免被施加刑事處罰(強姦)的情況下。

◎智利:18歲,父母同意下16歲。

◎哥倫比亞:18歲,父母同意下14歲。

◎巴拉圭:男16歲,女14歲。巴拉圭民法典第39條b款:“未成年人不再無民事行為能力……(b)當男性16周歲以上、女性14周歲以上,在本條規定的條件下結婚。”

◎秘魯:18歲。

◎委內瑞拉:18歲,父母同意下女14歲,男16歲。

◎厄瓜多:18歲。

案例

遵守法定結婚年齡婚姻有效,法定結婚年齡一直不被所重視,但是其確實婚姻有效的必備條件,未到法定年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近日,互助縣人民法院哈拉直溝法庭審結了原告李白存與被告劉永全離婚糾紛一案,因被告未達法定婚齡,當庭宣判其婚姻關係無效。

經審理查明,2002年6月10日,原、被告經人介紹在雙方未達法定婚齡的情況下,採用不正當手段領取結婚證。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為家務瑣事發生吵架,2005年3月,原、被告又為瑣事發生爭執後,原告便回住娘家,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但被告方仍未達法定婚齡。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方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但本案原、被告結婚時男方只有十九周歲,女方只有十八周歲,雙方均未達法定婚齡,現原告起訴離婚,被告方仍未達法定婚齡,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於結婚年齡的規定,故其婚姻關係屬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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