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
廳長、黨組書記,王仲田
黨組成員,王喜雲
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朝軍
黨組成員、副廳長,師偉
黨組成員、副廳長,焦飛
副巡視員,郭建玲
相關條文
根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文〔2009〕18號),設立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將原省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省環境保護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承擔國家和省重點監控企業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四)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事業單位。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加強督導落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河南省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河南省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省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市、縣級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和省政府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省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政府委託對省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省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省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實施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省環境監測網和全省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組織協調全省有關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河南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省環境保護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宣傳教育處)。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組織編制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開展全省環境保護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組織擬訂環境保護政策;組織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意見;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及賠償工作。
(四)人事處(機關黨委)。承擔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省轄市環境保護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五)科技標準處。組織擬訂全省環境保護科技政策和地方性環境標準;負責編制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技攻關和實施技術示範工程;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擬訂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全省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處。承擔全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指導全省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方,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
(八)環境監測處。負責組織制定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全省環境監測;調查評估全省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省環境監測網和全省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承擔發布全省環境質量狀況的有關工作。
(九)污染防治處。起草全省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省轄市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全省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十)自然生態保護處(農村環境保護處)。擬訂全省自然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新建和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監督全省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省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協調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農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輻射環境管理處。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核與輻射環境保護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承擔全省核事故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全省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射線裝置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發、生產、銷售、儲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後的安全和防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省管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
(十二)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省環境保護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0名(含單列編制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3名。
直屬單位
設立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主要職責是:依法對排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承擔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和行政處罰工作;受理環境事件公眾舉報;承擔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應急指揮和調度;負責全省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工作;指導各省轄市、縣(市、區)環境監察工作。機構規格為處級,行政編制35名,其中總隊長1名(副廳級),副總隊長3名(正處級)。內設環境污染監察處、行政執法處罰處、環境事故調查處(機構規格均為副處級)。核定駕駛員編制3名,經費實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三)所屬國有企業(金融投資類除外)移交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