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河池市委員會、河池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河發〔2009〕 27號),設立河池市國土資源局,為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強化的職責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強化執法監察責任,加強對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本市國土資源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組織落實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指導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國土資源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對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進行監測,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從事礦業權的審核和職權範圍內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依法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全市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地質專項勘查。配合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實行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測繪工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本市測繪行政管理職能;制定本市測繪事業的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測繪成果質量監督工作;審核本轄區內測繪單位資格;依法管理測繪市場;指導縣(市)測繪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河池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一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3個科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綜合會務、接待、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起草局機關重要檔案、材料、領導講話稿;承擔信息、保密和新聞宣傳工作;統籌協調局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執行局制定的治安保衛管理和衛生管理制度;負責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負責本局機關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維修,按工作需要安排用車;負責局機關大院及宿舍區、衛生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工作;負責重大節日機關大院的裝飾工作 ;做好外來接待、會務接待工作;具體辦理基建、水電、通信等維修事項;負責局機關土地、房產等固定資產管理,辦公用品的購置與維護管理。

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與市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聯繫,接受市政務服務中心的指導。牽頭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統一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統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負責協調有關業務科室(分局)辦理土地登記、採礦權登記、探礦權申請等行政審批及登記工作。

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科

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地方性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調研和起草全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草擬我市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測繪方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對土地規劃、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土地、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

財務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草擬本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對局本級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局行政撥款資金、返還經費的使用管理;組織編制經費預算和決算;負責本局土地出讓收入和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財務管理工作。

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組織研究全市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及區域性國土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縣(市、區)、鄉(鎮)及重點區域的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規劃和相關國土專項規劃的編制;參與全市性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會審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計畫指標的實施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規劃審查;承擔綜合統計和市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區征地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國土資源廳和市國土資源局審批的各類建設項目臨時用地的審查;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查報批;負責市局批覆立項的縣級土地開發項目新增耕地的驗收和覆核;負責組織自治區和市級專家庫對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進行審查和批覆;負責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招投標方案的審查和批覆。

內設機構二

地籍管理科

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城鄉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全市地籍工作計畫及地籍管理辦法;依據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負責新征建設用地的勘測定界成果的審核、確認、驗收工作;負責全市地籍管理監督指導。

測繪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檢查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和指導各縣測繪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測繪市場,依法監督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規劃的組織和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質量。

土地利用科

執行國家的供地政策,負責編制市本級土地供應年度計畫、土地供應(劃撥、出讓)方案以及批後供地管理和監督;負責市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收購、租賃、作價出資、出讓、轉讓報批和管理工作;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查報批;負責市本級建設項目申請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報批和管理工作;負責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土地供應後監管工作;指導全市貫徹落實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組織指導全市土地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初審和備案。

礦產開發管理科

依法承擔法定管轄許可權範圍內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變更、註銷、轉讓、延續審批登記工作;監督管理採礦權市場,負責法定管轄許可權範圍內的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出讓工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對礦山"三率"(開採回採率、貧化率、選礦回收率)進行考核與監督,負責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的隊伍建設及開展礦山督察的組織工作;組織礦山年度檢查和礦產資源開發統計工作;依法確認採礦權價款評估結果;協助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協助調處重大採礦權爭議、糾紛工作;協助查處礦產開發違法案件。

地質勘查與儲量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範、規程;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按規定參與起草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年度計畫及有關專項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探礦權的監督管理;負責法定管轄許可權範圍內探礦權的轉讓、招標、拍賣等礦業權的監督管理;負責探礦權信息系統管理;協助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擬訂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負責法定管轄許可權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管;負責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

地質環境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參與編制及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中型以上地質災害防治及竣工驗收;組織協調中型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指導地質災害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岩溶洞穴、鐘乳石、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地質地貌景觀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地質遺蹟保護;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審查飲用礦泉水鑑定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備案。

信訪與糾紛調處科

草擬全市土地權屬糾紛、礦業權糾紛、地質勘查糾紛和測繪糾紛調查處理辦法;參與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調處部門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全市土地權屬糾紛、礦權糾紛、測繪和地質勘查爭議的調處;依法組織調處轄區內重大或跨縣土地權屬糾紛、礦權糾紛、地質勘查糾紛和測繪糾紛;配合做好有關國土資源權屬糾紛的行政複議工作;受理有關國土資源民眾信訪舉報和統計上報工作,依法調處信訪反映的國土資源糾紛案件;協助上級部門做好有關國土資源糾紛調處工作。協調上級部門交辦的和信訪部門轉辦的信訪事項。

人事教育科

(紀檢監察室)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及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事項;負責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的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中層幹部和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任免工作。負責編制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畫,組織幹部職工培訓。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職稱管理;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幹部職工和縣(市)國土資源局科級幹部檔案管理;負責出國人員手續辦理。

檢查、監督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黨內紀律檢查工作及違紀查處工作;負責行政監察工作,參與行風評議,監督、檢查、處理違反國家政策和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接受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投訴,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承擔內部審計和有關紀檢方面統計;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工作。

派出機構

城區分局

1、管理範圍。

河池市城市規劃區內。

2、主要職責。

⑴宣傳和貫徹落實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辦法;參與編制和實施我市城區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依法保護市城市規劃區的土地使用權人、採礦權人、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市政府和市局對管理區內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和監督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⑵受市國土資源局委託負責管理區內的本行政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定點、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調查和土地登記、發證的初審報批工作;組織開展管理區內的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

⑶受市局委託負責辦理土地審批後實施供地、建設用地流轉和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以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居民住宅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管理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調查、登記、發證的審核報批工作;協助市局做好收取相關規費的核算報批工作;辦理市局委託的土地流轉相關事項及諮詢服務工作。

⑷負責對管理區內的礦山企業、個體採礦登記申請的初審、現場定點劃界工作;負責對管理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負責做好管理區內礦產開發利用和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⑸做好市城區國土資源糾紛調處工作 ;做好市城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⑹承辦市局交辦的其他業務工作。

3、內設機構。

綜合股、規劃利用與耕地保護股、地籍與測繪管理股、地質礦產股。

金城江分局

1、管理範圍。

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金城江區行政轄區範圍。

2、主要職責。

(1)宣傳和貫徹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參與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以及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金城江街道、白土鄉、東江鎮、六甲鎮、拔貢鎮、側嶺鄉、河池鎮、五圩鎮、六圩鎮、九圩鎮、保平鄉、長老鄉的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調查、統計和上報;依法保護管理區內土地所有者、探礦權人和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管理區內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組織調查處理管理區內的土地、礦產違法案件;依法依規收取有關規費;貫徹執行市政府及市局對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和監督的有關政策、措施。

(2)受市國土資源局委託負責管理區內的本行政區建設項目用地選址定點、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調查和土地登記、發證的初審報批及建設項目臨時用地手續辦理工作;組織開展管理區內的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受市國土資源局委託辦理征地的動員搬遷、補償安置等事宜;辦理市局委託征地的有關事項。

(3)負責對管理區內的探礦權、採礦權登記申請的初審,現場定點劃界工作;負責對管理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礦產開發利用的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對管理區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4)負責管理區內國土資源糾紛調處和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5)負責管理區內的國土資源、測繪的統計工作。

(6)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業務工作和金城江區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國土資源業務工作任務。

3、內設機構。

綜合股、規劃利用與耕地保護股、地籍與測繪管理股、礦管股、地勘與地環股、執法監察與糾紛調處股。

人員編制

(一)河池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副處長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黨組領導和紀檢組長按有關規定配備。

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4名,待現有人員退休後自然消失。

(二)城區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三)金城江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一)對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市國土資源局黨組管理為主,縣(市)委協助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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