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設立的原則

特許設立主義。 許可設立主義。 準則設立主義。

所謂法人設立的原則,是指法人設立的基本依據及基本方式。因法人類型及時代的不同,其設立原則亦不同,主要概括為以下幾種:
1. 自由設立主義。也稱為放任主義。即國家對於法人的設立完全聽憑當事人自由,不要求具備任何形式,國家不加以任何乾涉或限制。
2. 特許設立主義。亦稱立法特許主義。即法人的設立需要有專門的法令或國家特別許可。
3. 許可設立主義。又稱核准設立主義。指法人設立時除了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要經過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主管機關依照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4. 準則設立主義。亦稱登記主義。即法律對於法人之設立,預先規定一定的條件,設立人可遵照該條件設立,無須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依照法定條件設立後,僅需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法人即可成立。
5. 嚴格準則主義。即在法人設立時,除了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外,還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限制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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