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如下職責:
1、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2、加強對有關部門和縣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協調、監督檢查職責。
3、加強對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
4、加強對全市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規章、政策,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市級管理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四)承擔市級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
(五)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六)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有關規定,依法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組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工作,以及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三)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局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文電、信息、保密、檔案、信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管理等工作;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局機關黨務和作風效能建設工作。
(二)法規宣教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行政性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擬訂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評估評價等中介機構資質管理工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證件的管理和發放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承擔註冊安全工程師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有關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三) 綜合協調科
研究擬定河池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意見、安全生產責任;聯繫市安委會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和各縣(市區)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市安全生產方面有關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指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專項檢查;負責組織協調、督查市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工作;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冶金、有色、建材、機械、電力、輕工、食品、紡織、菸草、商貿、道路交通、水運、鐵路、民航、建築、水利、郵政、電信、電力、林業、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相關大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相關行業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礦山安全監管科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 、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相關的安全評價工作;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負責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山;參與相關行業較大及以上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 危化品安全監管科
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審查工作,承擔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查工作;負責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設立及改建和擴建工程的安全審查;組織相關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指導和監督有關安全評估、安全評價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的較大及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與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管科
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煤礦安全地方監管工作。
人員編制
河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黨組領導和紀檢組長按有關規定配備。
其他事項
(一)關於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河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負責職業健康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河池市衛生局負責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評價和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河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河池市衛生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二)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河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河池市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打擊非法經營生產煙花爆竹行為,由河池市公安局牽頭,河池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確保全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三)安全生產應急值守工作由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承擔。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