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三)承擔規範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河池市委員會、河池市人民政府關於河池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河發〔2009〕27號),設立河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河池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在河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牌。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河池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的職責、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業行業監管的職責劃入河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四)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縣(市、區)實施。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河池市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地方性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起草河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依法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各項行政審批。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負責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修編、修改審查報批與實施,負責建設工程選址和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的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和實施科學規範的全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辦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配合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危房鑑定、白蟻防治、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綜合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工程建設的報建和工程建設(含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工程)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監理工作。
(七)研究擬訂全市城市建設的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建設檔案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配合實施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對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自治區重點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
(九)承擔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對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建築施工和房屋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牆體材料改革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研究擬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規定,組織建設重大科技項目評審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套用。負責並指導市住房建設系統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工作,負責住房建設行業學術社團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工程建設設計方案審查管理和項目施工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巨觀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設計、街景設計及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的審查,負責工程建設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的備案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和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防雷管理,檢查、督促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竣工驗收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概算、審查等工作,負責重點工程建設的可行性預算、設計審批、施工管理等工作。
(十三)承擔相關城市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職責。會同財政、發改部門監督所轄縣及代管市的城市各項維護建設專項資金使用;負責城市配套費用使用計畫的擬定、上報並予以實施。
(十四)負責住房建設系統的住房、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安全、勞資、固定資產等統計業務。
(十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和對外聯絡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和公物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後勤管理、接待、保衛、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組織編寫城鄉建設志、年鑑、大事記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協調工、青、婦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勞資、黨務、紀檢監察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負責因公出訪報批;負責行業職稱、執業資格組織的實施工作;負責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績效考評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負責行業統計信息並進行綜合管理;承擔經濟運行分析工作;負責組織編制部門年度資金預算及各項資金計畫;負責局管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配合做好全市城市維護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直屬單位、局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各項行業收費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廣西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進行監督管理。
(四)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相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執法、執法稽查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工作。
(五)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管理科。
貫徹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承辦中央及自治區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配合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依法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資質的審查報批以及個人從業資格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直管公房和社會危房的監測、鑑定與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房屋交易與登記、房屋測繪面積確權、白蟻防治工作及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管理工作;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市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六)城市規劃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規劃、城市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保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各縣、市、區城鄉規劃編制及管理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園林綠化工作;指導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負責河池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園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分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配合實施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對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負責組織城市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負責擬訂城市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設計和專項規劃設計年度計畫;負責依法組織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招標工作;負責依法實施城市規劃各項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根據城市規劃要求,負責對各類道路及各種城市管線(含給水、雨水、污水、燃氣、管道、電力、電訊、廣播電視、城市照明、城市戶外廣告及其他工程管線)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批;依法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城市園林工程的資質以及相關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報批及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市重點工程前期規劃研究和重大規劃項目前期研究及城市風貌,建築風格及民族特色等基礎性工作研究,並提出研究成果;負責下達指令性規劃項目計畫和指令性項目的經費計畫及規劃設計成果驗收與存檔;參與市級城市建設項目和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和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市級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工作。
(七)村鎮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鎮化發展戰略、村莊和小城鎮建設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農村危房改造;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村防震設防工作;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的建設;指導推廣村鎮建築新成果、新技術、新標準;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建築市場管理科。
 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督、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勘察設計的發展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的地方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綠色建築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建築施工和房屋安全事故、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負責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招投標工程標底的備案工作;負責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契約備案、竣工結算備案和實施的監督管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貫徹實施國家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規劃建築設計單位、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標準,負責資質審查報批、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建築工程招投標、施工、竣工驗收等階段的各項行政審批;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審查報批;負責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及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綜合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和設計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勘察設計規範的實施;組織工程建設地方設計標準、規範及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套用;組織編制全市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鑑定與加固、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築與市政工程設計、施工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指導全市建築節能、房屋牆體材料改革工作;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行業科技項目的研究、成果轉化推廣與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活動;承擔河池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國家、自治區重點工程項目及市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的施工協調、服務、監督、管理、指導工作,參與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查工作;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初步設計審查,監督重點工程招標投標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

河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副處長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8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黨組領導和紀檢組長按有關規定配備。

五、其他事項

(一)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河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河池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運輸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二)原河池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河池市房產管理局、河池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由河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其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理位置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金城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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