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派

法學派即法律學派,是法學界對法學的一種分類方法,目前較常見的法學派有:自然法學派、歷史法學派、注釋法學派、實證主義法學派、分析法學派等,其中以自然法學派當今世界範圍內居主流地位的法學學派。代表人物為如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潘恩、傑斐遜等。

理論解釋

自然法學派

自然法學派是指以昭示著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的標準,堅持正義的絕對性,相信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在人類制訂的協定、國家制訂的法律之外的、存在於人的內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們的協定產生的規則本身的法學學派。

理論套用

自然法學派主張有一個實質的法價值存在著,這個法價值乃獨立於實定法之外,且作為檢定此實定法是否有正當性的標準。自然法學說認為,在自然,特別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著一個理性的秩序,這個秩序提供一個獨立於人〔國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觀價值立場,並以此立場去對法律及政治的結構作批判性的評價。自然法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意味著由自然,也就是說由人的本性、由社會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繹出某些法則,這些法則可供給一個整體而言對人類行為舉止適切的規定。自然法學派起初的權利觀念更多帶有“天賦”權利的色彩,人生於自然,人的權利也來自於自然。

自然法學派特別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他們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認識法的本質和起源有著重要的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在法學研究中表現為一種激進的理想主義情懷,以諸如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來構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理念,重塑時代法律神聖性的歷程中,功勳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論如天空之流雲,綺麗卻飄渺,它宣言法的未來,但無力構築通達未來現實的路徑。更令人憂慮的是,自然法的自大與泛濫還有可能使法學籠罩於空泛與虛幻之中而難以成長與成熟。

在17、18世紀反封建的啟蒙運動和革命鬥爭中,代表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以強調自然法為特徵的一個法學派別。一稱自然法學派。所以稱“古典”自然法學派,是為了與其它時代(古代、中世紀或20世紀)的自然法學說相區別,並表示自然法學說在17、18世紀最為盛行。

理論分支

歷史法學派

1. 提出學說的背景

a. 拿破崙在統治區內對部分德意志邦進行的針對封建制度的諸項改革,大大激發了人們對這位年輕的天才皇帝的敬慕。好景不長,1806年法國占領者在不萊梅施行思想專制,特別是拿破崙在占領區推行法語,打破了德國知識界和年輕人對於拿破崙者為“和平王子”的天真幻想。法德文化問題伴隨著民族矛盾遽然爆發。人們要求擺脫法國人救世主式的民族主義,而代之以對於自身民族生活和政治活動的自主安排。

b. 1814年3月31日,第六次反法同盟聯軍攻入巴黎,拿破崙第一次被流放到厄爾巴島。反法同盟鏇於維也納召開會議,重商建立歐洲秩序。翌年,由於英、法、俄等歐洲大國擔心德意志成為一個統一的國家後如虎在側,聚集在維也納的政治家們遂決議建立一個鬆散的“德意志邦聯”,作為德意志統一問題的暫時替代性解決方案。

c. 拿破崙以《法國民法典》為利索而束縛各國,並將其強制施行於德意志各邦。在1814年拿破崙被推翻之後,該法典已經在多數省份施行。北萊茵各省保留實行該法,並且一直如此。在德意志其他部分,該法作為一種政治落魄的標誌,幾乎很快遭到拋棄。以何種形式取而代之的問題,隨即浮現。

d. 在當日德國,整個思想學術領域都正在從事對於往日民族生活的歷史考察。不僅在法的研究中,而且在民歌、民間童話、民間話本、民間習俗以及語言、詩歌和宗教等等一切領域的研究中,民族意識均如沛然春水般涌流。

e. 蒂博是德國哲學法學派的領袖,持守以溫和的理想主義為哲學基礎的傳統自然法學說。其在拿破崙戰爭後倡議對德國進行法典化改造,反映了其理性主義的哲學訴求和經由法典化尋求德意志民族統一的政治抱負,他相信人類理性的力量足以摹寫人類的心思,並轉而據此設計出人類行為的完美規則,為人世生活編制恰切法網,因而遭到了以薩維尼為首的歷史法學派的激烈抨擊。

f. 德國人從來不曾屈服於語言的羈絆,而且在有關詞句的運用上,尤其是在那些具有確切含義、精審配置的語言結構的運用上,享有極其廣泛的空間。德語的能量不會為任何語言的立法所限,而且德國人依然相當嚴重地徜徉、耽溺於神秘主義。

2. 主要的理論主張

a. 所謂法律,不外乎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與生活方式的規則形式,“其本質為人類生活本身”。人類生活首先而且永遠總表現為特定的民族生活。正是民族的歷史所凝聚、沉積的本民族的全民的內在信念與外在行為方式,決定了其法律規則的意義與形式。

b. 法律與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逐漸調試,契合不悖,從而賦予法律以自在自為的功用與價值,而法的功用與價值,也正在於表現和褒揚民族情感與民族意識。法律因而成為民族歷史凝成的生活方式的規則形式。

c. 法律的生命力,來自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識;法律之為良法,也在於此;法律的無效,失去民眾廣泛的信守,也正因失於此。“如果說有什麼應予譴責的話,當是法律與民族兩相背離。”

d. 法律精神,一如民族的性格和情感,涵蘊並存在於歷史之中,其必經由歷史才能發現,也惟經由歷史才能保存和擴大。喪失了與民族的初始狀態的生動聯繫,也就喪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為寶貴的部分。

e. 民族的存在和性格與法律之間的有機聯繫,並非只存在於法的發生論意義上。在薩維尼看來,此種聯繫,不僅積沉於歷史,亦同樣展現於時代的進步中;民族的當下生活,不過為民族歷史的進行時態呈現。

f. 法律,一如語言,乃是一個連綿不絕的歷史發展過程本身。法律也同樣受制於此運動和發展。此種發展,如同其最為始初的情形,循隨同一內在必然性規律。簡言之,法律隨民族之成長而成長,隨民族之壯大而長大,隨民族對於其民族個性之喪失而消亡。

g. 立法的任務,不外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與“共同意識”,經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與肯認。立法,可以發現並記載這一切,但卻決然不能創造出這一切。那種希望藉由一個詳盡無疑的立法制度,即刻創造出一個嶄新秩序的企圖,只會摧殘現實,增加現實的不確定性,強化規則與事實之間的乖張,最終使得法律失卻規範人事而服務人世的功用與價值。

h. 在民族生活本身尚未整合成型,關於民族現實生活的考察也未見成效之時即貿然立法,其法根基必然淺薄,等而下之者,甚至於民族生活兩相忤逆,新法頒行之日,必是對生活本身的摧殘之時。薩維尼反對制定法典,非法典本身,而是視法典若兒戲。

i. 所謂循沿歷史,體認、發現和重述民族生活及其規則形式,目標在於追溯每一既定製度直至其源頭,從而發現其根本的原理原則,或可將那些毫無生命、僅僅屬於歷史的部分剝離開來,從而“涵詠其真正的精神,繼續其未竟的事業。”

注釋法學派

注釋法學派 glossators 西歐11世紀末到15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萌芽和發展而產生的一支與神學法學相對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別。該派以研究羅馬法為中心,並以義大利博洛尼亞為發源地,因而又稱義大利法學派或博洛尼亞法學派。中世紀初期,拜占庭帝國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編纂的法律文獻,已很少為人所知,特別是其中最重要的《學說彙纂》曾湮沒達幾個世紀之久。從11世紀末,西歐各國以義大利為中心,開始對羅馬法廣泛研究,因為羅馬法的適用不僅有利於以王權為代表的中央集權制的建立和加強,而且也為商品生產的各種法律關係提供了極為詳盡的規定。當時這種廣泛研究,意味著法學正從神學中分離出來。與此相適應,一個獨立的、世俗的法學家階層逐步形成。他們主要代表新興市民等級的利益,與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學或教會法學家相對立。注釋法學派的出現和發展,同西歐近代大學的興起也有密切聯繫。義大利博洛尼亞大學是近代歐洲第一所大學,它主要就是從研究羅馬法開始的,並長期成為傳播羅馬法的基地。西歐其他國家和義大利其他地區都有學者到博洛尼亞學習羅馬法。12世紀中葉,在該校研究法律的學生有一萬多人。該校創始人就是前期注釋法學派奠基人伊爾內留斯(約1055~1125)。繼博洛尼亞大學後創立的一些著名大學也都將羅馬法的研究作為一門主要學科。

根據研究重點或方法的不同,注釋法學派又可分為:①前期注釋法學派(13世紀以前),主要代表人物有義大利的伊爾內留斯、阿佐(1150~1230)和F.阿庫修斯(約1182~1260)。他們對羅馬法的研究,首先是恢複查士丁尼時代所編纂的各羅馬法文獻、特別是《學說彙纂》的本來面目。《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一名稱就是他們首先提出的。他們的主要工作是對這些文獻進行文字注釋,以後發展為較詳盡的注釋,包括列舉注釋者之間的分歧意見、各方論據以及作者本人結論,為供適用法律規則參考的有關案例,為便於記憶而歸納的簡要準則和定義,以及對某一法律領域的論述,等等。阿庫修斯曾將大量注釋彙編成卷,因而被認為是前期注釋法學派的集大成者。②後期注釋法學派(13世紀後半葉至15世紀後半葉),又稱評論法學派。主要代表人物有義大利皮斯托亞的奇諾(1270~1336)和薩索費拉托的巴爾多魯(1314~1357)。他們致力於使羅馬法和實際生活相結合,對羅馬法的研究已從注釋轉變為提出法律的原則和根據,建立法律的分析結構,促進判例法的發展。

實證主義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通常泛指以19世紀A.孔德(1798~1857)的實證主義哲學為思想基礎的各派資產階級法學,也稱實證法學或法律實證主義。這個學派認為各種自然法學派和其他哲理法學派(如I.康德、G.W.F.黑格爾的法學派別)都是“形上學”的,只有它才是以實證材料為根據的法律科學。從狹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就是指各種分析法學派。因此又稱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的是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法。這派法學的特徵是:區別“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即區別實在法與正義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實在法,著重分析實在法的結構和概念;根據邏輯推理來確定可適用的法;認為法與道德無關或至少二者沒有必然的聯繫。分析法學派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是19世紀英國的J.奧斯丁。目前,該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純粹法學派的創始人H.凱爾森和新分析法學派的創始人H.L.A.哈特。他們的學說都是在奧斯丁的法學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的區別是:凱爾森的學說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論作為思想基礎,是比較極端的一派,在形式上與自然法學截然對立;哈特的學說則以現代西方哲學中邏輯實證主義的概念和語言分析法作為特徵,比較接近自然法學。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凱爾森的學說已趨動搖,但哈特的學說較為流行,從而使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有重振旗鼓之勢。從廣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也包括各種形式的社會學法學派以及歷史法學派在內,因此社會學法學又稱社會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法與社會的關係、法在社會中的作用以及社會對法的影響等事實。就哲學上講,所有資產階級法學派別可歸為兩大類:一類是廣義的實證主義法學,另一類是與此對立的自然法學或其他哲理法學派。

分析法學派

分析法學則主張法律與道德相分離,認為法學僅僅是研究法“是”什麼,而無須關注法“應當是”什麼。分析法學的哲學的基礎是邏輯實證主義,其嚴格分開“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所以主張法理學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法律的實現必須通過武力制裁。其強調對法律概念的分析 ,依靠邏輯推理來確定可適用的法律,否認法律和道德之內的必然聯繫。

分析法學派是指將眼光轉向現實的法律現象,以功利主義哲學為理論基礎,以實證研究為基本研究方法,以邊沁、奧斯汀為主要代表,在實在法材料的基礎上進行概念分析、邏輯分析等種種分析的西方法學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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