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泉州市土木建築學會是泉州市土木建築工程界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型、科技型、人才密集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2010年11月經市科協、市民政局批准後登記成立。學會會址在市區新華北路32號省五建大院。
學會現有高級以上職稱會員250人,中級職稱會員352人,單位會員75家。學會特邀33位德高望重的專家學者擔任顧問。學會會員涵蓋教學、勘測、設計、施工、檢測、監督、監理、消安8大領域;專業涉及岩土、建築、結構、水利、路橋、市政、給排水、電氣、暖通、建材、造價、智慧型、裝飾裝修、園林綠化等14個門類;範圍遍布市直和各縣(市、區)、在泉高等院校、駐泉工程技術單位。
學會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海西發展大局,可接受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委託、開展對土木建築工程項目技術論證、成果鑑定、設計最佳化、工程檢查等項技術服務;可接受委託對土木建築工程科技項目的評估、評審、評優等項技術評定工作;還可接受委託對土木工程的相關技術標準組織編審工作。學會是開展土木工程的學術交流、課題攻關、科技合作的工作平台;是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推廣普及的傳授教堂;還是產學研相結合、興辦科技實體、轉化科技成果的孵化基地。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泉州市土木建築學會
英文名稱: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QuanZhou 英文簡稱“CEASQZ ”。
第二條 性質:
泉州市土木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泉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是泉州市土木建築工程界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是泉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泉州市發展土木建築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科技力量。
第三條 宗旨:
團結和依靠廣大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促進我市土木建築科學技術進步,發揮政府和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會員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盡心盡力為我市經濟建設事業服務。
第四條 主管部門:
本會的主管部門是泉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管理機關是泉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新華北路32號省五建大院
業務範圍第六條 本會從事與土木建築有關的業務如下:
學術交流:積極組織全市學術交流,舉辦科技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研討,推廣和普及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港、澳、台和海外的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團體、工作者的友好聯繫,學習國內外的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
技術諮詢:提供與土木建築工程有關的諮詢和技術服務。接受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委託,開展對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鑑定、設計最佳化、工程檢查等技術服務,接受科技項目的評估、評審,組織項目評優,接受技術標準的編審等任務。
技術培訓:大力普及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知識,舉辦各種形式的技術培訓,提高會員技術水平。
出版刊物、建立傳媒:編輯、出版內部學術刊物。建立傳媒,及時發布新的科技和學術信息,為會員提供學術交流平台;采編重要的工程信息並提供廣告宣傳服務,促進產、學、研三結合健康發展。
興辦科技實體:依法登記運作經濟實體。
表彰先進、反映訴求:表彰、獎勵本會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向黨和政府反映本會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切實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會員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土木建築工程技術人員:
1、凡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及其以上職稱,以及取得國家認定的註冊執業資格的土木建築及其相關專業學科的技術人員;
2、長期從事土木建築工作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3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
3、熱心並支持學會工作,從事土木建築學科管理工作的政府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
4、旅居國外、境外符合會員條件的華裔科技人員,以及願同
本會交往合作的外籍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自願加入本會者。
(二)單位會員
1、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與本會行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勘察、設計、施工、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單位推薦,由各專業委員會初審通過後,並經本會秘書處批准,即可為本會會員。
(三)繳交會費;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在本會會刊上發表符合出版要求的專業論文的優先權;
(三)參與本會的有關活動,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活動資料;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二)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遵守學會制定的職業道德和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違紀處理: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審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泉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經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如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審議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
(七)審議內部管理制度和學會活動計畫;
(八)審議本會專家顧問、高級顧問、名譽會長人選;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40%。常務理事會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向理事會報告學會年度工作情況,並提出新年度工作建議;
三批准各分支機構負責人人選;
四領導本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籌備換屆選舉工作事宜。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木建築領域內有較高名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原則上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職五年。副會長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推薦產生。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泉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續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由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的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理事會會議;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審議;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其名稱統一為:泉州市土木建築學會****專業委員會。設立專業委員會須經市科協審查同意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從理事人選中協商推薦產生。專業委員會為非獨立核算機構,其管理條例由本會另行制訂。
第三十一條擔任本市分管土木工程的在任或退休的市級領導,本會任期屆滿後的正副會長、常務理事,對在本學會中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學會工作的著名學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由本會授予高級顧問、專家顧問、名譽會長稱號。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政府資助;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贊助或捐贈;會員會費;利息;舉辦各種活動或技術服務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聘任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體制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泉州市民政局和泉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泉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泉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泉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泉州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泉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泉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泉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11 年5月14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