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承擔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依法對縣(市、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河池市委、河池市人民政府關於河池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河發〔2009〕27號),設立河池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處級),為河池市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中共河池市國資委員會履行河池市委規定的職責。

職責調整

(一)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產權交易監督管理,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做到流動而不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地方經濟命脈、支柱產業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及改制後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貫徹實施黨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動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四)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承擔監督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推進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七)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承擔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九)按照出資人職責,承擔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十)承擔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依法對縣(市、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黨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和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安全、信訪等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制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工作;負責行政和後勤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及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社會事業與產權管理科

負責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授權監管單位的國有資產;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產權交易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單位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負責所監管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繳,並對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制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培育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單位清產核算資工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本市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單位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建立全市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企業改革發展科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性調整;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審核所監管單位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單位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評估;擬訂所監管企業的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指導所監管單位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承擔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單位分離辦社會負擔、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 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
負責建立全市國有資產的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研究提出業績契約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承擔所監管單位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的調控,研究制定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監督工作,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黨群人事工作科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黨的組織建設以及黨員發展、教育、管理工作,協助市委管理中、區直企業黨的組織建設以及黨員發展、教育、管理工作;指導和推進全市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企業文化建設協會成員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委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相關工作。按照黨章規定設定,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監管企業領導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聯繫有關行業協會。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向市直屬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所監管單位領導人員檔案管理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紀檢監察室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檢查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紀委的有關指示、決定在市國資委和監管企業、協管企業貫徹執行情況;指導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和協管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加強對黨員幹部的黨紀教育;檢查、處理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和協管企業黨組織、黨員和有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和違法違規的重要案件;協助市紀委做好涉及市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受理對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和協管企業黨組織、黨員和有關人員的檢舉、控告,受理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和協管企業黨組織、黨員和有關人員的申訴;承擔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監事會與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地方的聯繫;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河池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接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河池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的雙重領導。

人員編制

河池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其中:主任兼黨委書記1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副主任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5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待現有人員退休後自然消失。

其他事項

按照政企分開及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所監管單位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不直接干預所監管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所監管單位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