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設立的原則
法人設立原則主要概括為以下幾種:
1、自由設立主義。自由設立主義,又稱為放任主義,即國家對於法人的設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當事人自由處斷。在歐洲中世紀,由於商事公司勃興,各國曾多採用放任主義,但因有礙交易安全,近代以來,除瑞士民法對於非營利法人仍采此主義外,已不多見。
2、特許設立主義。特許設立主義,也稱立法特許主義,即法人的設立需有專門的法令或國家特別許可。由於特許設立主義對法人設立的限制、干預過於嚴格,因此當前除對公法人或者某些特別法人的設立採用特許主義外,也少有採用。
3、許可設立主義。許可設立主義,又稱核准設立主義,指法人設立時除了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要經過主管行政機關的批准,主管機關依照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4、準則設立主義。準則主義,也稱登記主義,指法律預先規定法人成立的條件,設立人可依照該條件設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條件,無須經過主管部門批准,應可以直接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法人即可成立。與上述幾種法人設立主義相比,登記主義便於法人的設立,尤其是公司法人的設立,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但是單純的準則主義與自由設立主義同樣會導致濫設法人的弊端,因此現代各國民法廣泛採用些種主義的同時,對法人的設立條件規定的較為嚴格,除了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外,還在法律中規定嚴格的限制性條款,並強化設立人的責任和法院及行政機關對法人的監督。這種原則被稱為嚴格準則主義。
5、強制設立主義。即國家以法令規定某種行業或某種情況下必須設立一定法人組織的設立原則。通常此類法人為一些職業團體,從事此類職業的人員必須加入 。
我國法人的設立原則
1、企業法人的設立原則。在我國,企業法人分為公司企業法人與非公司企業法人。公司企業法人依據2006年《公司法》的規定,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采嚴格準則主義,即符合相關法律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的,僅須身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即可成立。
2、機關法人的設立原則,機關法人的設立,取決於憲法和相關國家機構設定法的強制性規定,在設立原則上採用強制主義。機關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
3、事業單位法人的設立原則。事業單位法人的設立,需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規定,在設立原則上採用特許設立主義。事業單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
4、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原則。社會團體法人的設立,有采特許設立主義,需要按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規定來設立,如婦女聯合會、工會、團組織等;也有採取行政許可主義的,即法人的設立需要經過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然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才可成立,如各種協會、學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