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演出協會

河南省演出協會隸屬於河南省文化廳指導管理的省級演出行業協會,承擔全省演出經紀人資質的認定與考核。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河南省演出協會是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演出經紀機構以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經省文化廳批准、省民政廳核准,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獨立法人組織。首批會員單位達到130餘家,覆蓋了國有文藝演出院團、演出經紀機構、劇院劇場、民營演出行業等演出業各領域。行業協會將為演出企業提供信息、中介、聯誼、政策諮詢、法律諮詢、資源整合等多元化的服務,推動河南演出市場發展。

協會機構

會 長:王傳真(原河南省文化廳廳長)

常務副會長:左吉河(河南省藝術研究院正處級調研員)

副 會 長:王雲善(原文化廳市場處處長)

王仕俊(河南藝術中心主任)

王萬昌(河南省人民會堂總經理)

杜宏亞(河南歌舞演藝集團副總經理)

張 毅(河南省中原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總經理)

祖長樹(河南保利藝術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諸德海(河南世創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總經理)

楊 瑛(河南省演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苗 錦(洛陽名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兼):楊 瑛(河南省演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秘書長:韓 輝(河南中州影劇院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

副 秘 書 長:孫 毅(河南省文化廳市場處)

付 剛(河南省人民會堂業務部經理)

趙會民(洛陽名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清泉(河南省話劇院影視中心主任)

蔡 源(鄭州市雜技團團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 稱:河南省演出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河南省從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演出經紀機構以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盈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國家對演出業的法規、政策,致力於維護本會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國內、國際文化交流,繁榮演出市場,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文化廳,接受河南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在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對河南省演出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課題進行調研,向有關管理部門和會員提供信息,提出建議;

(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制定的有關演出市場的各項法規政策和河南省制定的制度規定;

(三)發揮集體力量,為會員辦實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解決會員在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四)培訓專業人才,推廣先進經驗,交流業務信息,提供諮詢服務;

(五)組織全省演出行業的展演、評獎活動,舉辦各種聯誼會和學術活動;

(六)開展與國內外同行及相關組織的聯繫,參加有關演出業的國內、國際交流活動;

(七)承辦有關部門和團體委辦的事項,開展與演出業有益的其它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

(一) 凡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合法資格的演出團體、演出場所、演出經紀單位,均可接納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 凡是我省演出團體、演出場所、演出經紀單位從業者,願為我省演出業發展做貢獻的個人,均可接納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 凡與演出業有關,為促進我省演出事業發展做出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或海外知名人士,亦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三) 認同本會章程;

(四) 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書面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又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退會。本協會將停止其所享有會員的權益並通告相關單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民主協商形式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通過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任期3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席位由當選的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託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出任,如該會員單位法人代表發生變更,該理事席位將隨之自動變更。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席位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本會可下設有關的專業分會和研究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文化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文化廳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文化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文化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文化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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